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12.1.3 三、影响性的因素

三、影响性的因素

性受自然的生物因素限制,具有生物属性;也受心理过程和个性品质的制约,具有心理属性;同时还要受社会文化习俗、伦理道德、法律规定等各种社会生活环境的制约,具有社会属性。

1.生物因素

影响性的生物因素是指对性发育和发展产生影响的生物遗传物质和生理条件,如决定男女第一特征的性染色体,决定第二性征的性激素以及对性欲有影响的性腺发育。生物因素决定了性就如人的呼吸、饮食一样,都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是健康成熟男女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正当合理要求,也是生物有机体生存和种族繁衍的必要原动力。性的生物因素也决定了人类的性作为一种生物本能,与其他生物的性机能一样,极具盲目性和冲动性,甚至包含着放纵性和野蛮性,具有自发、自然、无意识的特征。

2.心理因素

影响性的心理因素是指影响性的活动和存在状况的心理过程和人格特征。不同的心理过程和人格特征使得人们有不同的性欲表达方式、不同的交往欲求、不同的性心理感受、不同的性审美观点。一般来说,健康成熟的心理和人格,如自尊、自控、责任感、男女平等意识等有利于性生理和性心理的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合乎社会规范的性行为的形成;而不健康的心理和人格,如自恋、自卑、人格分裂、大男子主义或大女子主义等不但会破坏性生理和性心理的正常发展,还会导致畸形性行为的产生。

丰富多彩的人类心理活动使人类的性关系早已脱离了动物界变成了人的一种高级复杂的情感和心理活动。一方面,心理因素决定了以生理机制为内在驱动力的性会通过性欲望、性幻想、性梦、性情感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心理因素使性独立于性生物学本能之外,广泛地反映和化解在各种文化艺术之中,如小说、诗歌、戏剧、舞蹈、音乐、美术、摄影、雕塑、服饰以及建筑设计等。

3.社会因素

(1)社会性环境。社会性环境对个体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先在的、不可超越的客观存在,因此性一开始就是由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习俗、伦理道德、法律规定决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必然性和规约性。社会性环境分为主流性环境和非主流性环境。主流性环境以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等他律形式和官方价值导向存在于整个社会生活中,通过学校教育、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为传播,从而对每个社会成员性道德的形成起到正面的引导、教育、熏陶、感召、约束和限定作用,维护着婚姻家庭关系的秩序和稳定。而非主流性环境一旦作为主流环境的对立面而存在,对婚姻家庭具有破坏性,对社会成员的主流性道德具有瓦解性。当前非主流性环境主要体现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以性保守、性愚昧为核心的腐朽性观念。

(2)家庭性环境。父母的性道德、性观念、善恶荣辱观念以及行为举止、生活作风无时不刻不作用于子女的感官和心灵,影响着子女性观念的形成。家庭性环境对子女性观念和性道德的特殊作用在于:一方面对子女的性角色意识、性心理,性的是非、善恶、荣辱观念的初始定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在耳濡目染中,在潜移默化中,在无意识的示范和模拟中进行的,具有持续深入、具体细微、渗透性强、示范性强等特点。

(3)同龄群体的性氛围。同龄群体由于年龄和发育阶段的同步或相仿,性问题、性关系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而形成了小群体内部特有的性道德价值取向和舆论氛围。群体中的性观念和性规范并非代表了每个人的意愿,但是个人对群体从心理上的依附和从属,从感情上的亲密和稳定,特别是哥们义气的偏颇情绪,常常使他们服从小群体的性道德舆论,认同其性道德价值,长此以往,小群体的性道德价值标准就内化为每个成员的内在性道德观。同龄小群体中的性道德舆论是一种强化和放大了的舆论,对其成员性观念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常常超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因此,从不良小群体中获得的性道德观念教育改造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反过来,如果从小群体入手来矫正不良的性观念和性行为则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阅读资料

婚前性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

“在你做了那件事后,你的心境就再也不一样了,你面对的事似乎也都和以前迥然不同了。”虽然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原因很多,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婚前性行为都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第一,婚前性行为会对性本身造成伤害。婚前性行为往往是在充满内疚、提心吊胆或唯恐别人发现的“犯罪感”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缺乏良好的性生活环境,双方不仅难以从中体验到性快感,反而留下了痛苦的性经验,容易造成性功能障碍。

第二,性关系会破坏正常的感情。对于性的尊重是对于爱情的最大承诺。在大学生纯洁的感情中掺进性行为之后,就可能使性超乎一切之上。性会抑制先前培育感情的健康交往和正常的相互帮助。有个年轻人这样描述过有了性关系之后的变化:“性成了我们关系的中心之后,我们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愤怒、不耐烦、嫉妒与自私等心态时常困扰我们原本美好的感情。我们无法再交谈了,彼此都感到枯燥乏味。我很想改变这种情况,但又无能为力。”在未发生婚前性行为时,恋爱双方是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可发生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一是双方吸引力比过去逐渐减弱。原以为两性关系很神秘,现在变得“不过如此”,过去紧密吸引双方的东西突然间消失了,于是感到对方枯燥乏味,进而不愿交谈,从而导致缺乏耐性、愤怒、嫉妒、自私等心态。二是男女平等关系错位。原来男方十分迁就女方,自女方委身于他之后,便有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感觉,故对女方开始态度随便、任意支使。反之,女方则因把贞节交给了他,又担心男方改变初衷,唯恐被抛弃,于是对男方一再迁就、容忍。调查表明,婚前性行为后有一半多的人感到后悔和无助。三是使双方猜疑开始萌生。女性如此,男性更甚,男子总希望女友只信任自己,对自己开放,一旦与之发生关系,便又开始猜疑女方:“她对别人是否也这样?”若女方过去已谈过恋爱,这种疑心就会加重,或导致中止恋爱关系,或为婚后生活埋下隐患。

第三,对心理和人格造成伤害。婚前性行为可能使年轻人的人格成长停滞不前。在大学这个专注于人格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陷入性关系的漩涡之中,就等于把心胸完全封闭在两个人的小圈子里,丧失了与他人交朋友、参加文体活动、开发技能、拓展兴趣并尝试去尽更大的社会责任等向外发展的好机会,女孩所受的危害尤其严重。1994年罗波·史塔契的民意调查报告说,54%的人说他们后悔做了那件事,他们多么希望自己当初能耐心地等待。婚前性行为也会导致丧失自尊心,因为不轨的行为使人格层次降低,可能造成自我价值感丧失。有时候,自尊心的降低会导致一个人破罐破摔,对性关系无所谓或利用性来报复其他人,这又促使其进一步降低自尊心,于是就形成一种难以改变的恶性循环,这种情况在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女孩中更为常见。在大学里发生性行为,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造成恐惧、自卑、冲突等。王登峰(1992)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在性行为后出现严重不安、自我否定、恐惧焦虑的男女均占82.2%,对该行为持有害评价的男生占37.0%,女生占82.2%。另外,有咨询专家发现,一些年轻男子在恐惧与负疚感的背景下发生性关系,后来竟成了性变态者。因为他过去总是在紧张与某种冒险情景下获得性快感,于是结婚之后安全、自由、合法的性交反而使他感到缺少刺激,因而不能引起性兴奋。个别人甚至有成为性虐狂的危险,因为虐待对方所产生的特殊刺激能使人重新回到恐惧与负疚感的情境中,从而引起他的性欲。

第四,婚前性行为会使分手产生更大的破坏力。性是一种很强的力量,一个人对发生过性关系的人会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感情联系,而且对其的期待也高度强化,所以当两个人关系终止时会感到心痛欲裂,感到类似离婚那样的痛苦。有时,这种性的关系破裂之后,情绪上的反应可能达到怒不可遏的地步,从而导致对前男友或女友做出暴力行为。此外,婚前性关系造成的痛苦有时会把年轻男女逼到绝望的边缘。有人发现自己急于渴求的爱情竟在一瞬间消逝无踪后,一个悲剧性的结果就是,青少年自杀率在过去25年当中增加了3倍。社会学的研究显示,失掉贞洁的少女比保持贞洁的少女的自杀比例高6倍,离家出走的可能性高18倍,被警察拘留的可能性高9倍,被勒令退学以及学习不良的可能性高5倍,使用大麻这一毒品的可能性高10倍(齐麟,2000)。心理损害是最难以修复的,许多人一生都未能从第一次性关系破裂的痛苦中得到完全恢复。性关系破裂之后觉得被利用或被背叛的大学生会在以后的两性交往中经历感情上的困难,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正是记忆中受背叛的痛苦阻挡了他们走向依赖和依恋他人的路。女孩可能变得对所有的男孩持猜疑眼光,认为他们只对自己的肉体有兴趣;男孩也可能丧失对女孩子的信任感,而不敢再付出真诚的感情。因为青少年期的性经验而导致感情的退缩可能持续多年,所以有些人在20多岁以后发现自己患了感情麻痹症,无法充分地、无保留地爱另一个人。

第五,婚前性关系会导致将来婚姻的困难。性关系是一种能够使两个人结合成一体的强大力量,因此传统上都主张性关系应当为婚姻而保留。一个人很难把与自己有过性关系的人忘掉。有过婚前性关系的男女会发现,即使在婚床上,过去性搭档的形象仍在脑海中困扰自己。把过去性搭档与目前配偶相比较的心理反应不但困扰自己,而且被配偶发现时,非常难堪。结果,夫妇的亲密关系就很难形成。此外,一个在婚前不能控制自己的人婚后也很难奇迹般地变得有自我控制能力,因而不忠于配偶的行为难以避免。凡是涉及婚前性关系的人此后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有些年轻人婚前与不止一人有过性关系,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关系破裂,轻率分手。有人认为,为了使婚姻能有较好的准备,应当“试婚”多次再作决定。但研究结果显示,“试”过性关系的女性比婚前保持纯洁的女性在婚姻的持久性与满意度上都较低。

最后,婚前性行为也更容易导致怀孕,再就是性病的威胁,其严重后果更难以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