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西法学的比较
一、中西分野
中国属于四大文明古国,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具有独立的文化特质。“中西哲学,由于民族气质、地理环境与社会形态的不同,自始即已采取不同的方向。经过后来各自的发展,显然亦各有其不同的胜场。 ”[68]这个描述同样适用于有关政治法律的思想领域。近两三千年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己“原创”的一套完整的政治、经济、法律、伦理包含在内的社会制度,这套制度从秦到清,不间断地实际延续了两千多年之久。如果再从文明发展的角度,加上前面铺垫和成形的时间,甚至也把对后世继续影响的情形考虑进去,则中华文明从制度到文化、从政治到法律源远流长的这个现象,在目前为止的人类历史上是相当独特的。对此,西方人也是心悦诚服地承认的,“实际上,中国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未曾中断的文明” 。[69]
与之相反,从欧洲起源并以之为中心、后来扩展至全世界的西方文明,从历史角度观察,却是一个时断时续的情形。现在所说的西方文明,在制度运行层面,只是从近代开始,才不间断地发展起来的。它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在向全球扩张。这个近现代的文明,与它的渊源,即欧洲的古代和中世纪文明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有着“血缘”关系,但却并不是古代和中世纪文明的直接延续。换句话说,欧洲或西方的近现代在制度方面与中世纪、更与古代划清了严格的界限。制度的界限,意味着文明各个方面的严格确定和明显区分。
当然,谈论这些,已经超越了“法学”的疆界。仔细研究历史和文明的现象,自然也不是法学所能承担的任务,但是,这样一种历史背景的铺陈和对这种背景的关注,却一定是法学所必备的,对于中西法学的比较这样一个主题而言,历史的铺垫尤为重要。
二、中西对比
中国制度和中华文明具有独特性。一套社会制度和一种文明,在外部世界有着风起云涌的多次变化发展的时间段里,却维持着自身高度的稳定,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中国的制度与文化是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具有充分的成熟度,具有各组成因素间的优美协调性。一句话,中华文明是具有强大“内聚力”的,这使得它历时悠久、长期存活。
中华文明中的法学或者说法律思想,就是为中华法系的制度进行设计和进行诠释的论说,也是建设和运营制度的蓝图和指南。法家设计的中央集权、郡县制的统治模式,一直是维系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基本结构。法家所主张的尚法明刑、依法治国,也一直是中华法系的核心观念和基本立场。因此,按照中国人自己“原创”的这个社会系统的实际情况来说,我们是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的,法治一直是维系中国这样一个无论是在地域之辽阔、还是在人口之众多方面于世界范围内都绝少见到的大国,维系这样一个悠久而绵延的文明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华法系的成就不仅仅外在表现于它作为一个历史上长久存在过的实体,更重要的还是内在表现于其法律、制度与精神内核的有机统一、高度发达。法家之“法治” 、儒家之“人治” 、儒法合流之“内法外儒”应该在世界法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但是,在现代,当说到中国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我们一向是依法治国的时候,会有一种异样的感觉,会觉得这似乎是在开法治的玩笑。
当今世界,法治同民主、人权、正义、平等一样,成了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政党都不敢说“不”的东西,毋宁说这些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
问题在于,这些目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概念的“正确”含义又如何?
如同各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对自然和宇宙的理解,都有着自己的图腾和崇拜一样,随着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特质的社会形态加上不同人群的形成和它们按照各自有所不同的路径的发展,在正义、平等这些问题的观念和实际处理方面,不同地方是具有差异性的。就民主和法治而言,简单地说,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时期,既有“有”与“无”的情况,也有“有民主、无法治” 、“有法制、无法治”和“有民主、有法治”等不同排列组合的差异化状态。
从近代至现代直至当代,从欧洲兴起的“民主+法治”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结构逐渐得到发展扩大,在势力上占了绝对的上风。这种模式能够得到世界各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它在人类目前这个大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具有合理的意义和价值。这样说来,所谓的不敢说不,实际上就转化成了不敢对欧洲或者西方原创的法治说不。
汉语里面的“法治” ,其词源来自于中国的法家,原本表达的是君主专制、尚法明刑、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与欧洲人原创的“Rule of Law”在观念上实为大相径庭。把外语翻译过来的时候,借用了汉语中已有的词语,但是表达的却是完全不同的内涵。随着现代化进程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推进,现实生活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总是直接而深刻的,于是,即使在汉语中提到“法治” ,人们首先反映出来的是“Rule of Law” ,或者说是趋向西方观念而非直接体现中国思想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种西方掌握了话语权的语境下,说中国传统上是一个法治国家,就会让人觉得相当诧异。
客观上应该说,自秦以降,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是一个“中国式”的法治国家。
从现实的、历史的、实体的角度讲,不用争论,已经可以看到近现代西方的社会制度在与世界各地的各种文明形态,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传统社会制度的较量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胜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取代和永恒的替代。那么,从文明的角度讲,西方的文明与其他的文明,其中特别是中华文明这样完整的文明系统之间,又会是、又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呢?说得具体一点儿,中国式的“法治”与法治之间究竟应该是后者因其先进而否定了前者,还是可以彼此参考借鉴,还是相互融合呢?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15.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99.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67 -168.
[4]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52.
[5]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2.
[6]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51.
[7]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81.
[8]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7.
[9]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39.
[10]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43.
[1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6.
[1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
[1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94.
[14]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9 -60.
[15]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16.
[16]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3.
[1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
[18]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88 -89.
[19]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9.
[20]戴学正,等.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 215.
[21]戴学正,等.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 60.
[22]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16.
[23]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
[24]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3.
[25]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361 -362.
[26]约翰·奥斯丁.法理学大纲∥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508 -509.
[27]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4.
[28]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4.
[29]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0.
[30]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8.
[3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0.
[3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53.
[3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54.
[3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85.
[3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序言11.
[36]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526.
[37]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527.
[38]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15 -216.
[39]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16.
[40]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15.
[41]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作者序Ⅱ.
[42]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
[43]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
[44]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28.
[45]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41.
[46]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03.
[47]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57,358.
[48]凯尔逊.纯粹法学∥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40.
[49]狄骥.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16.
[50]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626.
[51]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22.
[52]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75.
[5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2.
[54]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法学译丛,1990 ( 1) : 9.
[5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第四章(一) .
[5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第九章.
[5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216.
[5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第七章.
[59]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82.
[60]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88 -189.
[61]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7.
[6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8.
[6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8.
[6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9.
[65]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9.
[66]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9,20.
[67]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0.
[68]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
[69]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下.董书慧,王昶,徐正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