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裁判员职责和权利
一、主裁判员拥有的职责和权利
(1)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的所有器材。
(2)指定比赛器材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3)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比赛用球中确定比赛用球。如果2个球均不合适使用,他可挑选一个较好质量的球。
(4)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或饰物。
(5)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其他所有节开始时的掷球入界。
(6)有权停止比赛和判定某队弃权。
(7)在比赛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8)裁判员应在预定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利开始。当在比赛时间结束后认可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后,他们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即终止。
(9)在早于预定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并且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递交详细的报告。
(10)每当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主裁判员要作出最终决定。为作出最终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11)他有权对规则中未明确的任何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规则答疑:
问:比赛中,发生规则中未明确涉及的事件。裁判员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答:关于《篮球规则》中未明确涉及的事件或情况,《篮球规则》第46条授权主裁判员根据公正竞赛的精神和意图以及规则的基本原理来作出裁决。这是通常称作的“弹性权力”规则。
问:技术代表有权否决主裁判员作出的裁决吗?
答:不。如出现意见不同,主裁判员应作出最后的宣判。
问:管理开始第1节的跳球以及开始剩下的每节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是主裁判员的责任吗?
答:是。
问:A3正向球篮运球时,主裁判员宣判B4犯规,副裁判员宣判A4三秒钟违例。主裁判员的宣判应优先于副裁判员的宣判吗?
答:不。为了确定哪一个违犯(犯规还是违例)先发生,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必须立即商量。如果断定犯规先于违例,违例应被忽略。如果断定违例先于犯规,犯规应被忽略,除非是技术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二、裁判员拥有的职责和权利
(1)裁判员有权对发生在界线内和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界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2)当发生一起违犯、一节比赛结束或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篮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3)当判定运动员身体发生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考虑下列基本原则:①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②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的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理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没有使对方队员于不利;③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④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
(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结束1小时内向竞赛组织部门报告该抗议。
(5)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
(6)每一位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作出的宣判。
规则答疑:
问:在比赛已结束之后,但是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A5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答:因为比赛已经结束,裁判员们对这种行为不能判罚犯规。主裁判员应在记录表背面提供事情的详细摘要,以便送交竞赛的管理部门。
问:裁判员们观察到一名球队成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a)在比赛将要开始之前25分钟;(b)在结束比赛的信号声响之后,裁判员遵循的适当程序是什么?
答:在(a)和(b),不能判罚犯规。裁判员的裁判权的开始,不能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时前20分钟。当结束比赛的信号响起时裁判权结束。可是,主裁判员有责任在记录表背面注明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以便送交竞赛的管理部门。
问:当A3尝试一个成功的2分投篮时被犯规,这时比分是:A队84,B队87。球在空中时第4节时间终了。在时间终了之后,A5发生一次技术犯规。判给A3一次罚球,罚球是:(a)成功的;(b)不成功的。关于A5技术犯规裁判员应遵循什么程序?
答:在(a),这时比赛成平局,应打决胜期。A5的犯规应看作是发生在比赛休息期间。该犯规的罚则是判给B队2次罚球,然后由B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决胜期。对下一次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不因为犯规失掉权利。在(b),比赛已结束。不判罚犯规。
思考题:
通过学习本章知识,你认为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变化与篮球运动技战术的发展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