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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创新与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能力演化研究
1.7.1 6.1 技术密集型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障碍因素

6.1 技术密集型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障碍因素

6.1.1 政府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不够

1)中高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虽说在当代社会,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占据着主流地位,但使用政府手段干预并调节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机制效率的观点得到了大部分经济学家的认可。对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政府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提高企业创新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绝对数量和相对质量是政府职责,特别是那些对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作用明显的生产要素,如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经济信息等。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了在中高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并且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技术水平、科研投入,还是在创新氛围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将资金过多地运用于硬环境的建设,反而对创新发展软环境的建设重视不够。瑞士的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对全球149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量化排名,结果如表6-1所示。

表6-1 我国基础设施国际竞争力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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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1—2012。

从表6-1中可以看出,在149个国家中,我国的基本基础设施建设排名处在中间水平,2011-2012年的排名为44位,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技术设施建设排名处在149个国家的中间偏后。我国政府的资源总量是一定的,由于对硬件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过多,从而导致了对软环境投入的相对不足。

2)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

技术密集型企业资金雄厚,掌握某一技术的核心部分,在我国的创新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但主要是以产业为导向,企业的创新导向力度不够,并且不同类型企业资源倾斜的程度不一致。政府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创新倾斜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以及税收等方面,优惠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软件以及电路集成等少数几个行业,而对一些其他的成长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如计算机、医药、生物芯片等行业的政策支持则相对不足。导致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政策官员的政绩导向。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与任期内区域GDP的增长关系密切,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主要倾向于支持短期内能够创造更多税收的企业,对那些成长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就相对不够。

6.1.2 企业外部创新资源间协作网络不健全

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在企业创新的各个阶段,知识产权都起着重要作用。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直接关系到创新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是创新所有者进一步创新的动力,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对创新成果获得者利益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以及保护意识不强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由于历史的问题,我国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首先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致使知识侵权现象屡次发生,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成果所有者的利益;其次是知识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够,以软件行业为例,国内软件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出创新成果,但大量盗版软件的出现使得这些创新成果被无成本或者极小的代价使用,创新企业就会亏损,被迫退出某些行业,甚至导致了部分软件产业的萎缩。知识产权就是政府允许企业在某段时间内排他性的占用创新成果的权力,即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给予企业垄断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以弥补企业创新研发的成本。但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如侵权等行为,会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失,如果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垄断年限内无法得到最低程度的利润率,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创新的动力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创新成果间的竞争。部分发达国家为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开始关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相关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大多数国家、企业增强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IBM公司在美国本土拥有约17 500项专利,而在世界范围内则拥有超过32 000项专利,同时在现有的专利保护政策下,IBM每年依靠各项专利的许可费就高达15亿美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外企业加大了在我国的投资力度,纷纷设立研发机构,申请了大量专利(表6-2),对我国技术型企业形成了包围趋势。

表6-2 2011年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的国外企业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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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与国外跨国企业的“专利侵略”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建立在廉价的劳动力以及低成本的资源基础之上,弱势地位相当明显。随着发达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及大量跨国公司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使我国企业仅有的优势逐渐丧失。最惨痛的事例就是前些年的DVD产品,我国每年需要向3C、6C联盟缴纳高达3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2)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

技术中介组织是将技术、专利所有者和需求者联系起来的专业型服务机构,通过技术中介组织可以使各种创新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技术中介组织的种类很多,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科技孵化器,有为各种创新资源提供整合场所的技术市场,也有由各种科技型企业组建的行业协会,还有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无论是直接作用于创新资源的中介组织,还是优化创新环境的组织,它们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以推动创新成果的早日问世。由于技术中介组织可以极大地降低技术密集型创新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技术中介组织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支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我国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未能给技术的所有者和需求者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因此整体服务能力不强。

技术中介组织是专门处理技术和专利的专业化机构,其专业程度极高,这就要求技术中介组织操作规范、企业信誉好、办事效率高、员工素质高、服务能力强。但反观我国目前的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由于中介机构的外部支持环境不完善,造成了我国该类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不足,整体中介服务能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技术中介组织的规模太小。目前我国的技术中介组织在50人以下的中小型服务机构占71%,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197]。由于技术中介机构的规模较小,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匮乏。②政府在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过于突出。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政府管理着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虽说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不得不承认,政府还是促进我国部分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据2004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国有控股的技术中介组织所占的比例高达42.5%。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中介组织自身的定位出现偏差,过度依赖政府的推动作用,市场竞争不足,导致技术中介组织的服务意识淡薄,严重制约了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

3)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大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资金雄厚,科研人员素质高,但它们更依赖于利用自身的研发力量开展创新活动,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不够。虽然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研发实力强,但由于与企业的联系不足,导致部分创新成果的应用型不强,科技资源的转化率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技术供给不足

在我国,创新成果的科技价值并不是以成果的市场价值作为依据,其价值体现在以下4点:①参与者的学术地位;②发表论著的数量;③获得国家的经费;④成果获得的奖励级别。我国对创新成果的评价方法,片面地强调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却忽略了成果的市场价值,从而导致了部分成果理论性过于超强,可行性不强,与生产脱节。这种价值评判标准导致了重要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此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的研究往往是针对单项技术或产品而言,但现实中的企业则倾向于集成化的技术和设备,这一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着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出现。

(2)风险共享机制不完善

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应用阶段都具有不确定性,但风险最高的环节还是处于创新成果的应用阶段。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创新成果的研发,因此企业就必须自身承担起创新成果大规模商业化生产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虽然大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自身实力雄厚,但一旦创新失败,对企业而言也是不可接受的,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风险共享机制。部分研究表明:如果在应用环节缺少专门从事风险共享机构的参与,则创新失败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

6.1.3 企业对长期创新能力培养重视不足

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同类型跨国企业的竞争,因此在生产决策的过程中,往往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缺乏长期战略性眼光,特别是在培养企业长期的创新能力上。创新是企业兴旺发展的动力,是决定企业未来发展高度的关键,但由于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看不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部分企业而言,超出了可承受的底线,因此企业的决策层往往会选择忽视长期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创新能力的长期培养机制,企业利润增长就缺乏动力,这也是大部分企业前期利润快速增长,而后期利润增长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原因。利润增长的下降使得创新投入也随之下降,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这严重打击了企业的创新行为。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缺乏创新的企业在面对变化的环境时就会缺少应对和转变能力,从而陷入困境,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