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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壮族
1.7.3 第三节 社会组织

第三节 社会组织

壮族的民间社会组织不甚发育,这或许与土司制下各管辖范围有较大的独立性相关。在这种制度下,农奴虽然不是人身被占有的奴隶,但必须依附于一个土司、一定地域,不得随意流动或发生横向联系,由此,跨地缘、跨亲缘的民间组织不易产生和发展。

和生活相关的民间组织,主要是地区性的老人会、互助会、青年会、姐妹会等。老人会类似治丧委员会,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地缘组织,自愿参加的民间团体,其任务是协助处理丧葬。如广西龙州县水口一带的老人会,新会员只要交十个碗、十个羹匙,便可以把名字写在传命牌上,成为会员。老人会有正副会长,每年农历六月初六改选一次。会员家有老人去世,会长便立即召集会员协力处理葬事,壮话叫“含卢过喝”,意思是划船过河滩,同舟共济渡难关。会长向会员征集钱、米、酒等物。各会员家青壮年男子主动出来帮助打柴、修桥、铺路,接待吊唁宾客、挖坑、扶棺等丧葬事宜,会长任总指挥。事毕,会长设宴答谢。因有老人会,贫寒之家也能妥善处理后事,尽儿女之孝道,这是壮家团结互助的好传统。(3)老人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互助团体。与其相类似的是互助会,这是一种临时性自愿结合的互助组织,由几个人发起,商定钱物互助定额,互助范围,婚丧乔迁均不限,一般一个会有几十家。轮到哪家需要,由召集人发出通知,会员便带等额钱粮到主家相助。几十家要轮五六年左右,等于为自家攒钱物,急需时一次筹齐,十分方便。轮过一遍,该会自行终止,如有需要,可另重建。类似这样的会还有广东连山的长生会、建新会和筑路会,广西昭平的标会等。云南文山州西畴、麻栗坡的风俗改良会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以学校师生和乡绅为骨干,设正副会长和秘书,有董事若干人。该会改革的内容有提倡青少年认字、改进服饰、废除早婚、礼仪从简等多方面内容。会员发有宣传证书,凭证可在集市上宣传。广西昭平标会是民间福利组织,参加人数一般不多,十人左右。商议标底(过去每份东银10~20毫,或100~200斤稻谷)。每年开标一次,各成员按标底给中标者钱物,中标者可任意处置,婚嫁、建新房或用以做生意均可。连山的长生会收入用于会员60岁、70岁、80岁寿诞,寿会用于丧葬,建新会用于建新房,禁火会用于禁火,筑路会用于筑路,这些组织有的名称虽失,内容还在,是民间一种有益的福利团体。

与家族相关的民间组织,有过去龙脊十三寨的议团和议众。龙脊虽属广西龙胜县,但其位置处于龙胜、三江和融安三县交界,属三不管地带。十三寨壮人非常顽强,他们开辟的龙脊梯田已成为广西旅游观光的一道风景线。民国时期,官方将龙脊分成上、中、下三甲,但甲长必须听命于议众头领,由头领任命。这里的议众、议团系统自成体系,与官方无关。基层组织为宗支,设有宗支族长,若干宗支组成宗族,设宗族长。一般一寨一宗族(实为大家族),也有多村为一宗族的。宗族长有权召开全寨大会,称为“议众”。由十三个寨十三个头领组成“议团”,是为十三寨最高权力机构。议团每年春秋有两次例会,商讨补充或修改乡约,商讨有关十三寨利益事项。如遇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可临时召集。议团开会相当民主,十三寨所有的成年男女均可参加,并且都有和头人一样的平等发言权。决定问题采取民主协商讨论,直到取得一致意见,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法。但因此常常为一件小事讨论几天,常常讨论到少数人愿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为止,颇费时间。一旦作出决定,坚决实行,首先由头人回各寨传达,新修改的乡约要写在木牌上,立于各寨路口,晓谕民众不得违反。乡约乡规内容较多,但主要有四类:一类是规定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另一类是严禁行乞、严禁烂仔、严禁窝赌、严禁盗贼、严禁强蛮暴欺横行、严禁牲畜践踏禾苗等专门例规。如清光绪四年(1878年)禁约规定:“一禁种土杂种耕地在于放牧之所,各将紧围固好,如牲践食,照苗公罚赔补;一禁种杂粮之处在于外界,如牲践食者,宜报牲主公平照蔸赔补,不敢生事;一禁天干年旱各田照古取水,不敢灭旧开新,如不顺从者,头甲报告送官究治。”《通龙脊拾叁寨会议禁约》对处罚有详细规定,如“一议偷窃禾稻者,罚钱口千文,如违送官究治;一议盗偷香菌杂粮者,罚钱口千文,如违处置……”第三类是联合抗侮防盗乡约,清光绪四年(1878年)规定:“一禁有匪之事,经鸣立即一呼百诺,通喊即至,不得违延逆抗躲藏。”第四类是对外来人的防范和限制,如禁闯入庙宇,禁婚嫁时酗酒闹事,禁引贼入山,禁随意垦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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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唱农事歌  摄影:李桐

龙脊的五级制裁颇为严峻,第一级罚款,适用于初犯和案情较轻者。第二级为写悔过书,适用于虽案情较轻但一再犯案。第三级肉刑,适用于情节恶劣的重案,由十三寨头人公审,各寨民众均可到场。公审确认,即可行刑,包括“吊半边猪”(绑单手单足吊起)、点香烧肉、拷打要害部位以外的地方。到场的人均可参与。第四级革除族籍寨籍,赶出十三寨,任其生死,不准回龙脊。适用于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屡教不改,民愤很大的惯犯。先由宗友、家庭、家族、亲属立字据革除,连舅舅也必须写《割肉断筋书》,然后交议团处置,赶出十三寨,并由歌师将其罪恶编成壮歌传唱,以儆效尤。革除之人社会鄙视,无处谋生,必死无疑。第五级是沉塘,为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为害特重者,如杀人放火重犯。议团开会定刑后,捆绑手足,放入猪笼(sonxmou),绑上石块,投入深潭,并编歌警示后人。龙脊靠宗支—宗族—议团这个系统维持社会秩序,竟能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连官府也十分佩服,自叹弗如。类似议团这样的民间组织,各地区都有,大同小异,只是一般较为松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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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北路壮剧  摄影:李桐

清明会可大可小,小的仅一家族,大一些的包括各宗族。也有的清明会很大,把分散在几个县十几个县的同姓各宗族连在一起,以三月三祭祖扫坟为契机,联络感情。一般要有一个大家确认的祖坟,尽管相隔七八代十几代,早出五服之外,但仍以同姓为兄弟,在感情上互相认可,以清明或三月三祭扫为表现形式。这种清明会联系松散,平时没有什么活动。召集人通常是守在远祖坟茔附近并管理一块祖传蒸尝田的几户本家。不过在交往中如遇到同祖宗之人,也会亲热一些,互相关照。

民间娱乐组织中比较稳定的是各地半职业性的壮剧戏班,这是一种地缘组织的文娱团体,跨宗族家族,跨村,由老艺人主持,选用有悟性有技艺的人组成。这种戏班是非职业性的,完全是义务活动。其成员平时散在各村寨,节假日前集中排练,地方各方给予资助。这些团体以云南文山地区的富宁、广南一带最多,也最完整。那里不仅有众多业余壮剧团,还有为其培养演员的男班和女班,从小训练有艺术悟性的青少年。富宁县最多的时候达到150多个戏班,一些地方几乎一村寨一班,相当兴旺。各地歌圩都有相当一部分有稳定的地点和日期,还有稳定或不稳定的筹备组织,日期将临出面运作,歌圩的对歌、祭庙、文娱活动、临时交易等活动井井有条,按部就班。这些由热心人组成的民间机构,对程序了如指掌,因而各地的歌圩极少混乱,大都尽兴而归。抢花炮组织比较严密,这是一种跨村落、跨家族宗族甚至跨民族的民间组织,由去年抢花炮得胜者出面组织,参加筹备的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到各村联络,组建各村抢花炮队;有的负责现场指挥,并负责建临时指挥台;有的负责评判,主持公正。这种组织大抵是临时性的,结束即散。类似的还有“村际陀螺竞赛委员会”,负责筹办竞赛,筹款购买奖品。壮族由于土官控制较严,民间武术团体不多,极少有武馆。土官垄断武术,著名武术师都控制在他手中,所设校场州州皆有,县县不缺,但都为土官训练峒丁俍兵服务。偶有一些土官控制较松的地方,由武术师牵头组织一些志同道合者成为武术小团体,内练功夫,外授武艺,但因官方忌讳,大体规模不大,生命不长。

壮族虽然没有大规模迁徙,但自土司制崩溃,内部短距离流动、部分流动经常发生。加上婚姻关系、卷伴(4)、不同民族之间正常通婚等因素,传统的家庭、宗族日益解体。特别是家庭经济占主导地位,家族、宗族便只剩下血统这一躯壳。家族、宗族和民间社团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性,至少是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时代维系农业生产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们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的基础,有不少消极作用,在市场经济崛起时代,其传统力量起到阻滞的作用。但它的经济基础已经丧失,新的格局必然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