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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比较法
1.7 第五章 法律的性质

第五章 法律的性质

谈到法律的性质,就是要探究和回答“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用学术语言来说,这也就是在学理上建立或者确定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建立和确定,是所有的法理学或法哲学都不可回避,也都试图“完成”的工作,是法理学的学科中心。当然,也是整个法学的中心或者核心。

问题的另一方面,为什么要问“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或者探究法律的性质、建立或确定法的概念,用途何在?用意如何?

泛泛而论,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探索心。仔细看,同任何领域、任何学科当中的“终极性”话题一样,这个问题的探究和回答不仅有关学科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对法学这样的实践性学问而言,所谓立足点和出发点不仅仅存于学术范围,更影响到现实领域,决定着社会中活生生的法律的立场和命运。

因此,这里也是古今中外,各流各派学说观点体现得最为集中、最为纷纭的地方。如果把它们都罗列出来,会占用很大的篇幅,轻重缓急难以安排,且违背本章的初衷。于是不妨稍作转换,对古今中外法学在分析法律的性质、确立法的概念时所用的理论结构和逻辑进行分析,以此观察在这个课题上的出发点、思路、结果和所建树的观念,并由此引发出相应的思考、得到启发性的结论。这或许是在这个分量很重,同时也高度敏感的核心地带,另辟蹊径的一个尝试。当然,按照一个逻辑线索走下去,就不能保证顾及这个论题的所有方面,涵盖到所有的观点,只能是在比较“显眼”的一些理论点上进行串联分析。

同时,应该注意到在有关一个学科确立其核心概念这个问题上,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求得一个使所有人都认可、都“满意”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讲,任何一个大学者辛辛苦苦、小心翼翼树立起来的概念都有可能由一个初出茅庐的学生用一个微不足道的观点来击破。这个时候,既不能断然否定专家的概念,也不可小觑那个学生的观点。

任何科学或学科,都会把得到真理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但对待真理,首先需要的就是一种科学的、平和的态度。真理不是宣布的,更不是自诩的,它只能以审慎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去求索。所以,第一步更应该关注的是在这个过程中的思路和逻辑,它们不是真理本身,但却是求得真理、通向真理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