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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
1.14.3 第三节 出口退税

第三节 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出口退税幅度很难恰好等于某个出口产品在国内已经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之和,出口退税幅度总是高于或者低于出口产品已经缴纳的各项国内税款之和,很多出口产品甚至还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当出口退税幅度高于某个出口产品在国内已经缴纳的各项税款之和,出口退税制度就成为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1950年12月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奖励输出、照顾出口无利产品,国家在修正《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制定实施细则时,补充规定了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并于1950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生效。

这时的出口退税不是对全部出口产品、而只是对出口无利的部分产品实行。这部分准许退税的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贸易部审定,中央税务局公告。公告退税的产品根据出口亏损程度不同,分三种方法处理:一是退还全部税款,如鞭炮、焚化品、罐头、搪瓷、玻璃制品等;二是退还1/2税款,如化妆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三是退还原料全部税款,如纸花、毛织品、丝绸等。属于退税范围的产品出口商,应于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定税照或分运照(即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送出口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相符后,填发“收入退还书”,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库领取应退税款。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为了适应公有制经济已占绝大比重,税收与企业的关系已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分配关系的新形势。国家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加以合并,改成工商统一税,于1958年制定并实施。在制定和实施工商统一税的过程中,为简化退税手续,决定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国营外贸企业的盈亏由财政统收统支,我国当时的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涉及财政内部税利转移问题。对其他经济成分企业,为继续体现国家对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其出口产品也不再实行退税。只是在少数企业出口亏损较大的时候,经过批准,才可采取在产品生产环节减免税的办法予以适当照顾。

1966年前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对外贸易由出口盈利转为严重亏损。为扭转这种局面,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补贴出口亏损。此项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与外贸部进行积极协商,决定对出口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率确定综合退税率,产品出口后按照出口金额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财政部统一退付外贸部。

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73年我国进行了简化工商税制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把已经十分简化了的税制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反映在出口退税上,则是对出口产品既不减免税也不退税。当时的对外贸易全部由国营外贸公司集中经营,在全国实行单一的直接计划管理体制,它包括外贸收购、调拨、出口、进口、外汇收支以及其他各项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经营活动全部由计划调节,由此发生的全部盈利或亏损也全部由国家财政平衡。

(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特点是进出口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导致进口失控,出口亏损过大,影响出口创汇。因此,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1980]315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1983年为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进出口税收工作,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针对当时我国电子产品进口失控、国内新兴的电子工业发展缓慢和国内日用机械产品积压,急需开拓新的销路等情况,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1983]财税字第75号),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等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85年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为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1985年3月国务院[1985]43号文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办法。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也在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制度化、合理化。

199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国税发第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同时针对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本着维持原有政策不变的原则,又专门制定并实施了对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规定。另外,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在国家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严重等,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一些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为此,1995年3月,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财税字[1995]92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严格规范了退税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这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

1997年以后,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稳定下来。只是对退税商品的范围和退税率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和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并成为我国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我国放弃使用汇率工具而积极使用出口退税工具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突显了出口退税政策在我国进出口贸易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国际上鼓励货物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免抵退,即先免后抵再退,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转结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二是不征不退,即对出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实行既不征收国内流转税,同时商品出口后也不退税。三是先征后退,即对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转过程实行与内销产品同样的征税规定,但对出口商品实行退还其流转税的办法。

我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主要有四种方法:不免税不退税、免税不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

不免税不退税,包括两个方面,不免税即不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采购货物出口的进项税额,不退税是不退还出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在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适用这一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原油、糖、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免税不退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此报关出口后,也无须退税,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及工具、古旧图书等均适用这一政策。

先征后退,是指货物在出口前,应照章缴纳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和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待货物报关出口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已纳税款。比如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适用这一政策。

免、抵、退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适用这一政策的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这里所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

三、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和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一)出口退(免)税的产品范围

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指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退税只能对已征税产品退还真实纳税款,未征税的产品则不能退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只能对应税的产品免税,不属于应税的产品,则不存在免税问题。因此,只对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产品才实行出口退(免)税。

第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讲,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产品,不论出口企业是为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或其他管理方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第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产品。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产品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后才能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已税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另外国家明确规定出口的原油、援外的出口产品、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的企业范围

出口产品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已缴纳的税款,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准予退(免)税外,均可给予免税并退税。

第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这是指经过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享有独立对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第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第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四,特定企业出口的货物。主要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对外修理修配和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的货物。这些特定企业无论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用于以上方面的货物均按“出口货物”对待,给予免税并退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免)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免)税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中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率标准,根据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先后几次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994年国家正式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即实行的是全额退税的办法,多数产品实行的是17%的增值税,因此退税率也是17%,增值税是13%的,退税率则是13%。但是从1995年开始由于财政的原因,国家降低了退税税率,一次是1995年7月1日,另一次是1996年1月1日。

1995年以来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税率,客观上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增加了出口企业的困难,而且这种不完全退税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零税率出口惯例。为了进一步推动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在1998年以后逐步提高了大宗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

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又一次运用出口退税工具来调节出口贸易,并以此来调节整个经济发展的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开始,中国出口产品的平均退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由原来的中央财政负担改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到位,不欠新账。

2004年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在2005年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把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集成电路、移动通信设备、计算机等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磷等商品8%的出口退税,并拟对它们征收出口税。对部分有色金属矿产品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为了促进国内钢铁产业升级换代,对附加价值低的钢坯取消出口退税。

我国对外贸易顺差持续增加,我国面临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压力。为了降低顺差,我国在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但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经济危机迅速蔓延,我国出口从2008年年底开始出现了大幅萎缩的现象。为了鼓励出口,我国又调高了一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复习思考题

1.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演变与当时的经济体制有怎样的关系?

2.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3.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必要性有哪些?

4.我国的进出口配额政策有什么特点?

5.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6.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怎样的?

7.我国出口退(免)税的范围是怎样的?

8.中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变化比较频繁,它的变化与当时的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情况有什么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