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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比较法
1.13.1 第一节 法律历史3. 0

第一节 法律历史3. 0

法律的历史,是人类社会总体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单独拿出来进行描述和分析。法律在其属性和历史运行发展的规律上,可与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伦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历史区分开来,进行观察和分析,找出法律现象自身的特质和规律,然后再与上述其他的社会现象以及它们的运行发展建立联系。这样,分析和综合才都有意义。

宏观地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

第一,“法律历史1. 0” ,也就是古代的时期。各个民族进入和步出古代文明的前后时间,在历史上差别很大,笼统地说,按照通常习惯的历史时间概念,大体上是中世纪之前的年代。这个阶段时间相当长久,基本涵盖了人类从上古到进入文明期,文字发明、社会制度开始构建到各个不同的人类种族在其各自的自然环境和族群内外互动的作用下,逐渐产生和形成自身的社会组织形态,形成社会行为规则,即法律,以及法律逐渐达到自身的系统化的过程。这个阶段,法律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属性,法律这个名称在语言文字中确定并固定下来,法律具有了自己的文本存在和表现形式,围绕着法律的学问开始建立并取得了成果,法学者、法律职业人群、法律教育或者培训机构等组成的法律共同体或者它的雏形得以形成。

第二,“法律历史2. 0” ,中世纪到近现代之前。在欧洲,大体是一千年左右的时间。在世界上别的地方,因为演进到这个阶段的时间前后不一,还有在不同的地方,前期的文明和制度的稳定、续存状态不一样,所以存续在这个阶段,以致步离这个阶段的时间也会不一样。在当今世界上,我们仍然可以直接地观察到极少整体上仍停留在过去,和很多保留着过去的痕迹、承接着旧时因素作用的情形。这个阶段,法律基本上获得了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道德、文化等重要因素同等的地位,其自身的文本形式与文本内容、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概念原理以及主导思想等,都发展到了具有内在系统性和外在效用性的程度。因此,法律与社会其他重要因素的互动,法律对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作用,虽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仍然差异很大,但是,总体上还是达到了对于社会来讲,法律是“不可或缺”的这样一种程度。

第三,“法律历史3. 0” ,也就是近现代以来的,我们正身处其中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类社会的这个大的历史阶段,首先是在欧洲发动的,17、18世纪发生在欧洲以及美洲的,我们称之为资产阶级革命或者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历史运动,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迈进了这个新阶段。因为内外原因的多样化组合甚至偶然因素导致的各民族、各地方进入这个阶段的时间点不同,因为原来的社会形态的基础性情况的差异,所以,今天我们观察到的世界各国在现代化发展的阶段、路径,以及呈现出来的发展面貌上,是有着很大的差别性的。同一天早晨醒来,有人在为后现代的社会问题苦恼,有人饥饿贫困、流离失所,有人须打点武器,为革命去战斗、去献身。

世界近现代的历史进程,如果从1581年成立的尼德兰共和国,即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起算,到现在,已经有四百多年的时间了。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是在1911年,也就是一百年前,加入到这个向现代化进军的行列的。中欧之间在这件事情上三百年的时间差,可以直观地通过各个方面,看到现代化进度在两地的不同。

四百年的历史过去,可以对这段时间有一个总体的概括描述了,目的在于依此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