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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比较法
1.8 第六章 法和权利义务

第六章 法和权利义务

如前章所述,在许多语言文字中,法和权利是以一个字来表达的。也就是说,法与权利,在学理上和在观念中可以同指向一个事物,而并不是两个或更多。当然,所指向的这个事物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法,它的一面叫做法,另一面叫做权利。如此指明的这些文字,表达了一种在逻辑上认识法的途径,即从权利义务角度认识法。这个路径表明,从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分析出发,可以直接得到的就是对法的确认而非其他。

通常情况下,法理学是将权利义务作为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加以认识的,即是把权利义务作为法的“内容” ,作为法的“调整机制”来对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别于法其他外在性的特征,作为一种内在性的特征而存在的。但无论如何,特征分析不是本质性分析,这种对权利义务的“定位” ,与上述由法的词义所揭示的权利义务表明着对法的一种确认是有所不同的。

那么,权利义务的认知,究竟是对法本质性的分析,还是特征性的认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