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国家,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依靠农业生活,其中有超过60%的农村劳动力是女性,她们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力。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两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取代了土地私有制。第二个阶段是1983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而实行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土地承包制度(Wang Jingxin,2001)。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土地制度是以地主—佃农关系为主导。1949年以后实行了土地改革,政府收回了原来地主的土地,再平均分配给每个农户(Restall,2003)。像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学习前苏联模式重建了以集体所有土地,村社农民集体耕种土地的政策。土地的集体化最终发展成了人民公社制度。随着平均主义的滥用以及对财产权利的高度控制,人民公社损害了农民自由耕种的权利和他们的生产热情(Wei Hu,1997)。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农村的二次土地改革。中国放弃了过去的前苏联模式,采用了以家庭为基础的承包土地制度,又称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使用。这就意味着家庭被给予了长期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有关生产的所有的决定权(Wang Jingxin,2001;Bledsoe,2000)。以家庭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使农业生产得到大幅增加,农民从中受益(Prosterman,1998)。但是,这个新的土地制度由于权利转移到家庭可能对妇女的土地权相对于她们的丈夫来说有负面的影响(Zongmin Li,2005)。
中国农村的土地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改革的初期,中央政府就承包制度主要是承包周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1982—1984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土地改革的指导性文件。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通过分配土地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性。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应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广实施。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制定了承包期限至少15年以上的周期(中国中央制度有关农村发展的“一号”文件,2006)。在这些土地政策的支持下,从1979—1983年绝大多数农业土地以承包的方式分配给了家庭(Wang Jingxin, 2001)。
尽管土地的使用权给予了家庭,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集体所有。也就是说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拥有所有土地。而且,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意味着社区的土地每个成员平等地享有。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社区和家庭因人口变动而产生的土地再分配。经常地进行土地再分配导致了农民土地使用周期的不安全(Prosterman,1998)。
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发端于1998年政府通过了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这个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制。这个阶段的土地改革带来了两个变化。一是管理法为了保证家庭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把目前家庭已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原来到期(15年周期)的基础上承包期限延长到30年。二是管理法强调限制因家庭人口变化而发生的大规模的、经常性的土地再分配(Prosterman,2000)。在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框架下,1998年和1999年全国农村实施了第二轮的土地承包(Wang Jingxin,2001)。2002年,中国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进一步加强了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和稳定的30年使用期限(Law No.73 of 2002)。
土地承包改革的实行在各地不尽相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使用权性质在农村地区是一致的。但是,家庭使用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土地分配的行政程序等各地区实行的不同。而且,村一级的土地再分配的方式村与村之间也不相同(Prosterman,1998)。
中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家庭等各个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给予妇女自由结婚和离婚的权利,以及与男性平均地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利,妇女的土地权应该在妇女结婚和离婚的时候受到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30条)。继承法也提出了活着的一方配偶享有结婚期间双方公共拥有的一半的财产(继承法第26条)。
但是,尽管国家的法律框架对于妇女财产利益的保护给予了关注,妇女的土地权仍然由于村社和家庭主导的土地再分配而受到侵害。
云南是世界上生物与文化多样性的一个热点地区,境内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是中国民族多样性最多的一个地区。云南与越南、老挝和缅甸接壤,属于澜沧江—湄公河的上游地区。全省有394000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其中山地占全省面积的94%。全省有4000万人口,其中33%的人口是少数民族。在云南悠久的历史中,生物与文化多样性以及与东南亚国家的交流,造就了云南丰富而大量的原住民山地农业系统,比如传统的家庭菜园系统,山地混农林系统,梯田式的水稻系统以及轮作耕种系统等。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受到学者的关注。他们的关注点集中于法律框架的描述和执行的过程(Li Ping,2006;Linxiu Zhang,2005;Zhu Ling,2001)。在研究者和妇女权利的倡导者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即妇女的土地权从对土地资源的可及、控制和受益的意义上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缩短社会性别的差异以及增加妇女在社会中的政治和经济的机会。他们认为妇女的土地权问题是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问题,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但是,在农村妇女眼中,土地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与她们的日常生存、就业和利益相关的问题。
尽管学者和倡导者都提出了土地权对妇女的重要性,但是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土地权可能并不总是值得妇女追求的至关重要的目标。这里有三个方面的理由需要阐述。第一,妇女可能由于她们无论在当地的土地管理过程中还是在家庭都很少有决策的权利而导致对土地权缺乏兴趣。妇女的土地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她们的婚姻状况(UNRISD Research and Policy Brief 4)。第二,妇女的婚姻状况并不完全能够保证她们对生计资源的可及,因为社会规范常常不鼓励妇女主张自己的土地权(Cousins,1997)。第三,除了以上提到的两个方面的困难,妇女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经常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比如缺乏劳力、生产资料和进入市场的渠道等其他具体的生计条件同样影响妇女去要求她们的土地权(Jackson,2003;Lahiff,2003)。
社会性别化的土地问题也与地理环境的多样性相关。比如,不同类型的农业系统,山地与平坝的差异;农地、林地和草地的差异等。它也与村社的正式的管理系统和其内部文化习俗的复杂关系有关,这个关系根植于具体的社会财产关系中并同时受到广泛的社会变迁的影响。
妇女发展家庭生计和增加家庭资产的能力取决于妇女有效使用和控制生产性资源的能力。中国农村以婚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把妇女的土地权置于一种依赖状况,即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土地和土地权对于不同婚姻状况下的妇女而言有不同的意义。
然而,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深入探讨和研究。在农村生计和社会关系发生变迁的背景下,土地和土地权对于妇女的家庭生计和自身的发展的意义是什么?作为社会能动者,妇女如何去争取实现她们的土地权?目前,也少有研究涉及在不同的机制安排和生计实践下妇女与土地的关系的多样性。
因此,本文尝试运用云南西盟佤族一个社区的案例研究说明妇女的土地权与她们的生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