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家族和宗族
壮族家庭结构按其辈分有由夫妻、子女构成的两代家庭,由夫妻、父母、子女构成的三代家庭,由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女构成的四世同堂家庭。单亲家庭及无子女一代家庭很少,四世同堂新中国成立前普遍存在,并且以此为荣,但现在已经很少。从成员结构上看,又可分为亲子家庭、赘婿家庭、养子(过继)家庭、继父家庭和继母家庭。
家庭成员的称谓主要是叙述式称谓,以“我”(gou)为中心,妻子称“娅”(yah)、“勒娅”(lwgyah)、“拔”(baz)、“美”(maex);父亲称“波”(boh),继父称“波楞”(bohlaeng,楞直译为后、后来);母亲称“乜”(meh),继母称“乜楞”(mehlaeng);祖父称“公”(goeng)、“龚”(gungq);祖母称“蒲”(buz)、“奶”(naiq)、“娅”(yah);曾祖父称“公杰”(goenggeq);曾祖母称“娅杰”(yahgeq);子女统称“勒”(lwg),男儿称“勒赛”(lwgsai)、“特勒”(daeglwg),大儿子称“特大”(daegdaih),二儿子称“特二”(daegngeih),依次类推;女儿称“勒伯”(lwgmbwk),大女儿称“达大”(dahdaih),二女儿称“达二”(dahngeih),依次类推;儿媳妇称“报”(bawx)、“勒报”(lwgbawx);孙子称“兰”(lan)、“特兰”(daeglan);孙女称“兰”(lan)、“达兰”(dahlan);曾孙称“论”(laenj)、“特论”(daeglaenj);曾孙女称“论”(laenj)、“达论”(dahlaenj);孙儿媳妇称“报兰”(bawxlan);曾孙儿媳妇称“报论”(bawxlaenj)。赘婿与儿子称谓相同。儿媳妇称公公为“公”(goeng),称婆婆为“娅”(yah),称丈夫为“关”(gvan),或叫学名。生男育女后,以第一个孩子的小名为转移,假如第一个男儿小名“强”,则父亲被称为“波特强”(bohdaeggyangz),其母称为“乜特强”(mehdaeggyangz),长辈、外人及夫妻间都如此称呼,是为尊称。
四世同堂大家庭及由几个家庭构成的家族,以我为中心,第一个旁系里,称兄为“倍”(beix)、“哥”(go),(借词);称弟为“侬”(nuengx);称姐为“姐”(cej);称妹为“侬”“达侬”,最小的妹妹为“侬伦”(nuengxlwnz)。对其二三代称呼与自己子女无异。有的地方对姐妹子女的称谓借汉语“外甥”(vaihseng)。无侄称呼,以兄弟相称,但向第三者介绍时还可说“勒隆奥”(lwglungzau),意为“叔伯之子”。
第二旁系即父亲的兄弟姐妹及下三代,称伯父为“隆(lungz),叔叔为“奥”(au)、“叔”(cuh,借汉),父亲的姐妹一律称“姑”(gux)、“乜姑”(mehgux,姑妈)、“把娘”(bajniengz)、“乜果”(mehgo),伯母称“乜隆”(mehlungz)、“乜婶”(mehsimj),叔母称“乜奥”(mehau),姑父称“波姑”(bohgo)、“姑丈”(guhcang,借汉)。下三代与第一旁系称呼相同。
第三旁系即祖父兄弟姐妹及下三代,祖父之兄如只有一个,称“公老”(goenglaux),如多个,依次称“公大”(goengdaih)、“公二”(goengngeih),依次类推。祖父之弟如只有一个,称为“公哦”(goeng'oiq),也可按排行叫“公二”“公三”……祖父兄弟之配偶通常与祖母同,亦可按排行称“娅大”“娅二”……祖父之姐妹统称之为“娅姑”(yahgux),娅姑之配偶统称“公姑”(goenggux)。祖父的下三代与直系同。
第四旁系曾祖父之兄弟姐妹称谓与曾祖父同,配偶及下三代亦然。
不过在壮族的家族乃至宗族中,经常有大排行的现象,即叔伯兄弟之间按年龄排列:“哥大”“哥二”“哥三”(godaih、gdngeih、gosam)……父辈称“波大”“波二”“波三”(bohdaih、bohngeih、bohsam)……祖父一辈称“公大”“公二”“公三”(goengdaih、goengngeih、 goengsam)……婶娘称“乜大”“乜二”“乜三”(mehdaih、mehngeih、mehsam,直译为大妈、二妈、三妈)……妯娌中排行大的统称“囊”(nangz),按排行在其后加序数即可,弟媳统称“侬报”(nuengxbawx)。这种大排行,显然是氏族社会血缘婚和族外婚的遗风。
家族早期是个生产单位,后来为家庭所代替。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壮族的家庭也是以男子为中心建立的。但壮族的男权是一种不彻底的男权,妇女有一定的地位。一家祖父掌权,祖父死后祖母也可掌权。在壮乡,夫妇正当年而妻子掌权的家庭也不是个别的。在这样的社会生活土壤上,出女土官则不足为奇,如明洪熙元年(1425年),上林司女土官黄娘以土司长官身份入贡;宣德元年(1426年)土官岑暄死,其妻代理政务,宣德三年(1428年)入贡;宣德四年(1429年),上隆知州岑琼之母陈氏接任,称陈氏土官;嘉靖中,岑猛死,妾瓦氏夫人执政十多年,并代弱冠之曾孙岑大寿、岑大禄出征抗倭(大寿随队)。另外,壮族不仅将入赘者与同家族子女同等看待,并且有财产继承权。已出嫁的女儿,娘家出现变故无人继嗣,她也可以携夫回来继承家业。继父在壮族中不太多,寡妇多改嫁或守寡,但也偶有继父,不过因夫妻两人与此家庭无血缘关系,虽有继承权,受排斥的多。继母带来的男孩,要改从夫姓,与兄弟排行,也有一份继承权。在历史上,壮族祖先曾有幼子继承制,氏族社会末期确立长子继承制时,曾产生冲突。在《布洛陀经诗·唱罕王》里,长子罕王有继承权,幼子祖王不服,屡屡设计杀害兄长,气得罕王上天,把瘟疫等许多灾难降到人间。祖王无奈派乌鸦和老鹰上天向罕王认罪,兄弟才和解。历史上,曾有过长子血统不好确定的时期,长子因此屡吃苦头。乌浒人就曾“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味旨则以遗其君,君喜而赏其父”(1)。直到几十年前,家庭中财产也不是兄长说了算,分家还是各有份。正如《传扬歌》唱的“树大必分杈,儿大必分家”,“田地父母给,发家看各人”。财产继承权,可以说是家庭头一件大事。不过总的来说,大多数家庭中,还是重男轻女,按父系安排血统的传承。内部关系的调整,按《传扬歌》行事,详细将在后面另述。家长组织家庭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保护一家的安宁,并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保持在社会上的一定的地位和权利,而以一家两种生产的繁荣为幸福的目标。家庭受家族的保护和约束。
壮族的家族虽然普遍存在,但由于在经济上缺乏一种强有力的纽带,功能相对减弱,只剩下血缘一个纽带。对内,家庭在族长(通常兼寨老,或干脆只以寨老身份出现,与家庭经济实力及地位相连)统管之下,维护家族内财产的继承和保护,不使外流;团结全家族保护各家的安宁;扶困济贫,不使家族内成员过于困顿,帮助其渡过难关;维护各家庭内部和谐,调解纠纷,使血统得以延续;管理蒸尝田,组织清明会,通过祭祖扫坟维持精神上的关联和一体感;维护族规家法,使传统伦理道德得以继承;教育青少年,使之按族规成长,有的还集资建立教馆。不过这些事务都在比较紧要的时刻才显示出来,平时主要还是家庭事务。家族一般一致对外,御侮,宣扬家族史,协调关系。为防止血族复仇,对族内成员管束。若有人受侵害,齐出保护。20世纪40年代,广西隆山县(今马山县)东区蓝姓一贫苦人被盗,损失较重。度其盗者走不远,匿于东山,平时不甚出面的族长一呼百诺,全家族并宗族出动,把整座山篦了一遍,最后抓着了盗贼。在村公所广场展示后,谎称送县,半道将其一枪打死,报县政府说贼半路抗拒逃跑,不得已开枪。村长、乡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此以后,这一带极少发生盗案。家族的力量可见一斑。宗族关系较远,只剩同姓一根纽带,有些地方每年有一次祭祖活动,其他联系很少。
此外,由于姻亲关系,每个家庭家族都有岳父岳母、舅父舅母、外祖父外祖母、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男女外甥等,有的还要加上干爹干娘及拜把兄弟,形成一个姻亲关系圈,一般可维持两代。这是一个不稳定的关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