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3. 0时代的 社会主义中国
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同时面对着三重任务:第一,是全面建设并要建成民主与法制这种社会组织形态的任务。这是“法律1. 0时代”的任务。这项工作在中国,百年前启动,反反复复,几经挫折和磨难,最近一轮,也就是目前正在进行中的这一轮,是在30年前又一次重新开始的。2011年,我们已经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是应当承认,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任务还远未全面、全部地完成。第二,实现法治国家的任务。这是“法律2. 0时代”的任务。这是在民主与法制的组织和制度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根本、核心制度的合理、科学和正当安排。法治国的这个安排至少在方向上确定无疑,是我们能够真正参与“法律2. 0时代”另一项活动,即全球法律竞争的前提。第三,谋求到全球法律秩序的制定者、参与者角色,成为各种形态的国际、区域法律合作的发起者和主导力量的任务。这是“法律3. 0时代”的任务。只有能够并且真正充当上述这样的角色时候,我们内部法律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才算真实地把握住了;也只有担当这样的角色的时候,我们在国家发展和推进全球发展方面的声音才能发出、愿望才有可能实现。
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是要补救“法律1. 0时代”的耽搁;是要不犹豫、不反复、不折腾地推进到“法律2. 0时代” ,设定并完成法治国目标;还要应对“法律3. 0时代”已经来临的各种挑战。三重任务叠加,不可谓不沉重,完成任务的时间窗口不会永远打开等待,不可谓不急迫。沉重且急迫,因而风险加倍。暂计三重:第一,中国与西方的纠结。这是一个永恒式的话题,它确实时时处处存在,因此从总体态度到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处理都需给出明晰、确定,最好是有把握的方案。不能、不必要求永远正确,但是绝不应无视或笼统、模糊处理。中、西的问题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要么对西方消化不良,可能转变成慢性病;要么妄自尊大,发展停顿。第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即使抛开意识形态的争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法律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究竟有何异同,也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科学交代。这不仅在一些具体的场合以及具体的事项上决定要什么不要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会在总体上影响甚至决定法律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原则和基础。这个矛盾不解决,也就意味着法律发展的方向不明确,因而反复甚至再行推倒重来都不是绝对超乎想象的。第三,内部和外部的挤压。内部压力的来自经济发展、来自社会开放和进步、来自民众。外部的挤压来自全球竞争。内外挤压合在一起,总之是来自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的这个阶段、这个境地。任何一个方向的压力或者压迫如果得不到相应的疏导、释放、抵制和对抗,都有可能造成至少是局部的崩溃。
相对于西方和西方引领的世界历史,在近现代取得了快速发展而言,古老文明的中国,我们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所构成一个文明体,在近现代之前相当长的历史时间,曾经是领先世界,傲视群雄的。但是,近现代的中国社会却是以停滞发展作为其主要表现的,与西方的兴起、后来居上和不断发展相对应的是中国社会长期的停顿、内卷,甚至倒退。内卷化成为解释分析这种社会历史现象的一个命题,“‘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 。[2]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有效的行动推进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历史依其惯性而再次内卷,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注释】
[1]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55,59.
[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