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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比较法
1.7.1 第一节 法的词源的分析

第一节 法的词源的分析

一、词义上的多重性

从孔子传下来的“正名”的传统,在学术上确实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清晰、确立理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的作用。

汉语原本是简洁的文字,“法”与“律”都是各自单独使用,具有相通的含义的。它们结合成“法律” , “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1]的,是通过日本,翻译移植西方法律用语的结果。

中国字的“法” ,古体为“img1” 。《说文解字》的解释:“img2,刑也。平之如水,从水;img3img4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从权威字典的解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法概念代表的就是法即刑罚这样一个基本观念。当然,法应该具有公平的特征,应该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形式。同时,从这个概念本身和其边际涵义方面看,法的概念是很“单纯”的,不存在多层面的结构,是“一元化”的,没有什么抽象意义上的法与具象意义上的法之划分。法就是法,法就是刑。

在用词所体现出来的一元化风格上,英语和汉语是类似的,Law表示的就是实实在在的法律,由霍布斯、边沁、奥斯丁等人的学说所形成的实证的、功利的、分析的传统以及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更加强了这个字所指就是实在法,不包含什么抽象的自然法、权利或正义观念。但是,另一方面也须注意,Law直接地解释,并没有刑罚的含义。

与之相对应的,其他诸多西文中,关于法或法律的用词,是有着一种“二元化”特征的,比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西班牙文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都是讲一个“法”两分为抽象和具象双重的意义,这传达出了概念和观念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这些文字的前一类词同时具有“法” 、“权利” 、“正义”的含义,显然,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就是说,一个字,三重含义,三个含义用同一个文字符号来表达。而后一类词表示的才是在现实中具体存在的法律——特别是制定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实在法。这样,说到由概念所引申的观念,可以明显地看出,法等同的是“权利”和“正义” ,这与中国传统地把法落实为“刑”是相去甚远的。不同文字本身已经明显地表达出了不同观念。

二、权利和正义

再回过来看中国的文字,《汉语大词典》对“权利”的解释是:“①权势和货财。②指有钱有势的人。③谓权衡利害。 ”[2]其汉字中的本意与法律上的元素并没有关系。直接地说,在汉语里, “权利”这个词原本并没有现在所用的权利义务的概念的含义。权利作为法律上的用词,也是在引入西方法律文化后,用汉语里已有的词,表达汉语原来没有的意思。简单的结论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法是刑罚,权利是和法无关的东西。

再看“正义” ,《汉语大词典》 : “①公正的、正当的道理。②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③公道正直;正确合理。 ”[3]

词义本身同西方文化的“正义”相通,但也并没有被完全包含在法的概念中;正义基本上也是和法律无关的东西。

语言文字表示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基本认识及由此所建立的概念,从这种概念中又可以发现使用特定语言文字的民族的基本世界观和文化传统。

现在,从不同语言文字的词源方面考察,在法基本概念上,就有了若干相去甚远、截然不同的出发点,在大的思路上看,一种是“一元”化的,法就是实在法,除了用各种不同形式,或者是制定法或者是判例法,再或者是法律的权威解释等表现出来的法律之外,不存在别的什么“法”了。另一种是“二元”化的,法不仅可以用两个不同字词表示,不仅在观念上法可以区分为抽象的与具象的,而且法意味着、代表着权利、正义。

一个是从实实在在的“法律” ,更甚的是从“刑”出发,另一个是以抽象的“权利”和“正义”开始,哪一个是真正“科学”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