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第五节 佤族妇女土地权的历史变迁

第五节 佤族妇女土地权的历史变迁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传统的文化习俗主导着佤族社会

1951年西盟佤山新中国成立以前,泊罕当地存在着两种土地所有制的方式。一种是由少数的部落头人或富人拥有的私有制(佤族社会的历史调查,1983)。这类土地是当地最好的土地,面积很大。土地的买卖、转让、租借和抵押在私有的土地上经常发生。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均属于男人,与土地有关的买卖、转让、租借和抵押等活动一律由男性参与。妇女没有任何财产决定权利。头人或是富人的妻子在土地上没有决策权。头人或是富人的女儿对父亲的土地也没有继承权。当她们出嫁时也不能分到一份土地作为嫁妆。

另一种是社区集体共有的土地制度。这类土地的质量远不如私人拥有的土地好。但却为贫穷的百姓提供了可耕种的一份土地。集体共有的土地属于该集体的所有成员,每个成员都有耕种的权利。大多数穷人依靠耕种这类土地为生,或是到私有的土地上劳动谋生。

这个时期刀耕火种加轮作的生产方式在当地十分普遍。那时还没有水田。水田的出现是在大集体生产时代,把大量的山地改为了水田的结果。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带来的生产力十分低下,土地的产出十分有限。因此,那个时期的泊罕财富还没有积累到能产生大的土地私有主的时候。阶级的分层,贫富的差距还不是十分明显。据老人们回忆,当时的泊罕在阿佤山只是一个很小的部落。

当时的社区被茂密的树林覆盖,靠近居住地的周围的树林被砍伐,土地被开垦出来,成为最早的可耕山地。这些山地是集体所有,对所有部落成员开放。由于树林广大,只要有劳力开垦,就有地种。加上那时的人们狩猎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活动,因此,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性的财产的概念不是很明确。相应地,传统的获准使用土地的制度很宽松。部落成员可以自由使用部落所属的土地。部落成员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遵行佤族传统的谁开垦谁使用的原则。即,只要某个成员砍了树,种上庄稼,这块地就归这个第一个开垦的成员使用。如果这块地被抛荒5~6年后,其他成员可以重新获得对它的使用权。每年,村民们都要在他们开垦的不同的土地上选择最好的地块栽种传统的旱稻。当时能够耕种的土地面积很有限,因为野兽常常出没,毁坏土地,吃光庄稼,加之劳力有限,所以,只能在寨子周围的小块土地上种庄稼。食物短缺和经常挨饿留在了很多老人的记忆中。

妇女结婚后要住到丈夫家。结婚后的妇女可以耕种她们丈夫家的土地。妇女除了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以外,还可以在集体所属的未被其他成员使用的土地和树林里采集烧柴和野生植物。男性则可以在同样的地区狩猎。但是,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却是严格地遵循从父亲到儿子的父系继承关系。女儿和妻子不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在传统的佤族社会,儿子被认为是财产继承者,而女儿却是家庭的临时成员。养育女儿是为了她未来的丈夫家。儿子长大结婚以后,可以从父亲那里分得一份属于他的土地,父母会要求儿子盖自己的新房子,与父母分家。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父母会选择一个留在身边,佤族叫做“住在老房子的人”。留在家里的儿子要赡养老人,当然,他也因此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会得到更多。一些留在家里的儿子会先得到家庭一半的土地,剩下的另一半由其他几个儿子平分。一些可能是获得生产工具,但与其他兄弟平分土地。没有儿子的家庭会从同姓部落中领养一个男孩,作为家庭财产继承人。

妇女被严格地排除于佤族传统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之外。妇女结婚时不能从其父亲那里拿走任何财产。她从父母那里得到三件东西:母亲给她的衣服,一个佤族包包,一把镰刀。佤族包包希望她学会节省,建立自己的家庭。镰刀希望她勤奋劳作。丈夫的家庭要给她父母两头猪,一头牛作为彩礼,以表示感谢他们为自己的儿子养育了一个媳妇。很少有文献记载新中国成立前佤族妇女的生活状况。在仅发现的“佤族社会的历史调查”一书中提到佤族妇女的地位:

妇女在佤族社会的地位很低下。首先,男性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占据中心的位置,而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家庭的决策权掌握在男性手中,妇女没有机会参与决策。其次,社区的公共事务比如政治和宗教活动是不允许妇女参加的。第三,妇女不能成为部落首领或是宗教领导,因为佤族的传统认为妇女没有能力成为领导。妇女被允许参加村里的会议,但不能发言表达想法。(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

二、1980年前,集体生产的农业方式

1951年西盟获得解放。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派出了代表团来到阿佤山,建立了新的政治和经济秩序。同时他们也带来了内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同时,国家所有土地的制度也在阿佤山建立起来。

60年代的人民公社运动时期,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收归集体所有。所有的生产工具也归集体所有、管理并使用。在集体生产、集体管理的体制下,由个体农民组成的生产队是最小的集体生产单元。生产队集体出工,集体收工,按照工分集体分配土地收益。生产队的生产方式在西盟县存在了将近20年,直到1970年代农村改革开始才废除。

在集体生产的时期,土地是集体耕种,劳力是集体组织管理。土地收益的分配按照劳动者获得的工分来计算。在以工分进行分配的机制下,泊罕男性劳动一天,获得8分,而女性劳动一天,只能得到6分。工分制也体现了佤族传统社会的对女性的歧视。

集体生产时期,水田被大量开垦以解决粮食短缺的问题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三、1983年: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改革

1978年以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改革的措施连连出台。在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责任制代替了过去的集体农业。这个改革使中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到了市场经济时代。1982—1983年土地制度改革在西盟县实施。为了执行中央政府的土地制度改革,西盟县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该办法重申并强调了土地改革的四个原则:①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②承包的土地只涉及耕地,不包括林地。林地仍然归集体管理;③农民对已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④家庭被视为唯一合法的承包单元而不是个人。

土地承包的实施在泊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土地改革的初期首先进行水田的家庭承包。水田承包改革后,才开始山地的分配。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的耕地由集体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因此,每个社区成员,不论男女,不论老幼,都享有同等的参加分配土地的权利,同时也会平等地分得一份土地。这个原则在整个土地分配过程中一直被具体执行土地改革的基层政府遵守。

1982年,由县、乡、行政村和村四级基层政府组成的土地分配工作小组来到泊罕。土地分配工作主要由县和镇的官员指导实施。村里的领导更多的角色是协助工作小组做好村民的政策宣传工作,为工作小组提供村里的土地、人口和家庭信息,同时负责反映村民的意见给工作小组。原泊罕的生产队长回忆说:当工作小组进村时,他们告诉我说国家要实行土地承包了。就是把土地分给每个家庭自己使用。我问他们,谁能分到土地,哪些土地可以分。工作小组回答说,先分水田,再分山地。每个村民都可以分到平等的土地。我明白了土地承包的政策是“人人有份”。工作小组住在村子里,开了几次群众会,宣传土地承包的政策。我、会计和工作小组在一起,计算了村里的水田面积和全村人口,然后决定了每个人可以分多少水田。然后开群众大会通知村民,大家没有意见了。

1998年,政府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新的土地管理法把1983年第一轮承包土地的15年的期限延长到30年。新法也要求基层政府与每个承包家庭正式签署土地使用合同。因此,全国大多数农村在1998年都进行了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并给每个承包家庭发放了承包合同。泊罕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中,没有对水田进行重新分配,每家在第一轮承包中分得的水田面积没有改变,只是村里给每家补发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里明确了家庭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期是30年。但是山地却做了调整。8组和9组早在1998年之前的1992年,因嫁进来的妇女强烈要求分地,就从原来的集体地里调整出一部分山地分给外村新嫁入的妇女。每个新嫁入的妇女分得的山地面积与第一次分配时其他村民的面积一样。10组在1999年也给新嫁入的妇女分了山地。1999年以后,村里再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一)分配水田

水田作为最重要的粮食来源在土地改革的一开始就分配给了每个家庭。当时的改革小组制定了水田分配的两个原则:一是村里所有的水田都要一次性地承包到户。所有有户口的村民不论男女、不论年龄、不论劳力大小,按照每人0.06公顷(1亩)水田的标准分配。二是由于大集体时期开垦的水田都是大片连在一起,没有土地质量和灌溉水条件的明显的差别,因此水田并没有像其他发达的农业地区一样分出等级再进行分配,而是进行简单分配。

1983年水田承包到户后,村里再没有留下任何机动的水田。每个家庭随着人口的增加,为了满足对粮食增加的需要,都不同程度地把部分有灌溉水条件的山地改为水田使用。这些新开垦的水田在1999年颁发土地承包合同时得到基层政府的认可。虽然按照西盟县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因死亡、婚嫁或工作失去本村户口的村民的土地应该收回村里,但实际上,历届村领导都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水田作为基本的粮食保障,不因家庭人口的变化而收回村里。一位村民小组长解释道:我们都是农民,懂得水田对维持村民生活的重要性。没有家庭愿意把户口已经不在本村的家庭成员的那份土地还给村里。我们也不愿意去收回,因为要把分下去的水田再收回太难了。

另一方面,村民们也尽量想出办法把水田留在家里。比如,左(男性)的大儿子在外省工作有五年了,没有回来过。为了能继续使用这块土地,左每年都要为他大儿子的那份水田交税(2003年,泊罕结束了对土地税的征收。)。党(男性)的哥哥搬家到城里做生意有十年了,党为了能够使用他哥哥那份水田,除了按时交税以外,还要按时投劳完成村里分派给他哥哥的集体义务工(修路等)。

水田分配的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一次给予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通过国家的土地改革,妇女作为社区成员享有了与男性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妇女可以利用这个权利在村里分到一份自己的水田。这个使用权包含了处置土地收益的权利。妇女的水田使用权包含的内容有:1)妇女有权把她们分得的那份土地转移给她们的子女。2)妇女有权决定土地的利用,包括作物与品种的选择、肥料的使用等。妇女享有的土地权为妇女提供了获取生产性资源的机会。

水田承包以后,家庭成为了基本的生产单元。这就意味着对土地使用与生产安排的决定权从过去的生产队转移到了家庭。在水田分配以后到山地还没有实行承包的短暂的时期,由于生产队的权利被削弱,出现了山地被一些农民自由地占有的现象。

随着1985年杂交水稻的引进,有灌溉水的山地被大量开垦成水田以满足家庭提高生产力和增加的对粮食的需求。粮食短缺的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大多数家庭通过扩大水田面积和种植引进的杂交品种,已经有能力维持家庭的粮食需求。

(二)分配山地

泊罕土地改革的第二阶段是分配旱地。由于村民小组之间的山地的分界线不是很清楚,加上山地面积比起水田来很大,很难准确地测算面积。因此,山地的分配比水田复杂。工作小组在村里住了三个月,首先划分清楚村民小组之间的界线,再来测量山地面积有多少。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均0.5公顷(8亩)山地的分配标准。山地分配的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水田一致。由于在山地分配之前,各个家庭不同程度地私自占用了山地。因此,山地的承包事实上变成了在家庭之间调整土地的过程。已经被占用的土地需要重新测量以确定被占用的面积是否与应该分配的面积相等。超过应该分配的占用面积必须退还给集体。不够应该分配面积的家庭必须补足应该分配的面积。由于山地面积很大,离村子很远,山地的面积大多是估计而不是精确计算。

大多数有水有路,方便耕种的山地在土地改革中已经承包给家庭。剩余的山地留在了集体。但这些山地大多耕种条件不好,要么太远,要么无水。妇女和男性都有权利申请使用集体的山地。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如果村民认为他们原来分的那块地不好,可以从集体地里重新选一块面积相等的。这种情况下,村民只是与村里交换土地,不产生费用。二是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村里借地耕种。这种情况下,根据村里的规定,村民需要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费(每亩5元)。

1983年土地改革后嫁入泊罕的妇女没有属于她们自己的山地。在妇女的多次强烈反映后,村民小组8组和9组在1992年把集体剩余的山地按照1983年土地改革时人均0.5公顷的标准分地给她们。1992年那次分地以后,8组和9组再没有集体山地了。1999年,第10村民小组也给嫁入本组的妇女分了地,但由于10组剩余的山地少,每人只分到0.4公顷山地,比8组和9组的妇女少分得0.2公顷土地。1999年以后,10组也没有集体山地了。

四、1983年以后:土地再分配的权利转移到家庭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导致了土地改革以后对已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必要性。一方面,根据村集体土地由全体村民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村里因出生或是嫁入的新增人口也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土地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中土地已经承包到户使用,村里没有剩余土地再可分给新增人口。因此,对现有的已承包的土地进行定期地调整以满足新增人口的需求是必然的。

然而,在泊罕社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由村一级来进行土地调整变得成本很高而不可行。一方面是村里没有剩余的水田和山地可提供给新增加的人口,土地调整必定要先把户口已迁出或注销的村成员的土地收回,再分配给新来的人口。这很可能会引起村领导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因为村民不愿意把好的地块拿出来,更没有人愿意拿出水田,这对新增人口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村领导也是农民,他们不能因为分地与村民发生冲突,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处理土地的矛盾。

以家庭为主的土地承包以后,家庭作为控制和分配生产资源(土地、资金和劳力等)的主体角色得到加强。而且,以家庭为经济、生产单元的土地改革已经使家庭在农业生产上的分配生产资源的角色不可忽视。因此,在村一级很难实现对土地的定期调整的情况下,家庭为了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已经承担起了分配土地的角色。实际上,在1992年和1999年两次为新嫁入的妇女分配山地时,部分土地的调整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的。梁(女性)1990年嫁入8组,她叙述了1992年分配山地给她时的情景:村长告诉我可以分给我一块山地。但那时,村集体的山地不好,离家远,也没有大块连在一起的。所以,他们(村领导)同意让我继续耕种我公公那块地(梁的公公两年前去世了)。

很多妇女在1992年和1999年的土地调整中,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土地的。即:妇女对山地使用的权利由村里给予,实际分配土地的主角是家庭。

随着土地分配的控制权在1983年土地改革后由国家转移到家庭,在家庭内部,水田和山地的分配经历了与1983年土地改革时期完全不同的方式。首先,水田的分配在家庭内部执行严格的分男不分女的原则,这就意味着1983年土地改革后嫁入或出生的妇女在家庭主导的土地调整中不能获得水田。家庭分配土地的原则是来自佤族传统社会对妇女财产权的否定的观念。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新嫁入的家庭的土地分配中受到极大地侵害。1983年土地改革以后嫁入的妇女没有属于自己的一份水田。而家庭中的男性,则可以每人分得一块水田,在他们长大结婚后。负责赡养父母的儿子,除了自己的那份水田,还可以继承父母的水田以报答他对父母的赡养。

在家庭内部,排斥妇女对水田的获得很严格,甚至在一些相对富裕的家庭,水田面积比别人家大,母亲也不能给她的女儿一块土地。叶(女性)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家里有水田0.3公顷。她说道:我不能把水田给我的女儿,因为那属于她的兄弟们。我要为他们保留着水田,尽管有一个儿子外出工作已经3年了。我也想帮助我的女儿。她嫁在本村,我给了她一块好的山地,让她好好种甘蔗。我还给她500元让她在村里开个小卖铺。

有些嫁在本村的妇女在丈夫家没有分到水田,就暂时耕种她们外出的兄弟的土地,但她们对土地并没有享有使用权,只是借种土地。伊是一位在本村结婚的妇女,她向她的父母要求种了一小块她哥哥的水田,每年可以多有些粮食以提供上学住宿的小孩的食物。她说她家的甘蔗没有太多收入,不能用现金去买大米。她说,如果她哥哥回来,这块田她就不能再种了。

其次,妇女的山地的使用权虽然在以家庭为主导的土地分配中得以保留,但相比1983年的土地改革时期妇女被给予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完全的保障。从泊罕家庭分配山地的执行情况来看,妇女在本村结婚,她的父母会给她一块山地,分配的面积参照1983年土地改革时的每人0.5公顷山地。如果嫁到外村,就没有资格分配山地。由于三分之二的妇女在本村结婚,所有大多数妇女是能够得到一份山地耕种的,但具体分哪一块,能不能分到足额的面积,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妇女得到的山地面积质量好坏也不一样。有些家庭因经济状况不太好,在给妇女分地时,或是土地不好,或是面积少于8亩,或是没有水,甚至也有个别因家庭遭遇灾害,不给妇女分地的例子。

海在结婚的时候只得到了0.2公顷山地,因为她的父母家的山地质量不好,她的父母需要更多的山地来种甘蔗,所以不能足额给她。娜在结婚的时候没有得到山地,因为在她结婚那年,她父母家的水田被淹了,她的父母不得不在山地种旱稻来解决粮食问题。在这个时候,没有山地再可以分给她了。她的母亲说:“我也想给她一块地,但如果给她,我到哪里去吃饭。她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她丈夫家也许会给她一块地的。”

1983年土地改革后,土地调整以满足家庭人口变迁的权利从村里转移到每个家庭。以家庭主导的土地分配原则与方式基本上遵循传统的佤族社会对妇女财产权的歧视的观念。尽管国家的法律给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对土地的平等的使用权,但是家庭分配土地执行的却是只给妇女分配山地,而作为维持家庭粮食来源的水田却只分配给儿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妇女虽然法律上拥有对水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却没有对水田的可及权利。妇女的土地权利在传统的歧视妇女财产权的观念主导下的家庭土地调整中受到严重的侵害,导致了土地改革后结婚的妇女失去对水田的实际使用权,虽然她们还保留有使用其丈夫的土地的权利,但却失去了应该属于自己份额的水田。1983年的土地改革在家庭普遍控制的土地调整中并没有能够让所有的妇女都受益。20~37岁的已婚妇女没有享有与38岁以上妇女(土地改革的直接收益群体)同等地分配水田的权利。而这严重制约了妇女在维持家庭生计中的能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