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落
壮族地区属喀斯特地貌,重峦叠嶂,绵延如海。海拔较高的山间一块块小平地,通常有几平方千米,周围绕着石山,叫做“ ”(rungh)。较低的地方,一片比较平坦的田地,小河穿过,十几到几十平方公里的小平原,称为“峒”(doengh)。狭长的山谷、土坡间河谷,称为“陆”“罗”(lueg)。峒中分布着一个个山寨、村庄,壮话叫做“板”(mbanj)。壮族村落一般背靠比较巍峨奇特的大山,山上长着驳杂的原始森林,百鸟麇集,鸟兽出没,流泉穿石。村前绕着溪流沟渠,或排列一溜鱼塘。村前视野开阔,田畴如茵,远山千姿百态,或如笔锋,或似利剑,或呈波浪,或腾飞马,令人赏心悦目。
壮人的家叫栏(ranz),它有家、房、姓三个含义。这些干栏簇聚一处,少有分散。村落的第一种类型是一家族一姓,同一祖宗之后,这种村落在壮族地区并不少见,而且有的很大,几户到几百户,千户之村也偶尔见到。这种纯一姓的大村落,内部结构颇有讲究。它包括若干家支,若干家支构成较大的家族,若干家族构成宗族。小的村落一般是一个或两三个家族,大的往往是一个宗族。其干栏或地居住宅的排列,受血缘关系远近的影响极深。一般几个亲兄弟分家后,其住宅总是挨在一起,并往往排列成并联或串联式小干栏群。再扩大一些,一个家族住宅基本连成一小区,以便彼此关照。一旦有事可互相呼应,在心理上大家有一种安全感。对外也显示出家庭集团的威力,外人不敢小视。聚居的宗族一体感之意识比较强烈,如家族内有人有功名,则以为全家族的荣耀,成为该家族对外交往的筹码。并且人们往往造些舆论,说这是某个祖坟葬着龙穴,佑及子孙昌盛。这种意识是从汉族那里传来的,壮族早先是没有堪舆的。家族、宗族长期营造的那种浓浓的人情味,弥漫在一个个很有个性的村落,甚至语言上的一些特殊韵味,不同村落的人聚到一起,人们都能很快分辨出谁是哪个村的。比如某个村特别喜欢某个词,某个村的人以幽默风趣著称,某村的人特别死性,等等。这是由于这种一姓村往往有悠久的历史造成的。
多姓村在壮族地区是比较多的。这里所说的多姓村一般是两姓到三姓,而且不是单家独户,而是几个不同姓的家族。其居住分布各自成一小区,有大家约定俗成的分界线。同姓家族住宅按一定的规则排列在一起,以便彼此关照。这种异姓家庭共建的村落,有着一种道不明又扯不开的关系,一方面,由于与另姓家庭为邻,家庭内部的凝聚力显得尤为突出,家族之间无形中有一种利益和声誉上的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壮族地区还保持着族外婚的遗风,同姓不婚,不同姓氏家庭之间很自然地形成姻亲关系,彼此常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也有的村落不同家族之间发生矛盾,长期互相防范,关系紧张。久而久之,各家族的新家庭的住宅便往外扩张,家族之间隔离渐远,形成两个邻近的村落。
再一种村落是以某姓家庭为主,其边缘散落一些异姓家庭。这些家庭有的是因为与村落中某一户有姻亲关系后迁来的;有的因购买该峒的边沿荒地,落此谋生,也有的流浪至此,暂且安身,其中也包括从外省流浪来的汉族穷苦人。笔者的家乡东竹屯为蓝姓家庭的族聚地,在大村庄外,零零散散地分布着几家外迁来的家庭。笔者家就是从几十里外逃水灾搬来的。另一家也姓梁,是从湖南流浪来的汉族人。还有两家是潘姓的。外来的几家与村里主体家族的关系是比较微妙的。总的不大稳定,但蓝氏的两个家族,彼此隔着一条纵向巷子,也经常闹些别扭。不过这种村落的主体家族一般是比较稳定的。由于主体家族早就把本庄好田地占领,外来户在发家上没有可依靠的土地,日子总是比较艰难的。

山区蓄水池 摄影:李桐
第四类村落属杂姓村,各姓家庭不多,人丁不旺,这一般是属于新形成的村落。
最后一类是不同民族家族组成的村落,一般是壮汉村或壮瑶村。由于生活习俗不尽相同,这种混居村落不是很多,主要是湘桂路沿线各县。多民族村落居住格局与多家族相似,在村庄里有一条约定俗成的分界线,各民族相对聚居,同时往往保持着姻亲关系。不过由于汉族居住小镇较多,瑶、苗居住山腰或山巅,混居村庄不大容易组成。
就一般而言,村落是大于家庭、家族乃至宗族的最基层社会单位。虽然壮族有的宗族很大,百十个、几百个同姓村落连成一片,但那只是远祖同源,各村庄之间就血缘关系来说已经有远近之分了。
村落因为居住相对集中,又包容同姓氏、不同姓氏乃至不同民族家族,它也就自然变成国家政权系统最基层的单位,历史上先后叫做“峒”“庄”或“甲”。新中国成立后,称为生产队、村民委员会。但村落有自己非政治性的共同利益、共同活动和纽带。第一,壮族村落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生产单位,虽然自农村公社瓦解以后,财产私有,但一个村庄不分贫富、家族甚至民族,都共同遵守壮族古老“多饶制”习俗,在耕种、收获季节及起新房等生产活动中集体出动,无偿相助。第二,有共同民俗活动,这主要是社日共同祭社神,共同过春节,遇灾祸时全村洗村、扫寨或安龙。红白喜事也很自然地变成全村的活动。每当某家有红白喜事,人们总是主动来帮忙,认为这是尽必要的义务。第三,遵守村规村约,如村后山林不得砍伐,水源不得污染,龙脉不得动土,牛羊不得践踏邻居田地,违者由寨老裁决,按村规处罚,有矛盾互相谦让,由寨老调解。第四,共同修筑和保护全村的公共设施,主要是道路、山隘口城墙、望楼、亭台、庙宇、碾场、坟地等,特别是修桥、铺路,各村对此颇费心力。第五,共同的教育活动,如过去各户出资建教馆,请歌师歌王教古壮字、民歌作法、传播长诗。教馆中也常请拳师教授武术,使青少年有自卫的本领。第六,共同维护本村寨安宁,防盗御侮。壮族村寨往往是“军营式的村舍,此种村舍,悉含有军事上防御之作用……除各家坚壁高栅,陡处开设炮眼外,村前复建石为墙,墙外环植茨竹(一名棘竹,又名龚竹,丛生多刺),兵火不能入。竹外如有溪水,则又浚为池,只有一桥一门,可为通道。村后即倚连深险之山洞,有警,丁壮御于外,老弱及妇女,悉运家私于洞中,盗即入村,除焚屋外,仍毫无所得。地方稍乱,即严局村栅,白昼不启”(2)。由此可看出,壮人把共同维护本寨安宁作为全村头等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