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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比较法
1.13.2 第二节 近现代的法律3. 0时代

第二节 近现代的法律3. 0时代

在“法律历史3. 0”的阶段,即近现代的历史阶段,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法律的演进也经历了三个阶段。这是按照大的历史三阶段,聚焦到近现代的时候,再进行细分的结果: 20世纪之前,国内法与国际法内外分明的“法律1. 0时代” ; 20世纪,法治国家成为潮流、国际法充分发展并初显法律全球化的“法律2. 0时代” ; 20世纪后期以来,法律全球化加剧、超国家法成形的“法律3. 0时代” 。

一、法律1. 0时代

“法律1. 0时代” ,看点在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象征着欧洲“三十年战争”的结束,也算是开创了通过国际会议,签署条约这样一种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和终结国际争端的先例。同时,更重要的是和约中确定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及国家独立的基本原则,由此破除了欧洲封建国家之间具有的宗主国与附属国的关系,可以说是现代人们习以为常的“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观念和原则的起点。

其后,17、18世纪,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设计,主权在民作为核心原则和支柱的民族国家在欧洲纷纷建立,这些新型的国家用法律文件——首先是宪法——的方式确定了自己的组织形态,同时,各个国家相互之间的彼此独立、相互平等的关系也得到了普遍认可。国家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同时得到确认,所依据的是法学、法律的原理和原则,最终,也都落实在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上。有关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内法,有关外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即国际法。“在许多彼此绝对独立的国家没有建立起来以前,国际法是不需要的。……国际法的进展是与立宪政府对专制政府、也就是民主对专制到处取得的胜利密切联系的。 ”[1]近现代意义上国家法与国际法是孪生兄弟,是同时出生、相互依存、相伴成长的。

用法律理顺和确定了内、外的结构和关系之后, “法律1. 0时代”的主要发展内容就是对内、外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全面的建设。这是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大发展的时期,在欧洲,整个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普遍开展于各个国家,到迎接20世纪来临的时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民主与法制成为他们的立国之本。与此同时,国际公法也圈定了其规制范围、建成了其结构和制度、发展出了相应规则和文本。国际公法的基本学说和原理得到普遍承认,诸如国家的法律地位、各国外交和国际交往的制度与规则、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等,构成国际公法的基础内容。

这个阶段,几个世纪前形成的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支撑以民主法制为内容的国内法,和以主权独立平等、互不干涉为原则的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先行步入“法律历史3. 0”阶段,即开启“法律1. 0时代”的那些国家,“法律1. 0时代”内外法制建设任务的完成使得其政治社会组织得以稳定,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民众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逐渐受益,文明社会的面貌显现了出来。

但是,同样的时间段里,世界上大多数地方、大多数民众,还没有进入到这个新的历史时代。在直到20世纪中期以前的时间里,世界上大多数地方还远谈不上民主与法制。事实上,对待这些国度和民族,那些早发展的欧美国家,并没有采取、至少没有全面地认真采取在它们之间通行的平等对待的态度,没有严格地按照已经建立起来的现代国际公法的规则行事,相反,压迫、挤压、侵略、掠夺等是随处可见的。这阻碍了非欧美的地方以至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进程。

二、法律2. 0时代

“法律2. 0时代” ,热点在非欧非美的地方。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世界范围内原本仍处在非现代化形态的地方和民族加入到了走向现代化的行列。一是由于对先行步入现代化因而取得了发展的那些国家侵略和压迫的反抗;一是看到了体现在那些先行国家身上的、现代化的优势和好处。一方面反抗,一方面效仿,世界在这种看起来矛盾的状态下向前发展着。

后起之秀的国家,首先面临的,当然也是国家内部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应当注意到,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亚非拉的绝大多数地方和民族与欧洲在社会历史形态的基础、宗教传统、法律与文化、思想与观念、伦理与民俗等各个方面都是有着极大的不同的。当然,亚、非、拉彼此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不同的地方和民族彼此之间也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欧洲人、欧洲社会为了挣脱古代和中世纪的桎梏准备了大约五百年之久,体现为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场广泛的社会运动。这些现代化后发展的地方,不用说五百年、五十年,甚至五年的时间往往都不允许等待。

欧洲的、西方的成功模式摆在眼前,加之时间紧迫,于是,绝大多数现代化后发展的国家,都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从西方那里学习民主与法制,或者全盘接受、或者稍加改造,把西方式的法律和制度移植到本国、本地区。从19世纪后期一直到现在,这种现代化与西方化的移植和建设、调整改造再建设、以革命的手段推倒重来然后再建设的社会历史过程在全世界各个地方,风起云涌、千姿百态、五花八门地演出着。这其中,有成功的案例,社会进入到民主法制正常运营的状态,国家加入先进发达国家行列,也更有踌躇不前、停顿反复、动荡不安,以及仍处在艰难探索阶段的国家。

但是无论如何,民主与法制在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的后半叶,已经越来越确定地成为整个世界予以肯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因此或早或晚,用时或长或短,质量或高或低,世界各国基本都加入到首先在内部建设自身的民主与法制的运动当中,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20世纪,不可逆转的一个大趋势。所以,千姿百态、各显其能的各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法律2. 0时代”最为重要的内容。在建设民主与法制方面,因为西方是先行者,所以天然地占有优势地位,后发展的国家主要地都把注意力放在如果向西方学习、如何吸收西方的经验,进一步,如何处理好西方与本土的资源关系等问题上。缺乏的是在西方之外,在后发展国家之间建立起相互比较借鉴、相互激励扶持,必要时一起应对先进国家的牟利行为,共同求得发展的机制。学理上,这方面的研究也还没有建立起来。

“法律2. 0时代” ,国际法有了充分的、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在其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度运作和规则设计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进步,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重新设立并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各方面的规则内容不断地更新、丰富和充实。同样是从20世纪中期开始,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秩序开始建立, “关贸总协定” ( “世贸组织”的前身)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先后成立,国际经济法很快成为异常活跃发达的一个国际法领域。发展到今天,我们知道,从国际人权到国际环保,从贸易争端到国际合作反恐,国际法早已不是外交使节们的垄断领域了,今天的国际法不仅仅关系各国政要和外交家,而且直接关系到世界各地的商人,关系到不同肤色的小老百姓。

现在,国际法在其理论基础、制度原则、技术框架、规则内容等各个方面,主要地仍然是由那些民主与法制早发展的国家,也就是西方所把持、所控制。他们不仅为各国国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了模式和样板,不仅在后发展国家忙于进行现代化改造和初步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时候,升级了自己的法律系统,基本完成了法治国的进程,而且他们还营造出和控制住了到目前为止的国际法律秩序。西方国家的法治国形态,又一次,不仅仅成为每个国家国内的发展模式,而且成为整个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全球治理意味着全球法治。所以,对于后发展的国家来讲,在“法律2. 0时代”的任务,就内部而言,主要内容是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目标是法治国家;外部方面,首先要正式加入全球范围国际法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当中来,成为真正的参与者,然后才有可能谋求更高层次的身份和作用。

三、法律3. 0时代

“法律3. 0时代” ,在20世纪后半期切入了。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2. 0”与“法律3. 0”是在同一个时间段上并存的,但是前者终究要终结,后者刚刚开启。不容易预测,但是会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到达一定的时间后, “法律3. 0时代”将把“法律2. 0时代”覆盖,那时候倘若存有未完成的任务,或许会有另外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3. 0时代” ,看点在全球,但是目前的热点,似乎又回到了欧洲。这个阶段,目前也就刚刚开启了半个世纪,所以以后的情形只能都是推演了。

法律全球化是这个时代最时髦的词语,它也确实道出了这个时代最具特征的一个总体情形。法律全球化意味着在概念上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全球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意味着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要按照全球法律秩序的原则、遵循全球法律发展的节奏,取得自己的运作和发展。在法律全球化时代,仔细审视,会发现相对于这个全球化的国际法律秩序,有的国家在进行贡献,是法律的输出国;有的国家在被动接受,是法律的输入国;有的国家会经常索取,因而牟利或者受益,有的国家却会受到节制甚至欺压,因而经常会吃亏。所以,对不同的国家或者民族来说,已经全球化的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不可能一向公平的。换句话说,法律全球化并不直接意味着国际间公平正义的绝对实现。20世纪末期以来,与法律全球化风头正劲的同时,文明的冲突主要在西方与其他文明形态之间,或异常激烈或持续潜在地一轮一轮发生,这其中或许会有对不公平的一种应激反应。法律全球化时代已经开启,全球秩序、各民族发展、人类正义这种大的方面似乎不言自明,但其实这个时代真的只是刚刚开始,矛盾和问题也才初步显露。

在完成了“法律1. 0时代”和“法律2. 0时代”的任务之后,欧洲人开始谋求新型的法律模式、新的法律发展,目的还是为了发展和进步。在各自分立,有时还相互争斗了一千多年之后,也就是“分久”之后,欧洲各国又开始走向联合、走向一体化,走向“合” 。按照欧洲大哲人的学理上说法,这真是一个典型的“否定之否定” ,历史在其中获得了向高级形态的发展。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到今天27国组成的欧洲联盟,一个涵盖大部分欧洲的,超越作为其成员国的各主权国家的,跨越民族和语言的,包容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北欧法、前社会主义法等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超国家法的法律系统不仅成功建立,而且顺利运行。

在并存和同步发展的国家法与国际法之外,“第三类”法律,超国家法在“法律3. 0时代”诞生了,这是国家法和国际法同时进步发展的共同结果。虽然,到目前为止,标准的超国家法还只有欧洲这一例,但是效仿之风早就挂到了世界各地,“东盟” 、“非盟” 、“北美自贸区”等都在欧盟之后,通过区域性法律合作的创制,谋求地区的合作与发展。欧盟的法律,不仅提供了总体的体系和制度模式,而且在法律的规则内容方面,也为这些区域性合作,甚至于为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提供资源性渊源。“欧洲人在为世界制造标准。 ”

因此,在“法律3. 0时代” ,法律创制和运作的场景,都远远不限于国家内部了,任何国家国内法的制定、调整和运行,都不能不受到国际的、全球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的影响,即使这种影响在很多具体的场合表现得并不那么直接。反过来说,任何国家,只有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在全球法律秩序的视野上有所作为、有所确认,其国内的法律系统,从最起码的文本制定到民主与法制的全面建设,再到法治国家的实现,才能目标清晰、动作准确,才为避免反复和弯路提供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