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结论和对土地政策的意义
一、结论
在泊罕社区,以农业为主的家庭生计类型是占主导地位的生计形式。因此,妇女的生计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地的产出。土地对于泊罕的佤族妇女来说仍然是十分重要的生计资源。妇女依靠自己的劳力,通过耕种土地来维持家庭生计。土地和劳力是妇女的两个根本性的生活资源。依靠土地和劳力,妇女有能力完成她们的生产和再生产角色;依靠土地和劳力,妇女有能力实现无论是现实地维持家庭生计以及生活,还是长远的家庭发展。对土地和劳力两种重要的生产性资源的可及性是妇女为家庭生计发展作出贡献的重要保障。
佤族妇女的土地权利被两种不同形态的社会机制所规定:一种社会机制是国家,另一种是家庭。两种不同的社会机制产生了妇女的土地权因年龄不同而不同。1983年国家进行的土地改革第一次在历史上给予佤族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这个权利是作为一个普通村民所应该有的,而不是基于婚姻关系。这也是历史上第一次佤族妇女享有独立的超越婚姻关系的土地权。因此,国家赋予的妇女的土地权是独立的。38岁以上的妇女参与了国家的土地改革,她们是改革的直接受益者。
1983年以后,土地再分配和调整的权利转移到家庭,家庭成为分配土地给家庭成员的主导者。家庭分配土地的原则遵循佤族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排除妇女的财产权。在土地分配上的表现是剥夺妇女的水田使用权,水田的分配只在男性成员中进行。这导致土地改革后出生和嫁入的妇女失去获得水田的权利。她们的山地使用权虽然保留下来,但是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和没有保证的。家庭里要首先满足儿子分到好的山地,剩余的山地才能分给妇女。结果是,妇女常常不能够分到足额的山地,要经过争取才能得到。或是妇女得到的山地位置不好(要么没有水,要么没有路)。因此,20~37岁的妇女享有的是受限制的土地权利。
妇女维持家庭生计和粮食安全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妇女的土地权是否有助于妇女得到土地,也取决于妇女的土地权能否实现与其他生产性资源比如劳力的交换。
水田是粮食的来源,作为家庭粮食的提供者,获得水田对于妇女是至关重要的。失去水田导致年轻妇女的家庭总的水田面积相对少,这是年轻妇女家庭不同程度存在缺粮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相反的,享有水田使用权的中年妇女有更多机会和能够发挥更大的能力为家庭的粮食安全和生计发展做出贡献。中年妇女的家庭因为水田面积大而能够保持多样化的稻谷种植,维持土地上的种植多样性不仅可以降低对种子市场过度依赖带来的风险,而且可以帮助恢复土地肥力,有利于可持续地土地利用。
山地的可及性对于满足家庭的现金需求意义很大,年轻妇女的受限制的山地使用权使得她们往往不能得到足额的土地或是只能获得质量不好的土地(位置较远,没有公路,或是缺水,或是太瘦)。日益增长的甘蔗的商业价值也驱使年轻妇女通过借种他人的土地来扩大甘蔗的种植,或是通过自己修路使位置偏远的土地能够与公路连接,以方便甘蔗运输。无论是借种还是自己修路都加剧了她们的劳动力不够的困难。而中年妇女由于土地面积相对大,可以通过把土地借给别人种而交换获得劳力。
老年妇女享有的国家给予的土地权使得她们有能力运用自己的土地权得到失去劳力资源价值的最好补偿,即通过把她们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她们的子女而获得老年的赡养。这是老年妇女的一种非正式的养老社会保障。
二、研究成果对土地政策的意义
本研究虽然只是一个佤族社区的案例研究,并不能代表中国农村全部的生计与土地权的关系,但是本研究社区的生计类型在中国农村有其普遍的意义,特别是山区农业。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习俗对妇女的土地权利的影响不同。因此,本研究的发现与结论对理解国家法律框架与多样化的文化习俗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对妇女土地权利的影响有着广泛的相关性。
妇女并不总是需要追求她们的土地权,当她们的生活因为很多的非农就业机会的存在而使她们与土地的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紧密。但是,在与泊罕一样依靠土地为生的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农业生产仍然是家庭生计来源的关键渠道,土地仍然是提供家庭粮食消费和现金收入的重要的生计资源,土地权利对于妇女而言是首要的生活手段。
国家的土地改革从法律上保证了妇女享有独立的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利,这个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了妇女对土地的可及性,因此国家的土地改革在增强妇女维持和发展家庭生计的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妇女土地权利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或社区主导的为适应人口变化而进行的土地再分配。而家庭或社区往往是社会文化习俗主导的场所,在那里具有社会性别不平等的传统的社会习俗和价值观在规定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利方面取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不平等社会性别观念主要表现为传统的财产继承权对妇女的歧视或是排斥。由不平等社会性别观念主导的土地再分配决定了妇女在获取生产性的重要资源比如土地方面被边缘化。
土地改革后,国家从土地再调整中退出自己的角色,这就给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在泊罕就表现为不给结婚嫁入夫家的妇女分配水田,尽管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中妇女享有这个权利。这就意味着一旦妇女不能够从国家那里得到土地,她们可能不得不经常应付生计脆弱和粮食不安全的困难。
妇女拥有独立的土地权对妇女非常重要,比如中年妇女,她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水田和山地,使得她们有能力保障家庭的粮食需求与安全,有能力解决劳力不足的问题。比如老人妇女,她们可以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女儿,当她们没有儿子的时候,而不受传统的儿子继承权的限制。
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社会文化习惯法常常反对妇女拥有财产权,反对妇女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由国家给予妇女土地权才能真正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在土地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