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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天文学
1.6.4 第四节 恒 星

第四节 恒 星

亿兆众星满布天空,若无一定之区别,势难辨认。于是天文学家有星座之规定,用以区分天球面上之恒星。星座之区分并无任何规律,昔多!亩依古人所习用者划为四十八星座,名称多为神名及兽名,盖袭自古之神话。嗣后用望远镜观测,所见之星愈多,星座之数目亦渐增多,今所通行者已达八十八座。

个别恒星之名即以所在星座之名冠以希腊字母或数码而区别之。字母之次序率依座内星光之强弱而定。最亮者为α,次者为β,以此类推。但星光强弱历久而有变化,今日所见者已未必尽符。其亮度较低,肉眼所不能见者则多用数码区别之。例如α大熊座为大熊座最亮之星,51仙王座为仙王座之一星。倘为双星则二星用同一字母,而于字母之右上角加1,2以区别之,如α1摩羯座,α2摩羯座等。

若干较亮之明星多有专名,如α小熊座又名北极星,α天琴座又名织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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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天文学中对于星座之划分与西洋天文学不同,其星名仅限于肉眼之所能见者。元明以后,星座与星名渐改采西洋之规定,以求划一。然若干古星名至今仍保留为该星之专名。如大角即α牧夫座,老人(通名南极寿星)即α天舟座等均是。

实用天文学中与恒星之大小、远近以及物理化学性质等无何关系,所注意者仅为其在天球上之视位置及其亮度。恒星之视位置可由天文年历查得,将于第五章中详论。兹仅将恒星之亮度加以说明:

恒星之亮度乃以星等别之,一等星较二等星为亮,二等又胜于三等,余类推。昔时多!亩曾随意将肉眼能见之星分为六等,一等最亮,六等最暗。自望远镜发明以后,星数增加,而各观测者名定星等,并无统一之规定,对于实用既欠精确,又乏标准,极为不便。至1850年,朴格生始倡标准星等之规定,假设各星等间之亮度比例均为img21即2.512。肉眼不能见及之星,亦以相同比率定其等级,以相当六等星img22光强之星作为七等星,以下类推,迄至二十四等为止。一等星以上亦可有0等及负数等星。兹设b1为一等星亮度,b2为二等星亮度,其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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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img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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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得普通公式:img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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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为对数式,得:img28

约为:img29

易言之,亮度比例之对数等于星等差之十分之四。应用此公式以后,若两星之星等已知,可求其亮度比例;亮度比例及一星之星等已知后,亦可求别星之星等。应用此法时必须以一等级不变之星为基本星等;今所采用者为北极星,其星等定为2.120,其他各星之亮度均以光度计直接

或间接与北极星(α小熊星)比较,于是即能定其亮度比例及星等。兹举例释明之:

例1 ξ大熊星之星等为2.4,δ大熊星之星等4.0,求其亮度。

比例log10比例=0.4(4.0-2.4)=0.64

亮度比例=4.37

例2 天狼星之亮度大于α大熊星30倍,α大熊星之星等为2.1,求天狼星之星等。

log1030=0.4(2.1-x)

1.477=0.84-0.4x

x=-1.5925

兹将肉眼能见之一等至六等星星数约列如下:

星等在 +1.5以上        21

星等在  1.5与2.5之间     50

星等在  2.5与3.5之间     160

星等在  3.5与4.5之间     500

星等在  4.5与5.5之间    1700

星等在  5.5与6.5之间    5000

六等以下之星必须用望远镜始能望见。月明之夜则虽四等星肉眼亦难于望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