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
自1947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随着谈判的逐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GATT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须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内容广泛,其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更是因为是历史上第一个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国际条约而备受瞩目。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框架协定、部门协议和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虽然GATS只是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框架性协定,仅仅是WTO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多边谈判的一个初步成果,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开创性的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当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作为一般性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作为特定义务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产业以及相关法律发展的特殊情况,还确立了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多参与权的原则,并作为一般性义务的一部分。其次,考虑到服务部门的特殊性质,GATS并没有为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给予方面设定统一的标准,而是允许各成员根据国内服务市场的发展程度作出切实可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并严格执行。最后,GATS确立了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总目标。这些原则、义务和目标为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的进一步谈判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一般性的准则和依据。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世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定的出现和逐步深化成为必然。随着战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以来服务业迅速发展。在中等发达国家,服务业收入已占其国民总产值的50%,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这一比例也超过30%(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世界服务贸易飞速发展,除个别年份以外,服务贸易总额连续20年保持快速增长。到2005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已经超过了24 000亿美元,大约是当年世界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1/4(2)(见图8.1)。2000—2005年间,虽然世界经济面临很多不利的影响,世界服务贸易仍然保持了10%的平均年增长率,特别是除运输和旅游之外的其他商业服务,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各项专业服务等在内,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近12%(见表8.1)。

图8.1 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1980—2006)(10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 2007数据整理。
表8.1 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2005)(10亿美元,%)

资料来源: WTO.World Trade Statistics,2007。
在欧美等国家的推动下,GATT成功地将服务贸易议题纳入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作为谈判成果,谈判各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至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之中。
作为推动服务市场开放的第一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结束时,仅要求各成员在可选择性基础上视经济发展的情形与需要,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提出对特定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另外根据GATS规定,各成员应当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开始,定期开展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推进服务贸易渐进的和更高程度的自由化。
1995年至2000年间,GATS成员就金融、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等议题进行了技术性讨论与谈判,并在前3个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2001年11月举行的多哈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决定在2003年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并把服务贸易列为谈判的首要议题之一(3)。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安排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服务贸易的标准化。通过建立统一公认的国际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对进入国际市场的各行业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对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化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部门服务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体系,以及专业服务领域提供者(自然人)的技术资格认定和相互承认等。第二,市场的进一步准入与开放。在新一轮谈判中,市场的准入与开放,仍然是谈判的一个重点议题,尤其是在传统服务业部门市场准入与开放的地域范围、时间表、策略、限制性条件等方面。第三,尚未达成协议的敏感部门的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先后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2月分别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和《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自然人流动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海运服务问题上,因各方分歧巨大而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果,服务贸易理事会不得不在1996年决定中止该议题的谈判;另外,在分销服务、建筑服务以及政府采购项下的服务等领域的谈判也有待深化。第四,新兴服务部门与项目。随着服务产业的不断发展,新的服务门类不断产生,如航空器的商业发射服务、新衍生金融服务等。虽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贸易分类表中,许多部门下都有“其他”一项,用以涵盖可能产生的新兴服务部门与项目,但操作中要求对这些新兴产业开展技术性谈判。第五,发展中成员方的更多参与。GATS将给予发展中成员方适当优惠,促进其服务产业发展,以便于这些成员能够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西雅图会议上,发展中成员方提出它们还不能熟练地掌握和应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诸多条款。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进行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总之,新一轮WTO服务贸易谈判以已经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和起点,深化和拓展新的谈判领域;在继续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全面导入服务贸易标准化的谈判进程;新一轮谈判依然会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进行捆绑式谈判,使世贸组织各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在总体上获得适度的平衡。
二、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各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制定协定的各项原则,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世界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
GATS认为,要想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在充分尊重成员方各自政策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服务业发展程度较低,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因素,考虑到最不发达成员方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GATS强调要给予这些成员相应的帮助,以增强这些成员方国内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使其能够更充分和更全面地参与全球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体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该共同遵守的框架协定,包括成员方一般性纪律和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包括作为成员方特定义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权的原则等,还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国内规章等例外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具体服务业部门的附录,包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第三部分是各个成员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每一个成员方应根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承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以及条件在承诺表中详细列明,承诺表应当包括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和条件,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表等。
(二) GATS的适用范围
根据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的规定,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原则上讲,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
第一,第1条第3款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比如社会治安或其他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中明确排除了GATS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空运交通权”(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方面的适用。
在这里,“成员的措施”包括由成员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也包括由这些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如商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可见,GATS所定义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因为GATS对各成员地方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因此进一步规定“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三) 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
跨境提供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不需要人员、设备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即可实现。例如,国际卫星通信服务、国际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境外消费是指在某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旅游服务、跨国教育、医疗服务等。它需要一国的服务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比如外国游客只有到中国才能接受中国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而到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到美国大学才能接受相应的教育。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某一成员方领土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者职业存在。这种存在既可以是通过购并建立,也可以通过创办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实现。比如一成员方企业或个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宾馆、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al Persons)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外国的个人入境为本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比如外国客座教授来本国讲学,歌唱家以个人身份到另一成员方境内举办演唱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