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正义的一种认识
法律自古以来——至少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直是和正义联系在一起的。正义一直被看作是高于现实法律的东西,一直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一直是检验法律的标准。同时,正义又是观念的而非物质的,正义没有统一的表述,正义是抽象的,正义还是在争议中不断变化发展着的。如此,法律岂不成了追求虚无缥缈的东西,法律岂不荒唐地以不现实的东西作为了自己的标准。这难道是历史的一个大玩笑吗?
并非如此。正义所代表、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存在并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正是因为有正义这样的价值存在和对人产生作用,人类才成为高级形态的生命体,人类才成其为人类,人类社会才能组织起来、才能成立,人类也才能进步和发展。
虽然在每一个人的观念中和实际生活的追求中,正义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虽然在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那里,正义仍然会是见仁见智、争论不休的范畴,但是从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的层面和角度讲,正义并不是什么漫无边际、虚无缥缈、与实际无关的东西。实际上,长时间以来,人们早已把正义同社会的经济因素、利益的因素、政治目的的因素、阶级要求的因素、伦理道德的因素等联系在了一起,用这些因素来说明和论证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正义,来论证正义并不是抽象的、脱离实际的概念。这些论证的基础和指向最终当然都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现实,因此正义的观念和正义构筑起来的综合范畴会对人们生活、会对人类社会发生直接的影响。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有它的确定目标,有它的具体标准,有它的操作办法,有它的实现路径,即这里所谈论的是在现实社会环境之下的正义,是用具体的制度、现实的路径来把握和追求正义。借用一位伦理学家的话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1]
所谓正义,就是要解决一个特定的社会如何组成,解决组成这个社会的人们彼此间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那些关系有哪些、如何结构,解决必要的社会组织应该包括哪些、如何搭建,以及解决人与这些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如果说一个社会是正义的或基本上是正义的,那也就是说该社会是组织得恰当的、协调的、高效的,人在其中的生活是健全的、自由的、平等的和发展的。
虽然听起来,这仍然像是有欠实际和具体标准的东西,但是人们知道这确实是社会正义所要追求的目标,是人类所要追求的幸福生活。因此,人类社会所有不懈的努力,都是基于对这样一种目标的追求。当这种追求分解变成一个个具体的步骤,一个个阶段性任务的时候,正义就绝不会是虚无缥缈的了。这样,正义问题马上就变得很实际了。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同时应当是法制社会,因此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现为法律制度,社会组织的构成以及社会的运行要依照法律的机制来完成,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基本关系也需要用法律来确定和处理。所以,当具体到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正义的时候,当把追求和实现正义放在法制社会的大前提下的时候,正义就会成为一种基本制度的确立,一种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在此基础上一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实现。
面对正义这样一个巨大的题目,从法的角度入手,所接触和研究的会是这个题目最实在的、最具体的、最有现实价值的方面。当然,这个角度的分析并不排斥其他诸如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的分析,但是应该确认法学的分析是基础性的分析。
要把正义具体化、现实化,要从法的角度认识、分析具体的和现实的正义,并且要求得有关正义的实实在在的法的路径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