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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
1.7.1 第一节 关税减让

第一节 关税减让

《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都把排除非关税障碍、降低关税作为实现自由贸易的中心环节。在GATT/WTO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尽管在不同的时期,因贸易条件和情况的不同,GATT/WTO体制在原则适用和法律制度管辖方面各有侧重,但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贸易谈判各回合的主要议题。

一、关税减让概述

关税减让,是指WTO成员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关税减让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关税减让也存在不同的形式。

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其目的是要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对于关税减让,也存在不同的具体形式。

(一)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始终倡导的原则,并且作为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原则实际执行的载体。《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28条以及第28条附加条款对关税减让表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是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之一,它始终建立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降低了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指出,关税减让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解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二)关税减让的要求与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首先,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其次,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根据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不过,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最后,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经过关税谈判将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关税固定在某一水平上,通常情况下,把这一固定的关税水平称为“协定关税”或“约束关税”。约束关税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约束关税是成员经过关税谈判进行关税减让的结果,这一关税是成员承诺了的关税税率,不得单方面任意改变。如要进行改变,要对造成损害的成员方进行一定的补偿。WTO成员只可在约束税率下调整产品的税率,如果某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30%,那么该成员可实施的关税只能定在30%或者以下。经过谈判达成的约束关税和该成员实施的关税税率是不同的,谈判达成的税率是约束税率,而实施的税率是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税率,并且不得高于约束税率。

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减让”,具有很广泛的意义,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1)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实施的税率不得超过这一水平。上限约束的概念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谈判参加方承诺对该产品现行税率的调整,不会超出某一上限;另一种是成员方或者加入方在关税谈判中表示,其对某一产品的让步方式是该产品现行税率日后上调的范围。(2)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即出价方首先把某个产品的现行税率降低到某一个水平,并承诺日后对该产品的税率调整不高于降低后的水平。比如,某产品的现行关税税率是30%,按降低后约束出价,将现行的税率降低到10%,那么,该成员以后对该产品的税率调整不得超过10%的水平。这是关税谈判中出价方承诺义务的一种让步方式。(3)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即“维持现状”。约束现有关税水平一方面是指出价方日后对税率的调整不会超过现行水平,另一方面是指出价方在关税谈判中表示其做的关税让步以现行税率为限。如某产品现行实施的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日后将约束在10%。(4)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即成员对某产品实施的低关税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并承诺对免税品的税率保持为零。以上4种方式均可被称为关税减让。由此可见,WTO进行的关税减让不都是削减或者降低,它的内容还包括不减或不降的让步方式。

从成员关税谈判的实践来看,成员或者新加入成员很少仅采用一种方式来做关税减让和约束,多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受保护的产品选择不同的约束和让步方式。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存在过度保护、实际进口较少或经济影响较小等情况的商品,多采用降低后约束或现行约束的方式,而对于较敏感的产品,多选择上限约束的方式。

二、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缔约方(成员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将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关税减让表是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主要由3部分组成:(1)适用于成员方的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及税率;(2)保留一些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或属地之间的特惠关税制度;(3)特别关税表,其中包含发展中缔约方(成员方)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

双边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协议按减让产品和减让税率幅度列表送关贸总协定历轮谈判委员会,列入第2条的减让表,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他的总协定缔约方可不经过谈判而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享有这些产品减让的结果。

(一)关税减让表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经过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按照GATT1994第2条减让表,应列入各成员的减让表。各成员的减让表构成GATT1994的组成部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的法律文件。各成员的关税必须受关税减让表的约束,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税率不得任意更改,各成员也不得违反关税减让表征收从其他成员方进口商品的关税,否则将违反关税减让的义务,引发贸易争端。每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待遇不得低于该协定所附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规定的待遇。

关税减让表通过成员方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要对其他产品提供补偿性调整,有关成员应努力保持互惠互利减让的总体水平不低于谈判前的总体水平。成员全体可随时在特殊情况下,授权某成员方进行谈判,修改或撤销减让表。GATT1994第18条A节规定,允许欠发达成员为促进经济发展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表的减让;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例外条款的适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表中某些商品的关税减让。

(二)关税减让的结果

关税谈判的结果是要实现关税减让或关税约束。关税减让或关税约束是一种承诺,就是当一成员同意将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水平,它就承诺不再将关税提高到这一水平之上。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发达成员所征收的几乎所有关税目前都得到了约束,并约束了最高的比例。大多数的拉美发展中成员也都约束了所有的关税。然而,对于一些亚非发展中成员来讲,其结果就大不相同。像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在工业品关税的约束比例已超过90%,而印度和泰国约束比例为60%,中国香港为23%,津巴布韦为9%,喀麦隆为0.1%。喀麦隆仅对3种产品进行了关税减让。

经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各成员的加权平均关税已降至很低水平,不再成为各成员之间商品贸易的主要障碍。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关税的总体水平,在发达成员中,大体维持在不足4%,发展中成员约为10%左右;甚至在“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中,大约20项产品实现了零关税。

GATT1947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随着GATT1947转变为GATT1994,也随之而被纳入。

1.工业品关税减让结果

就工业品而言,约束关税税目的百分比,发达成员从78%增长到99%,发展中成员从21%增长到73%,经济转型成员从73%增长到98%。发展中成员新的约束水平比发达成员或经济转型成员要低,但约束税率范围的增加这方面发展中成员要大得多,因为这些成员最初的约束水平很低。对于拉美成员,约束关税税目几乎是以前的3倍,从38%增加到100%。亚洲发展中成员之间的承诺相对于原来的水平而言,约束的比例已经大大地提高了,约束涵盖了68%的关税税目和70%的进口商品。很明显,乌拉圭回合的一个主要成果就是通过增加约束,提高了工业品市场准入水平。表5.1是工业品的关税约束情况。

表5.1 工业品关税约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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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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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4.

表5.2列出了3个主要成员组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全部实施后的关税情况。这些关税减让全部生效,以最惠国待遇零关税进入发达成员市场的工业品的比例增加1倍以上,即从20%增加到44%。在关税结构的较高一端,进口到高于15%的关税高峰的比例从9%降至5%。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全部实现,发展中成员的工业品关税情况呈现“两极”状态。42%的进口产品将享受零关税,38%的产品将约束在15%以上的税率水平。在经济转型国家中,进口产品享受零关税的比例略有增加,关税超过15%的产品的比例下降了一半以上。

表5.2 乌拉圭回合前后工业品关税情况/10亿美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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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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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油除外;2进口额和全部关税税目不包括关税不是从价税的税目,因为这些税目不能按照税率范围分布。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85.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定,WTO成员应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经过3年的削减,其平均的水平降低34%。发达成员的关税减让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5年内完成;经过削减,工业品的关税削减约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经济转型成员工业品的关税削减30%,加权平均税率从8.6%降到6%。发展中成员所有工业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从15.3%降到12.3%。具体情况如表5.3、表5.4、表5.5、表5.6所示。

表5.3乌拉圭回合关税削减完成前后工业品加权平均关税水平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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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whatis_e.htm。

表5.3从整体上分析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工业品的关税削减情况。另外,从表5.4可以看出,各发达成员乌拉圭回合后关税水平都大幅度下降。削减幅度最大的是新西兰,从回合前的23.9%削减到回合后的11.3%,削减幅度达53%。削减幅度最小的是芬兰,从回合前的5.5%降到回合后的3.8%,削减幅度为31%。由于关税减让谈判,发达成员整体的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大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表5.4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达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变化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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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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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石油。资料来源: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WTO.Business guide to the Uruguay Round. Geneva,1995: 245.

表5.5是乌拉圭回合前后经济转型成员工业品关税变化情况。转型经济体整体的关税水平从回合前的8.6%降低到回合后的6.0%,削减幅度达30%。捷克从回合前的4.9%降到回合后的3.8%,削减幅度达22%。匈牙利从回合前的9.6%降低到回合后的6.9%,削减幅度达28%。波兰从回合前的16.0%降低到回合后的9.9%,削减幅度达38%。斯洛伐克从回合前的4.9%降低到回合后的3.8%,削减幅度达22%。由于关税减让,经济转型成员的整体关税水平下降,进一步推动了贸易的发展。

表5.5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经济转型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变化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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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石油。资料来源: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WTO.Business guide to the Uruguay Round. Geneva,1995: 247.

表5.6是乌拉圭回合前后发展中成员工业品的关税水平变化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发展中成员由于关税减让谈判,整体关税水平从回合前的15.3%降低到回合后的12.3%,削减幅度达20%。在这一组发展中成员中,每个国家的关税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其中,降低幅度最大的国家是印度,其关税水平从回合前的71.4%降低到回合后的32.4%,削减幅度达55%。削减幅度最小的是斯里兰卡,其关税水平从回合前的28.6%降低到回合后的28.1%,削减幅度为2%。尽管每个成员削减的幅度不一样,但整体的关税水平得到有效降低,大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表5.6 乌拉圭回合前后发展中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变化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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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石油。资料来源: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WTO.Business guide to the Uruguay Round. Geneva,1995: 246.

2.农产品的关税减让结果

从关税约束的程度上看,乌拉圭回合前只有1/3的农产品关税项目得到约束,乌拉圭回合后,100%的农产品关税项目得到约束,其中发展中成员约束程度提高最快,约束比例从17%提高到100%,发达成员和经济转型成员从不足60%提高到100%。农产品的约束情况如表5.7所示。

表5.7 乌拉圭回合前后农产品关税约束水平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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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

所有成员都需要对约束关税进行减让,即“关税削减”。成员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约束关税进行关税减让。发达成员和经济转型成员需要将关税削减36%,每项产品最少削减15%的税率,这些削减要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接下来的6年内每年按同样的比例削减。发展中成员只削减发达成员削减幅度的2/3,即平均削减24%,每项产品最少削减10%的税率,可以用10年的时间每年均等地实施这些削减。最不发达的成员不需要削减。

多哈回合各成员在农产品方面关税实施的情况如表5.8所示。

表5.8 WTO部分成员多哈回合期间关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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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孙振宇.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2.

3.中国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

与我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的成员有37个,它们与我国的国际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其中,日本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8.4%,要求对4 253个商品进行关税削减;美国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0%,谈判商品4 333个;欧盟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3.8%,要求按商品部类进行减让。

我国入世关税减让的结果有以下几方面。在农产品方面,农产品平均关税由加入WTO时的25.9%削减到17.2%,并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等大宗进口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配额内的进口征收1%~3%的低关税,而超过配额之上的进口征收通常40%以上的高关税。在2000—2005年期间,配额量将保持每年15%的增长,并且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也将逐步降低。

在工业品方面,削减工业品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在2005年,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应该从加入WTO时的16.1%降至9.2%,其中汽车、电子及通信产品、家具、烟草等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在75%以上;同时,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也在2000—2005年间逐步取消。

中国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并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在2005年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提高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合资企业外资占有股份的比重,对外资银行在加入WTO的5年后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

我国关税减让的具体承诺如表5.9所示。

表5.9 我国入世关税减让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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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石广生.中国入世法律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6.

我国从加入WTO起,开始履行降低关税义务。2002年我国将5 300多个税目的税率不同程度降低,降税覆盖面达73%。在工业品中,原油及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为6.1%,木材、纸张及其制品为8.9%,纺织品和服装为17.6%,化工产品为7.9%,交通工具为17.4%,机械产品为9.6%,电子产品为10.7%。在这些降低关税的产品中,水产品、原油及成品油、木材、纸张及其制品、化工产品、交通工具、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平均降税幅度均超过25%。2004年基本上已实现关税减让承诺。对于税则中7 066个8位数商品税目,全部实行约束,未经谈判不得自行提高税率。中国加入WTO后的关税削减是一种被动性的关税调整,有些关税的下调是作为加入WTO的条件而作出的承诺。因此,关税下调给我国的一些产业带来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