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
1.7.2 第二节 部门协议

第二节 部门协议

WTO的部门多边贸易协议涉及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各协议规定了贸易自由化以及允许适当保护等例外原则。从整体上看,各部门多边贸易协议基本上遵循了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以及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本节将主要讨论有代表性的3个部门多边贸易协议,即:《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及《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一、《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该协议的签署和生效把农产品贸易纳入到了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下,为未来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国内政策的改革确定了基本思路。

(一)《农产品协议》概述

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各国政府出于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以及提高农业产出等方面的考虑,几乎无一例外地对本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进行最大限度的干预和保护。尽管农产品贸易一直涵盖在关贸总协定之中,但GATT1947达成降低关税等协议的产品只集中在工业品,这就使得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领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

由于农业的重要性,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各国国内农业政策之中,其中干预和保护最为突出的是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因而在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各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试图将农产品贸易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一直未能成功。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结构严重失衡和过量生产;另一方面又为处理国内剩余的农产品,缓解库存压力,采取巨额出口补贴以促进农产品大量向国际市场销售。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正常发展。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确定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14国)。谈判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使农产品贸易被纳入了WTO的约束之中,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农产品协议》在序言中阐明了农业谈判中各方制定协议的目标:(1)协议首先阐明要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目标的农产品贸易体系,并通过国内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承诺以及建立起强有力的、更行之有效的GATT规则来推动农业贸易体制改革工作;(2)农产品贸易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从根本上逐步实现减少现存的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成员方同意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领域作出具体承诺,并列明实施承诺过程中应遵循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成员方应该考虑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需要和条件,特别是对发展中成员方具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的准入条件和机会;(2)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员之间作出改革计划下的承诺;(3)关注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非贸易因素;(4)在承诺中考虑到非公平贸易待遇和差别待遇,并考虑到对最不发达的粮食净进口成员方实行改革计划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特殊保障条款的规定

《农产品协议》规定了各成员方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对那些已经遵守关税化的产品限制进口,以防止进口量激增和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使用特保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为: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必须是一成员方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从具体保障措施来看,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该水平根据该进口成员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或者,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该进口成员可启用该机制,该成员可以依据《农产品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对进口农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对于前者,高关税的适用只到发生年度的年底;对于后者,任何额外关税的征收只是适用于与该批装运有关的货物。

(三)对农产品国内支持的规定

协议的第6条和第7条对于农产品的国内支持作了详细规定。除协议第6条和协议附件2所列出的不必消减的国内支持措施以外,其他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都必须遵守消减义务。农产品协议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免于削减承诺的措施,称“绿箱”政策;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要求各国作出削减和约束承诺,叫“黄箱”政策,“黄箱”中有一类措施不需削减,被称为“蓝箱”政策。协议还专门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农业国内支持与补贴的特殊差别待遇。

1.“绿箱”措施

《农产品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箱补贴”。对于此类措施,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绿箱”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

2.“黄箱”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为“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称为“黄箱政策”补贴。

农产品协议规定需要削减承诺的“黄箱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至于“黄箱政策”补贴的大小,《农产品协议》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按《农产品协议》的定义,综合支持量是用来衡量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支持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用货币单位表示,它等于单个产品的平均国外参考价格与其国内实施的政府管理价格之差再乘以生产数量。

对于农产品支持量的削减比例,《农产品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以1996—1998年为基准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逐步将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在此期间,要求各成员每年的总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协议规定的综合支持量的约束水平。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AMS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成员为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即所谓的微量允许。

对于本来应属于“黄箱政策”的一些补贴,如果是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的(如休耕补贴等),可纳入“蓝箱政策”,列入基期总AMS的计算,但免予削减承诺,不受《农产品协议》的约束和限制,有关成员可以自行决定政策的调整以便按要求削减AMS。

在国内支持削减承诺上,《农产品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差别待遇:发展中成员只需削减13%的AMS,且实施期限增加到10年;发展中成员的一些“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

3.“蓝箱”措施

《农产品协议》规定的“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

(四)对出口补贴削减的规定

该协议的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出口补贴削减作出了规定。除该协议和成员方减让表中所规定的出口补贴外,禁止成员方实施出口补贴。对于出口补贴的削减,《农产品协议》规定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对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24%;对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21%,发达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14%;对于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成员方只须削减预算开支。最不发达成员不须作任何削减。表5.10所示为“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列入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包括:因农产品出口而实施直接补贴;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置非商业性政府库存给出口商形成的补贴;利用所得税收,对相关农产品的出口进行补贴;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根据出口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表5.10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img62

注:(1)补贴额是指对农产品的补贴金额;补贴量是指对农产品的补贴数量。(2)最不发达成员不须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3)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原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4)《农产品协议》不禁止农产品出口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资料来源:程国强.WTO农业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7.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是“乌拉圭回合”15个谈判议题之一,1993年12月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旨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进而推动贸易自由化。

(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概述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它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贸易中的支柱产业。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因而具备在该行业的很多产品上的比较优势,这无疑对发达国家(地区)的相关产业构成了威胁。发达国家(地区)从1961年开始,先后与发展中国家(地区)达成了《短期棉花安排》、《长期棉花安排》,直到1974年达成了《多种纤维协议》(MFA),并成立了专门的纺织品监督机构。随后的20多年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就是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则的框架下进行的。《多种纤维协议》规定,如果进口的某一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品的市场产生扰乱或扰乱威胁,进口方可以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与GATT的非歧视原则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严重背离,使得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成为了长期游离于GATT约束以外的一种“特殊商品”,违背了GATT贸易自由化的宗旨。

“乌拉圭回合”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了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成员方与发达成员方的共同努力,最终于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自由贸易的轨道。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主要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协议的前言揭示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基本原则:(1)对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谈判旨在在加强GATT规则的基础上将该部门整合到GATT中;(2)一体化过程应该遵从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缔结,以渐进方式进行;(3)最不发达成员享有特殊待遇。该协议已经于2005年1月1日终止生效。

该协议由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则;适用产品范围;一体化进程;自由化进程;反规避行为;过渡性保障条款;强化规则与纪律;管理机构等内容。

(二)一体化进程

协议的第2条是整个协议的中心内容,它具体确立了纺织品和服装与关贸总协定一体化的过程。其具体规定是,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前各成员方根据《多种纤维协议》有关规定在双边协定内保持的数量限制,必须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将有关情况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未通知的限制措施应立即取消。除协议和关贸总协定另有规定外,各方不得采用任何新的限制措施。

各成员方应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起将不少于其1990年附件(1)所列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产品,这些一体化产品应包括毛涤和纱、毛织品、已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中的每一组产品。未列入一体化的产品应按协调制度分3个阶段纳入关贸总协定一体化进程,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一体化进程确定的是为期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成员方的纺织品按规定的百分比分阶段逐步纳入一体化。这3个过渡阶段具体为:第一阶段,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37个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将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产品总进口量17%的产品纳入一体化;第二阶段,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85个月的第1天(2002年1月1日),将不少于上述1990年附件进口总量18%的产品纳入一体化;第三阶段,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121个月的第1天(2005年1月1日),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所有依据该协议采取的限制应一律取消。对于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4个阶段我们可以通过表5.11来进行直观的了解。

表5.11 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4个阶段

img63

注:(1)表中“纳入GATT1994的产品比例”是以1990年附件所列产品进口量为基数的。(2)表中“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是以1994年《多种纤维协议》下使用的年增长率6%为基础的。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实际上,由于被限制的成员和产品不同,所适用的基础年增长率也有所不同。资料来源: WTO.Trading into the future[EB/OL].[2008-03-25].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 doload_e/tif. pdf。

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本这四大贸易伙伴,对有关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就达成了初步的意向,决定在1994年后继续对诸如半导体、计算机及零部件等主要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进行磋商。1996年4月19日四大贸易伙伴在日本神户召开会议,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正式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谈判,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在2000年前消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并游说所有WTO成员都参加到该项谈判中来。

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12月9日至13日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由29个成员方达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2),该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关税减免。其参加方式是较为自由的,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等国家和地区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但参加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好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多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指出,如果代表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约90%份额的参加国家或地区同意加入,则将实现零关税。截至1997年9月30日,有以下WTO成员和正在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同意加入,总体而言,他们代表了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约93%的份额,这些国家和地区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爱沙尼亚,中国香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新西兰,挪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中国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的独立关税区,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士,泰国,土耳其和美国。迄今为止,该协议的参加方已经增加到70个国家和地区,代表了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7%的份额。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持续性技术进步,并对信息技术对全球经济与福利的积极贡献予以关注。

ITA完全是一个削减关税的机制。要成为该协议的参加方,参加者必须要遵从4个原则:①要包括宣言中所列的所有产品;②所有产品必须削减到零关税的水平;③所有其他的关税和费用(ODCs)必须削减到零,该协议应用于其所涵盖的所有产品,但是对于敏感性项目,可以允许给予实施一定的延期;④《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未参加该协议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也应享受协议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待遇,但要正式加入则需要谈判,参加方要提交时间表和执行产品覆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