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第三节 Benda-Beckmann的妇女权利分析框架

第三节 Benda-Beckmann的妇女权利分析框架

Benda-Beckmann的妇女权利分析框架(Benda-Beckmann,1997)是专门为分析妇女在土地和水这两个重要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的开发的分析方法和要素框架。该框架包括4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合法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合法权利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描述了妇女在两个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和水方面的法律地位包括的要素;最后的部分是总结和建议如何在政策方面增加妇女对自然资源的权利。

一、社会—法律的分析框架

(一)自然资源的权利要素

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农村社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核心。农村社区的组成常常是围绕着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而且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自然资源权利之间的关系。妇女在这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中承担的经济活动角色以及她们的被认可的社会地位更多地受到妇女拥有的自然资源权利的影响。因此,妇女的自然资源权利包含于一个更宽阔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妇女的自然资源权利应该被看作社会、经济机制中的一个部分。

综括世界来看,对土地、水以及森林的权利都是社会性别化的。也就是说,男性和女性有关对这些资源的处置、可及以及控制的权利通常是不同的。这些差异在权利包含的各个方面可能不尽相同。比如,男性和女性都拥有家庭土地的权利,但是妇女可能获得比男性少的耕种土地。因此,区别自然资源权利的不同方面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Benda-Beckmann的妇女权利分析框架认为自然资源的权利包含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①建立和维持的权利:这是使用和开发自然资源的基本的权利。包括耕种、出售、建设以及维护资源周围的基础设施等内容。

②使用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使用的范围和频率。比如妇女对饮用水的可及是全年还是某个时期。

③管理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对资源的维护与改善的管理权利。比如妇女是否能够参与灌溉渠的修建和维护等。

④处置的权利:处置的权利是指对资源的抵押、买卖、转让等方面的权利。

⑤制定规则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指对制定和修改资源如何使用、可及、管理和控制的权利。比如妇女能否有权利参加社区会议讨论社区土地出售,妇女能否有权利参加社区会议讨论水资源如何分配等。

⑥对侵害权利的制裁权利:这个权利是在某个特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实施制裁以保护正当权利的权利。

⑦宗教仪式的权利:这个权利与资源控制的权利有关。比如拥有宗教仪式的权利就意味着可以主张对其他社会、经济资源的拥有。

这些权利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都能运用。家庭在社会习俗法的主导下可以决定是否出售土地,政府在公共法律的主导下也有权制定资源控制的相关规则。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常常可能采取行政的措施,比如颁发对某个资源的使用证。

对资源拥有的权利取决于每个人在社会网络中的社会地位。男性和女性,老人和孩子,富人和穷人等这些不同的社会地位决定他们获得资源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如果忽视这些社会差异,个人的权利有可能被错误理解。有些社会群体的权利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有些却是模糊的。比如妇女的权利的定义往往是不清楚的。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公共资源的权利是不相同的,社区与社区之间不同,家庭与家庭之间不同,族群与族群之间不同,甚至妇女之间,穷人之间也不尽相同。公共权利远比这个词本身更复杂。因此,深入地分析权利的不同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个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识别哪些权利是独立的,哪些是有条件的,也才能够评估妇女的实际的地位。

(二)具体的权利

某个资源的权利常常与其他资源的权利紧密联系。因此只拥有对某个资源的权利往往是不够的。对草原拥有使用权利的牧民必须同时拥有牲畜和对水的可及,农业需要拥有对灌溉水可及的权利,同时能够拥有土地。

资源的权利因为使用的方式不同而不同。饮用水和灌溉水有不同的行政系统管理,使用的规则也完全不同。

自然资源的权利常常与其他类型的资源权利紧密联系。这是一个系统的权利结构,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分配和使用。改善妇女对某个具体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还需要综合评估妇女在权利结构系统中的地位。对土地和水资源的争取和妥协的斗争不能与对其他资源的控制权的斗争中孤立来讨论。

权利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部分。一些社会规则允许对权利进行谈判和沟通,但另一些社会规则却没有谈判的空间。某个对资源的权利可能可以调动社会的广大的其他资源,但其他权利可能没有这个作用。

国家的法律体系为资源权利的谈判提出权利的限制性因素以及为获得资源的权利提供了广泛的依据。继承法规定了妇女是否能够继承财产以及能够继承的份额。婚姻法规定妇女是否能拥有婚姻关系下的财产,能拥有多少以及离婚时能否和如何分割婚姻共有财产。

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能够自动地赋予妇女独立性,但它提供了妇女用于谈判的支持地位。

谈判的各方包括当地村民(男性、女性、穷人、富人、原住民和迁移民等),也包括政府官员和项目实施者。

妇女是否实际能够使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依赖于一系列广泛的社会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妇女能够做什么,男人能够做什么。抽象的规则没有告诉妇女的具体的权利,比如妇女是否享有独立的权利,还是只能享有对资源的可及?资源的使用权在社区或是家庭如何安排不同的权利赋予不同的群体?离婚对妇女的权利有什么样的影响?

(三)多重的法律框架

自然资源的权利常常建立于多重的法律框架下,包括国家法律框架,地区社会文化习俗法,甚至还有宗教法律。国家法律是最大的法律,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由国家制定。地区社会文化习俗法的依据是传统文化概念,它的合法性来自于传统和习俗。事实上,地方传统法常常是很灵活的。宗教法律有时也被认为是传统法的一部分。

每个法律类型都是社会性别化的。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地方习俗法明确规定财产继承的关系。继承权在一些地区的习俗法律系统中成为对自然资源的综合权利。继承权定义了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但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继承权只是财产权的一个部分,继承只是获得财产的很多途径中的一个。

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规定的权利有时是冲突和矛盾的,而且相互不承认。土地和水的权利的内容在地方性的法律体系中被承认,但可能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相关的描述。通常情况下是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中承认地方性的法律。

法律框架的多重性在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不是所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都承认和包容地方性的传统法和宗教法。一些国家如马拉维,正努力在建立国家法律体系中包含和反映传统法律。其他国家只在某些地方承认地方法律的合法性,如公民法和继承法中。

然而,土地权利经常是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双重定义。比如在印度尼西亚,人们被允许自由选择原来的传统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或是选择殖民以后建立在西方法律模式上的国家耕地法规定的土地权利。其他发展中国家多数远离传统的习惯法律,而采用西方的法律模式。

但是,由于地方性的习俗法来源于当地社区民族文化和传统观念,它的合法性来源于当地人民的认可,它有着广泛的社会性,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相关的国家法律常常被地方的不同组织和机构来实施,这些不同的组织和机构依照自己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来执行或是经常依照地方的法律来解释。

每个法律体系都有着自己对权利的定义和分类,这些定义和分类决定了哪些社会群体被包含在法律框架内,哪些社会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框架外。法律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被不断地解释。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因此,除了分析法律体系本身,还需要分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被解释的含义,即发现法律条文在具体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以及是否能够运用。

对妇女的自然资源权利的全面理解必须把妇女的具体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合法的权利进行评估。也就是说,评估妇女在多重法律框架下被给予的不同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要分析在印度尼西亚的农村,妇女是否能够主张她们的土地权利,首先必须研究当地的传统法律体系,然后是伊斯兰的宗教法律体系,最后是国家的法律框架下的妇女的土地权利的定义和概念。很多情况下,研究妇女的自然资源权利还必须研究继承法、财产法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土地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地区,国家的法律框架给予的两性的权利以及行政机构实施的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总是在两性的生活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男性和女性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地忽视国家法律框架给予的权利。同样的,在社区层面工作的政府官员常常是级别很低的工作人员,他们也可能用地方的传统法律观念来执行国家的法律体系。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互依赖的因素。为了了解妇女对自然资源的实际拥有的权利,有必要把对某个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区分开来。妇女的权利与义务与男人不同。只知道妇女是否拥有对某块土地的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知道妇女对某块土地的义务是什么,哪些义务是关键的。在西非的很多国家,已婚的妇女在丈夫家庭的土地上有权自己种植蔬菜,知道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妇女获得这个权利的条件是:首先她们必须为家庭成员提供食物。

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依照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背景而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在两性之间经常是激烈的。但是,在谈判中男性比女性更有能力动员外部的支持。首先,他们对国家法律框架比女性有更好的理解,如果国家的法律框架对他们的利益有好处,他们可以运用。其次,他们比女性更有能力可及政府机构。所以,谈判的结果可能是男性获得更多的权利,而女性则承担更多的责任。

土地和森林不仅仅是用于食物和现金的生产性资源,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宗教仪式的意义,因此它们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的功能常常取决于什么类型的权利能够被运用在土地上。由一个家族继承的土地有不同的功能。这个土地由家族死去的祖先、现在的家族成员以及未来的后代公共拥有。土地被看做是整个家族全部的生活来源,拥有土地的成员有责任考虑现在的成员和未来的后代对土地的需求。

土地、森林和水对每个人有着不同的价值。公共权利对每个人也有不同的意义。男性通常的精力都集中于有商业价值的农业活动,而女性优先权却是提供家庭所需的食物和提供社会保障。妇女和男人在水的使用上有不同的责任,妇女必须为家庭提供饮用水,而男人必须负责土地的灌溉,因此水的分配和对水的质量的要求对于两性有不同的优先权。

二、妇女土地权利分析框架

土地的权利不仅是获得一块土地的保证,也是有它更广泛的经济价值,因为这个权利为获得其他经济利益提供了机会。它给予人们居住和返回的权利,给予对其他社会关系的可及的权利,也提供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妇女的土地权加强了妇女在家庭、社区和亲属关系间的谈判的地位。这个分析框架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把土地分为三类:农业土地;草地、鱼塘和林地;居住用地。

(一)农业土地

妇女的土地权根据时间、地点、社会群体(民族、阶级和年龄)、土地本身的性质和功能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当地运用的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不同。因此影响妇女土地权的因素非常复杂。框架提供了丰富的不同地区的背景以及在具体的背景下不同的社区的妇女土地权的分析案例,以帮助更深入和细致地理解妇女土地权分析的复杂性。

【案例1】

妇女的宗教仪式方面的权利有利于妇女主张她们的土地权。西非三个不同社区的案例。第一个社区是男性和女性都有权去神圣祭坛进行祭祀。祭坛代表神灵的住所,祭祀使村民获得力量和权利。这个社区一直延续着传统万物有灵的观念,这个观念在建构社区的社会性别关系上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妇女可以运用她们的从神灵祭祀中获得的象征意义的权利来保护她们的实际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尽管在该社区,男性和女性的角色并不平等,妇女管理的资源是属于非重要的资源,但是,妇女仍然可以通过象征意义的权利来获得对经济作物的可及的权利,如收集棕榈酒以及出售粮食作物的支配权。

与第一个社区不同的是,第二个社区被引入的伊斯兰宗教和花生种植影响很深。这种情况下,妇女失去了从神灵祭祀中获得的象征意义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对她们实际权利的保护。她们在其丈夫的土地上的使用权很受限制。她们不能出售土地上的作物,花生的种植也被男性垄断。这个社区的妇女相比第一个社区而言,缺少独立性,她们必须更加努力劳动。妇女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接受严格的以男性为中心的等级关系,包括对土地的等级关系。在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下,维持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的社会纽带消失了。

第三个社区采取了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在这个社区,对土地的可及按照社会性别和辈分之间的等级关系来执行。在这个系统中,祖先而不是家庭或是个人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男性和女性的生产活动完全分开,他们耕种不同的土地。这种性别分离式的生产方式使得妇女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从事自己的活动。

【案例2】

妇女的土地权与继承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紧密联系。在南亚的很多地区,土地的继承可以由母系方的血缘亲属继承,也可以是双重(母系和父系均可以)继承。在这些地区,妇女享有很高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不用为争取土地而努力和斗争,她们也同样享有相对平等的婚姻关系。结婚后,她们可以继续住在父母家,或是离婚后可以回到父母家。尽管她们在地方法律体系中没有制订土地规则的话语权,也没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但有利的继承权给予了她们谈判的权利。

【案例3】

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土地权的继承可以采取父系和母系双重的继承方式。这保证了儿子和女儿都能平等地获得土地。妇女可以运用继承权获得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妇女也可以不需要得到丈夫的允许把土地转让给她的孩子或是她的血缘家族成员。妇女也可以拒绝与其丈夫和丈夫的其他妻子分享自己土地上的产品。这些权利也伴随着一个义务,就是妇女必须照料属于她丈夫家族的一块土地。主张丈夫的土地的权利是十分困难和受限制的。所以妇女们更愿意与本地的拥有自己的继承的土地的男人结婚。这些男人对已经继承的自己的土地有处置权利,当他们去世的时候,他们可以把土地留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而不是血缘亲属成员。

【案例4】

除了继承权以外,妇女还有其他不同的方式去要求她们的土地权。在非洲喀麦隆北部的Guiziga部落,妇女在婚姻期间享有使用她们丈夫的耕地的权利。她们的使用权包括耕种权和从土地所有者或是村里头人那里租借土地的权利。尽管妇女可以在其丈夫给予的土地上自由地决定如何使用和管理土地,但是她们仍然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利。男性享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如果他愿意,他可以随时把给予妻子耕种的土地收回。甚至在妇女的婚姻期间耕种的土地,男人也保留着处置的权利,尽管妇女已经在耕地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离婚的时候,妇女就丧失了对丈夫土地的使用权,只能希望她的下一任丈夫能够给她多一些土地。由于当地离婚的高发生率(每个妇女4~5次婚姻),租借土地成了离婚和寡居妇女的唯一选择。但是,租借的土地一般质量比较差,而且需要支付租金才能使用,并且租借的土地经常是不稳定的。

【案例5】

阶级和社会地位也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妇女要求她们的耕地权。来自社会等级高的,或是富裕家庭的妇女可能享有更多的权利。在马里的一个叫Fulbe的部落,有着三个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一个是贵族精英群体,一个是游牧人群体和过去的奴隶群体。三个群体的妇女享有不同的权利。贵族精英群体和游牧人群体的妇女都没有土地权,但是属于过去奴隶群体的妇女却获得土地权。这种区分完全反映了不同阶层在社会上的不同功能。贵族精英妇女被认为不需要为了食物去耕种土地,因为她们完全由丈夫供养。游牧群体的妇女享有她们自己和她们的丈夫的牲畜所产生的奶的权利,这个权利使得她们能够供养她们自己。

这些案例说明耕地权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发生很大的改变,即使在某个单一的社区的变化也是很大的。这些案例反映的仅仅是所有可能的变化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这种多样性的特点不仅与权利本身的多重性质有关,而且与权利所处的社会结构(社会地位、年龄、社会角色、历史背景、土地的收入等)的复杂性有关。很多地区的妇女没有完全的土地权利或是只有受限制的某个权利。她们通常只有使用权,这个权利保证她们可以通过耕种土地获得收入。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很多地区,资源权利所包含的某个具体的方面和内容甚至对男性来说都是不清楚的,因为土地权通常不是个人或家庭所拥有,而是集体所有,比如父系亲缘家族、社区或是当地的某个政治机构。这表明西方的所有权的概念是十分有限的。土地权可以从其他地方性的社会合法化的规则中获得,而不是从单一法律本身获得。权利是在一个具体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给予的,它包含着复杂的不同方面的具体的权利、责任和社会性别关系。因此,权利必须随着它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且经常通过国家法律、地方习俗法和宗教法等不同层面的、规则的相互作用而呈现出多样性。

(二)草地和牲畜,鱼塘和林地

草地、鱼塘和林地的权利组织结构与耕地权利的组织结构不一样。这种不同体现在权利所包含的7个方面的要素。草地、鱼塘和林地的建立、制定规则和制裁的权利经常是以集体的形式运用。集体包括社区、亲缘族群、少数民族小组、宗教仪式小组或是专业小组(狩猎小组、打鱼小组、放牧小组、采集小组等)。根据草地、鱼塘和林地这些自然的组成形式和对这些资源的权利的定义,这些资源通常属于集体资源。如果这些资源禁止外来者使用,它们就叫做公共财产;如果这些资源不限制外来者拥有权利,它们就叫做公共开放资源。通常情况下,对公共资源权利的定义没有对耕地资源权利的定义那样严格。这是因为,首先,放牧、打猎和采集等这一类生产活动需要广阔的土地面积,这就使得任何形式的个人管理和开发土地都是不可行的。其次,季节性使用、因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地形的多变而使用不同的资源等特点也使得严格定义权利很困难。

这类资源对妇女的重要性是巨大的。使用公共土地通常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土地相关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妇女的寻找烧柴的日常活动,采集树上的果实和其他野生植物以及打猎。这些土地通常都是未开垦的。在很多地方,公共土地一般由穷人使用,在遇到饥荒和需要的时候,这些土地可以提供他们另类的收入和食物。

1.草地

对于那些边缘化的群体如妇女、穷人、猎人、放牧人,公共的草地资源是十分重要的。使用公共草地资源的能力取决于是否有对牲畜的所有权以及对水资源的可及的控制权。尽管多数情况下是男性而不是妇女照看牲畜,男性更多地要求对草地的可及,妇女仍然经常享有对牲畜的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奶产品和其他动物产品,不论是否这些是属于他们还是丈夫的亲属成员。妇女无论在固定的农业生产中还是游牧生产中都承担照看小牲畜的角色。为了获得足够的饲料来源,妇女必须有对草地和牧场的使用权利。

在西非,很多情况下,对草地的可及是不受限制的,这是因为在当地水不是一个限制性的因素,特别是雨季。但是,很多其他地区,对草地的可及依赖于是否有可用的水资源。特别是旱季,对水和草地的可及经常需要谈判。这时候谈判的角色多数是男性承担,因为他们通常享有控制水设施的权利。这使得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如果土地周围的供水都分配给耕地,妇女就不被允许使用这些水,因为她们通常不是水设施的所有者。

很多情况下,妇女对草地资源几乎没有处置权,而在管理、制定规则和制裁违规者等方面也很少有发言权。妇女通常只有通过她们的牲畜及其产品如奶和肉的权利间接地获得对草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妇女需要饲料来喂养牲畜,需要牲畜为她们提供食物和现金,因此对于草地如何管理才能更有效率,妇女有着直接的利益。

2.牲畜与奶

牲畜是一个重要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牧民社区。虽然牲畜不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但是以牲畜及其产品(奶、肉和血)为生的牧区直接依赖于对公共土地的可及、控制和管理。公共土地权利的变化间接与妇女及其对牲畜的权利产生影响。虽然有少数地区的妇女拥有牲畜的所有权,但是大多数牧区的妇女都没有这个所有权。相反的,妇女对牲畜产品(奶和血)拥有所有权,根据牲畜的数量,妇女通常被分配到相应的奶的权利。但是,牲畜是一种不稳定的资源。在半干旱地区,牲畜数量的波动很剧烈,妇女可能因此在干旱季节失去她们对牲畜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妇女分到的牲畜的数量也相对少。

3.打猎和采集

用于打猎和采集也是在公共土地上进行的两项重要的活动。这两项活动不仅对正常的没有灾害的情况下的生活很重要,而且对因灾害导致的短缺(食物和水等)时期有很大的帮助。打猎和采集的范围常常与土地的其他用途交叉,如放牧地和林地上的商业用途的树木。打猎和采集的权利很难明确。国家法律体系很难涉及有关用于打猎和采集的土地的权利的规定,只有地方性习俗法中有含糊不清的规则。打猎和采集的个人权利经常是通过某个群体的成员来获得,问题是这些群体的边界不断发生变化。打猎和采集的领地权无论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还是在地方性习俗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在短缺的时期,对于打猎和采集的领地的可及就可能有问题:某些群体可能被排除于对这些领地的可及。

缺乏合法界定的边界和相对开放的资源的性质使得权利拥有者很难明确他们的权利以对抗外来者。荒地很容易变成耕地,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对这些土地的权利,因为荒地的权利往往是地方性法律所给予的。在很多国家,林地、鱼塘和荒地由于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有关这些资源的定义是含糊的,其中的权利是不被国家法律体系认可的,实际上已经国家化。这些国家化的资源可能会被转让用于商业开发。

4.渔业

渔业是一个开放的被给予没有限制使用公共水生资源权利的职业。很多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低洼易淹地)、泻湖、红树林沼泽和沿海水域,这些地区的渔业往往是由当地的传统打鱼机制所规定。原则上,隶属于某个群体的每个人都拥有在这个群体所属的水域范围打鱼的权利。妇女也通常会得到在潮汐的江河口、红树林沼泽和低洼易淹地捕鱼的权利。在很多以渔业为主的社区,妇女拥有买鱼、卖鱼和加工鱼产品的权利。妇女的这些权利通常来自于男人(丈夫或是亲属)给予的对资源的可及的权利。寡居的、未婚的和离婚的妇女在这些社区有着不一样的地位,她们拥有买卖的权利,不仅因为她们的责任是食物的提供者,而且因为渔民知道她们会竭尽全力卖个好价钱。

人口增长,技术发展,交通改善以及对鱼的需求的增加正在给这些传统的渔业系统不断增加压力。传统的渔业系统给予妇女的买卖鱼和加工鱼产品的权利正在被公开的拍卖项目所代替,代表社区管理渔业领域的传统方式正在变成商业的模式以满足短期利润的最大化需求。在这种新形势下,妇女的权利面临挑战:妇女获得信贷的权利能否支持她们传统的权利的运用,妇女对贸易和贸易网络的可及的权利能否支持她们传统的权利的运用。

5.居住用地

在夫权制的农村社区,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拥有社区法律体系给予的清楚的居住土地的权利。然而居住在那里的妇女(妻子、姐妹或女儿)的居住权却来自作为户主的男性。房前屋后的小块土地常常被妇女用于栽种蔬菜和饲料家禽。

随着家庭男性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实际上是妇女当家,但是传统的夫权制的农村社区习俗法律仍然保留男性作为户主的权利,这就导致妇女的权利事实上是派生的而不是独立的,这个派生的权利使得妇女如果要获得属于自己的居住地必须要依靠她们的社会网络,而妇女对社会网络的可及往往是受限制的。这个派生的权利也使得单身的妇女(寡居、未婚和离婚)要求她们的居住土地很困难。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城乡结合的地区,对居住地的需求剧增,居住地的获得需要付钱,而很多妇女属于最低收入人群,无力支付费用,获得居住地变得更加困难。

三、妇女水权利分析框架

水根据不同的用途可以分类为:

①人和牲畜的饮用水以及用于家庭内部(洗衣、做饭等)和卫生;

②用于农业生产的灌溉用水(生产水稻、饲料,草地用水);

③用于工业生产如渔业和发电等。

水资源的用途十分广泛,Benda-Beckmann的分析框架重点讨论饮用水和灌溉水。

(一)水资源的生态特征和水设施的作用

水的生态特征和功能决定了水的权利。水的两种基本类型是地表水和地下水。水的供应量波动很大,而且难以预测,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测的气候。制定水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当供水短缺或出现水灾的时候。理论上说,水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资源,但是全球地下水的储备和清洁的饮用水近几十年越来越有限。

水的流动性的特点使得上游和下游的用水规则很不一样。居住在上游的居民可以优先使用水,这种地理位置上的有利条件也经常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上游居民可以无条件地获得水的使用权,而下游的居民只能得到有条件的权利:根据下游土地的面积获得使用一定数量的灌溉水的权利和清洁水的使用权。有时候下游居民的用水权利得不到上游居民的尊重,制裁的权利也得不到有效运用。

共用地下水源和分享使用一条河流的居民的相互依存的关系要求当地行政机构能够协调所有的用水者和调解一系列与水的利益相关的冲突。但事实上,现存的机构都难以达到这个目标。

良好的水设施应该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好质量的和数量充足的水(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这就需要一个复杂的、多样的储水系统:水井、水库、大坝、沟渠以及分配水的设施等的建设以及操作这些设施的管理系统。建立和安装水设施的投资远远大于运行和维护的投资。有时候水设施还需要经常地变化以适应不断改变的自然环境。

区分自然提供的水资源和通过水设施供水的不同对于理解水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使用自然供水的规则的制定可以通过划分用水区域或是给捕鱼和航行发放许可证来进行。通常情况下,自然可用的水资源是开放式的资源。使用地下水资源的权利往往给予那片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妇女的水权利的分析重点是对通过水设施供水的权利形式进行讨论。

(二)建立水权利

通过水设施供水的权利通常是给予投资水设施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投资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人或机构可以合法地主张他们对供水的权利。但是,实际参与建设和维护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主张他们对供水的权利。分配水的规则的制定是依据水的权利。水的分配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按照固定的份额,可以按照数量,也可以按照次序或是轮流的系统来分配水。每个不同的分配方式都有各自的有利和不利的方面。

可利用的灌溉水的资源增加了土地的价值。这也会影响到土地的使用期限。土地所有者可能决定自己耕种土地或是调整租借期限合同。男人可能要回他们给予女性亲戚使用的土地而自己耕种。灌溉系统的建设往往与土地改革携手而行。在土地改革中,政府征收土地以便重新分配,新的土地所有者自动地获得相应的水的权利。

水权利是建立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其中投资、建设、维护和更新水设施的过程建立了水的权利。制定有关水的规则的过程是水权利机制化的过程。因此在这个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妇女有发言权是十分重要的。

(三)水项目如何加强妇女的水权利

水项目加强妇女的水权利应该从三个步骤来考虑:

1.多样性的水需求和已有的土地和水的权利评估

必须充分理解项目地区在国家、地方和宗教三个层面已有的土地和水权利。必须评估目前存在的男、女两性对水的不同的多样化的需求。

2.把妇女作为一个目标人群

项目所涉及的社区应该完全参与项目的各个阶段。确保在任何投资开始之前,把项目目标和内容通知社区的每个人。荷兰政府的发展项目政策把妇女作为一个优先的目标人群纳入考虑,结果是妇女的利益必须成为在接下来的一系列谈判中作为对项目管理者工作的一个指导,从项目一开始的所有决策过程都完全能够代表妇女的利益。在肯尼亚的水项目中,名额分配制度被用于要求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参与决策的会议以建立性别数量平等的用水者协会,这个办法很有效。妇女们组织自己的小组去参加会议。在这个地区,大多数可灌溉土地的耕作活动由妇女承担。

3.评估水设施对两性不同的利益

对水设施项目进行评估,需要考虑位置的选择对两性的不同影响,征用土地用于设施建设的补偿是否对两性是公平的等。尽管对水的权利包含了参与设施建设工作以作为回报,而且妇女也表现出更加愿意参加设施建设工作,但是事实上在非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受当地文化禁忌的影响,项目把这些工作机会很少提供给妇女。

水设施建设的项目应该把妇女的利益放在项目政策中。非洲有很多例子说明专门为妇女建设水设施系统。如肯尼亚项目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谈判的方式,项目对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帮助妇女建设了多个小型水利设施。尼日利亚通过保护土壤和水的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妇女对土地的使用权(过去妇女只能耕种依靠雨水的土地,现在可以利用灌溉系统)。项目应该把妇女组织起来,让妇女发表她们的意见,支持妇女在各方利益群体的谈判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水设施的维护对保证两性能够可持续地受益十分重要。项目需要考虑建立包括男性和女性的设施管理机构。由于女性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很少有机会,因此项目应该特别考虑为妇女开展相关的培训(包括管理和技术)。考虑到贫困家庭和妇女的支付能力,项目应该从技术上尽量设计采用本地材料,降低维护成本,使妇女和贫困家庭能够受益。项目的政策还应该保障妇女和其他脆弱人群能够拥有平等的对购买设备的贷款或是补贴的可及权利。

四、加强妇女对自然资源权利的合法地位

开发一个具体的而又能够普遍运用的加强妇女对自然资源权利的合法地位的策略框架是不可能的,因为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阻碍妇女获得对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和水的权利的因素因不同地区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变得很复杂。法律框架有其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提供获得资源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对权利又是一种制约。因此任何一个法律框架都应该被看做是规定机会和制约,提供谈判的权利和地位。Benda-Beckmann的妇女权利分析框架考虑了社会性别平衡并对妇女有利的法律框架应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要点:

1.支持本地的组织/机构

为了寻找如何改善妇女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社会合法地位,咨询妇女本身是十分重要的。这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为贫困的妇女很少能够进入社区村民代表小组。在很多国家有大量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从事改善当地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工作,特别是帮助妇女群体。但是有些当地的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和经验还不够,因此需要帮助他们分析妇女当前的状况、需求和困难,也需要帮助当地组织本身分析他们自己的能力和不足。必要的时候还需要推动这些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以保证他们发挥支持妇女的作用。

2.加强社会—法律权利的社会性别研究

必须研究不同社会地位的男性和女性在具体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自然资源权利,特别是土地和水。本框架的第一部分的社会—法律分析框架可以指导对两性,特别是妇女的权利的研究。研究的结果可以为进一步的制定加强妇女的自然资源管理权利的策略计划打下基础。特别需要支持当地的研究机构和大学进行社会—法律权利的社会性别研究。此外,还需要推动不同层面(国家、区域和国际)的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发展工作者交流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加强他们对妇女的自然资源管理权利的意识以及改善他们的研究质量。

3.支持修改法律的活动

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不平等的法律多数见诸婚姻财产法、继承法和土地法,也包括土地改革法案。支持修改法律的活动主要从国家和社区两个层面的法律框架入手。在国家的层面,倡导法律制定的社会性别平等的原则,包括消除对女儿继承权的限制以及改善寡居妇女的法律地位等。在土地改革和水发展规划中把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拥有者来看待,承认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社区的层面,通过妇女组织或是其他关注妇女发展的组织的推动,增强社区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推动社区反思和讨论习惯法,消除习惯法中对妇女的歧视。

4.增加政府机构、信贷机构和妇女群体的法律知识

妇女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面临的一个重要困难是她们不熟悉复杂的法律体系。她们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当地的官员,而缺乏其他的信息渠道。妇女多数不知道法律诉求的渠道,因为当地的官员要么对宣传与妇女有关的法律知识没有兴趣,要么他们自己缺乏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还有可能是他们自己对法律本身也知道的很少,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很多非政府组织或是发展机构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对当地的习惯法都缺乏全面的理解,使得这些机构的项目很难达到维护妇女权利的目的。

因此非政府组织或是发展机构加强对国家和社区两个层面的法律体系的认识是十分有必要的。当他们理解了法律框架以后,他们才能够把法律的内容很好地介绍给妇女,帮助妇女获得完全的信息,增强妇女主张自己权利的能力。

5.鼓励广泛的社会接受

男性和女性同样地面临着日益匮乏的自然资源的困境,所以只有在男性的资源权利得到加强的时候,加强女性的资源权利才成为可能。需要提醒的是,反对妇女权利的不只是来自男性,也可以来自妇女群体内部。这个差异性在开发妇女权利策略时应该考虑。

争取妇女的权利不应该只被看作是妇女的需求,还应该考虑到它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妇女的权利除了对妇女自身有利以外,还对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有帮助。加强妇女的资源权利也能更好地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理解并倡导妇女资源权利的重要性有利于获得社会更多的接受。

增强妇女权利的项目或是计划必须增加妇女在有关土地和水权利方面的决策机构的代表,以保证妇女的利益被纳入决策的过程。

6.保护资源权利的社会保障功能

资源权利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增强妇女权利的项目或是计划常常把有劳动力的妇女作为目标人群,那些病弱的、残障的和老年的妇女可能因为参与困难而被排除在外。然而,这些人群却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因此,项目应该设计特别支持这些妇女主张她们的资源权利的内容。项目也应该鼓励并支持当地的妇女组织建立支持这些妇女的社会网络,帮助她们通过主张资源权利获得社会保障。

7.加强妇女的集体资源权利

国家的土地改革和水发展项目为加强妇女的社区公共资源权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这里所指的妇女的权利不是妇女个人的权利,而是妇女的集体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土地改革赋予妇女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并鼓励儿子和女儿平等地享有对土地使用权利的继承与转让权。国家可以允许结婚的妇女在丈夫的社区要求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也可以允许结婚仍然居住在自己出生社区的妇女保留或要求自己的土地权利。

国家可以通过国家所有的或是国家所属的水利设施系统制定有利于妇女的水权利,比如给予妇女对水设施的管理和控制权。

妇女获得土地和水的集体权利有利于增强妇女谈判的地位。妇女的集体权利还能够帮助妇女不再只是依赖单一的传统的从家庭或血缘关系要求自己的权利。

8.支持妇女组织

妇女组织在支持妇女与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或社区男性精英的谈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妇女组织在支持妇女要求自己的权利和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支持妇女组织集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集体出售农业产品等发挥组织功能的活动可以增加妇女组织的对外联络能力,这也能间接地帮助妇女保护她们自己对土地和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