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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珞巴族
1.7.3 第三节 亲属称谓

第三节 亲属称谓

亲属称谓对于明确血亲关系中的辈分、亲疏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博嘎尔部落为例,该部落十分看重女性的贞操,在婚前少女私通的极少。在博嘎尔人中,女性的贞操,往往是男人之间产生争斗等问题的根源之一,因此禁止私通,而且,一般情况下,博嘎尔部落中各氏族都是按血缘组成的社会系统。一村或者是一寨,一般都是本氏族成员,这就较有效地避免了私通的存在,同时,为明确这种血亲关系中的辈分关系,博嘎尔部落有系统的、明确的亲属称谓,如下表:

首先,对亲属称谓产生影响的是氏族外婚制,由于本氏族的人不能在氏族内部通婚,所以按常理推断,每一个氏族成员的婚配对象必须是外氏族的成员,于是二者就会在数量上呈现1:1的关系,当然,这一比例不是绝对的。氏族外婚制除了对氏族内外人数的比例上发生作用外,还对各个亲属的称谓也产生了影响。例如,上面提及的姑父、妹夫、姐夫用同一称谓为例,可以看出,由于姑姑、姐妹的出嫁后,就不再是这个氏族的成员,而他们的丈夫也就不与这一氏族发生更多亲属名义上的往来。在这一氏族中,他们的身份只是已出嫁女子的丈夫,在众多亲属中占的位置很不重要,所以其称呼也没有做更细的划分,仅用一种称谓就包括了这一大范围的亲属,同时表明了他们在这一亲属群中的身份和地位。

其次,买卖婚姻的存在也对亲属称谓产生了影响。“买”来的妻子对丈夫和整个家庭而言是与嫁妆等同的财产,所以对嫂嫂、弟妹、妻子、儿媳等也只用了同一称谓称呼。

再次,乱伦禁忌和转房制中反映出了长辈与小辈之间长幼关系不明确和同辈中长子女和次子女等子女长幼关系不明确,乱伦禁忌中禁止长辈与小辈间发生关系,而转房制中男人可以将死去的兄弟遗妻收为自己的妻子。虽然分别有邦德、邦依两个称谓,但还有一个共同的称谓“阿邦”。这种亲属称谓上的部分粗放性,据说还受到珞巴族原始社会时期血缘婚的影响,在血缘婚阶段,由于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父亲同岳父,母亲和岳母,祖父与外祖父,祖母与外祖母都是一人分饰两角,所以就没有称谓上的区别,而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是各人共同的子女,因此也只有一个称谓,男的称“额若”,女的称“额麦”。①

一、父系亲属称谓

谈到珞巴族的亲属称谓制度,首先要明确其父子连名制。在父子连名制之下的各个氏族中,每个氏族成员的名字都在世代的子孙繁衍中被传承下来,任何氏族成员的名字都与其祖先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如果将一个氏族成员的名字与其历代先祖的名字完整记录下来,就能得出一个家庭的家谱,各家庭的家谱又能共同构成部落的谱系。珞巴族的父子连名制为族谱的完整保存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因为重名率较高,所以在记录过程中,一些重复的名字容易被忽略。珞巴族的父系氏族使得在父子连名制中传下来的只有儿子的名字,女儿则因为要出嫁而成为其他氏族的人。

表5:博嘎尔部落父系亲属称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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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珞巴族的亲属称谓表中可以看出有很多亲属用一个称谓:曾祖、祖父、外祖父用同一个称谓;祖母、外祖母用同一个称谓;姑父、姐夫、妹夫、女婿用同一个称谓;嫂嫂、弟妹、妻子、儿媳等用同一个称谓;外侄和舅表兄弟用同一称谓;侄子和表兄弟用同一称谓。

2.女子出嫁后,其所生子女全部算外氏族的成员,而男子娶妻后,其所生子女全部算本氏族成员。

3.以父系为主线的亲属构成中,如果仅按出生算,本氏族成员与外氏族成员的数目是相同的。

这些现象都是珞巴族婚姻制度的产物和表现。

二、母系亲属称谓

表6:博嘎尔部落母系亲属称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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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妻系亲属称谓

表7:博嘎尔部落妻系亲属称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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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系亲属称谓

表8:博嘎尔部落夫系亲属称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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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亲属称谓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除父辈和祖辈以外,其余的辈分都有固定称谓,这就明确规定了氏族中的辈分,严格杜绝了近亲婚配,且通婚也是在同一辈分之间进行。

在通常情况之下,一个氏族共同组成一个村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生产、共同对付来自于外氏族部落侵扰和血亲复仇等活动,至19世纪五六十年代,博嘎尔部落的大部分氏族仍然是聚族而居。但也有一些现象即氏族社会的逐渐瓦解,其标志是氏族成员不再完全依赖于氏族集体而生存,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不断。

私有制出现后,生产上除了邻居间的互助外,不再从事公共的生产活动,不管狩猎还是农业,逐渐以家庭成员为主,因此,在一个氏族中,常会有本氏族人的外迁和外氏族人的迁入,这种迁移打破了原来固有的氏族体制,也标志着血缘体系在逐步瓦解。

以南伊乡的现状为例,居住在该乡的博嘎尔人离开本氏族或迁居该地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躲避部落氏族之间的血亲仇杀而迁徙。这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博嘎尔的耿直而好勇性格表现较为普遍,因而,财产的纷争、婚姻纠葛、土地的纠纷等如果不能得到族中长者的及时调节都会酿成冲突仇杀,这种冲突仇杀大则会影响到整个氏族安全,小则会家破人亡,当本氏族中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成员时,氏族成员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姻亲关系,投靠有势力的氏族寻求保护;二是到藏区,经西藏领主的允准避难,在米林县境内如南伊乡、里龙,卧龙等地的博嘎尔人中,这种实例不乏其人。

第二,因债务问题而迁徒。债务纠纷在博嘎尔各氏族中是较为常见的矛盾源,其产生的原因有几种:其一,为了婚姻嫁娶所付的婚价,在前面我们已介绍了珞巴族人买卖婚应付的婚礼费用是极重的,因此,为此欠债而需要用家产甚至子女顶债的也大有人在;其二,博嘎尔各氏族的人家中有人常年重病卧床时,需要有大量的牲畜作为其献祭物,而整个珞渝地区地处丛林,不适于牧业的发展,因此牲口价格一路看涨,由此,为满足这种祭祀需求,人们不得不高价购入,或欠债为病人杀牲驱魔,但又在短时间内无法还清,激发各种债务纠纷,使得这些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即便是不欠别人的债务,为了方便购买牲畜,也会远迁至如米林这种畜牧相对发达的区域。

第三,抢亲和私奔等因素。博嘎尔部落有抢亲的习俗,但抢亲往往是氏族间矛盾的激发点,当抢亲者氏族弱小,不足以保护本氏族抢亲时,则只有带家人外逃,以求保护。

第四,社会变动因素。如1962年的对印自卫反击战,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印政府和后来的印度政府逐步加大对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我珞渝地区的蚕食侵占力度,引起广大珞巴族各部落的反抗斗争,这也引起了印度政府的恐慌和镇压,1962年对印自卫反击战爆发,我解放军势如破竹,随后奉命回撤,部分原珞渝地区博嘎尔部落居民也跟随解放军迁居至米林。

以上几种出迁,是博嘎尔部落各氏族血缘体系逐渐瓦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