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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大学计算机基础
1.4.2.3 2.2.3 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2.2.3 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智力劳动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依法对计算机软件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赠送等,但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主要特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例如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只给予一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所垄断,不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地域性是国家所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某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一但失去,便进入公有领域,即它保护的知识产权就变成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促进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交流与协作。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成为世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

目前,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一般是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不同角度为计算机软件提供保护,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可以按规定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条例》保护。

作为软件的开发者,应该到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并交纳登记费用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软件的保护期限为25年,如果版权所有人要求延长保护时间最长不超过50年。

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要主动遵守国家的法令,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指出,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

当软件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行政、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