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崇尚和谐的精神信仰
信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新中国成立前,怒族长期处于高山峡谷阻隔、交通信息封闭、迁移游离不定的生存环境中,这种生活环境远离主流社会的政治文化中心,远离战争纷争的战略中心,客观上为怒族致力于自给自足的经济文化生活提供了良好条件,避免了参与政权争夺、利益纷争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族群与族群之间相互猜疑、争斗、仇杀、仇恨、报复等狂躁、凶残、好斗心理性格的产生。人们面临的困难和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如何获取物质资源、繁衍子孙后代的问题上,需要解决的矛盾更多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由此,人们的精神信仰更多的是建立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适应自然基础之上的支撑个人、家庭、家族、氏族、族群维继生存、发展的朴素观念上。即是围绕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来展开的。应当说,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是贯穿于怒族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是怒族精神气质的内在品质,是怒族精神信仰的核心思想和价值取向。
怒族崇尚和谐的精神信仰源于生活,集中体现于宗教信仰,又广泛深刻地影响了社会文化生活和生产行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怒族各支系普遍信仰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原始宗教信仰成为主导怒族意识形态的精神信仰。为什么信仰原始宗教,赋予自然万物无穷的力量和把超人的力量赋予神呢?是因为在自然环境险恶、生产力水平极低的环境下,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和适应自然的能力依然有限,所以就对赖以生存的自然界和自然力量产生了敬畏,由敬畏产生崇拜。于是,在怒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中,天地、山石、鸟兽、虫鱼和树木等一切万物都被赋予了超凡的力量并加以崇拜。如传说怒苏支系的女始祖茂充英就是蜂与蛇交配后生下的,而茂充英长大后又与蜂、蛇、虎、麂子、马鹿等动物交配,所生后代成为蜂氏族、蛇氏族、虎氏族等。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极度贫乏,人们只能将生老病死、幸福安康寄托于神灵的庇护和鬼魂的驱除,来求得心灵的慰藉和平衡。这种原始的神灵观念和崇拜,一方面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又包含了敬畏自然、善待自然、克制人类行为方式的理念,它蕴涵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深刻哲理,是这一思想观念萌发的温床和它“童年”时期的摇篮。在万物有灵和灵魂不灭的信仰的支撑下,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索取行为也受到了约束,凡事适度而止,凡事感恩图报,凡事心存满足,并以各种形式的村规、民约和禁忌加以规范,如不能乱砍滥伐树林、不能破坏和污染水源、不能乱撬石头等,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生态的平衡。同时,人们的行为方式也受到了限制,形成了“多做好事、少做坏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善恶观念和行为标准。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相继传入怒江地区后,这些宗教便成了贡山、福贡部分怒族群众的基本信仰。至此,怒族群众的信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信仰单一的原始宗教转向信仰多种宗教,呈现出信仰多元化的格局。即使同一区域、同一家庭成员信仰不同宗教都能够和谐共存。为什么原来信仰原始宗教的群众转而信仰其他宗教且能够和谐共处呢?从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到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教义来考察,尽管他们信仰体系不同,崇拜对象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崇拜超越人格力量的神灵,而这些神灵的作用都是解救人的苦难,解决的是人的精神支柱问题。人们在信仰神灵的同时,信仰中所倡导的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理念也自然而然深深地烙印在人们的精神信仰、伦理道德、行为规范中,如不吸烟、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乱、不喝酒、不斗殴等,教规无疑产生了约束力。由此,怒族部分群众在各种原因作用下选择了信仰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而追求和谐、崇尚和谐成为怒族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行为规则。
在原始宗教和外来宗教的主导下,怒族由敬畏自然而产生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由信仰多种宗教而产生了包容宽厚的精神信仰,形成了信仰多元宗教、与不同群众和谐相处的精神气质。这种精神气质表现在个体上,就是维系家庭和睦;表现在群体上,就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因此,在怒族聚居地区,除古代社会因官吏压迫、民族歧视、外族侵辱等被迫原因外,怒族与其他民族发生械斗、仇杀、纠纷的事件均极少,个体间发生打架斗殴、家庭成员间反目成仇、邻里间纠纷不和的现象极其少见,人们都以和为荣、以和为贵。

怒族桃花节[1] 摄影:罗金合
在宗教信仰对怒族精神生活产生极大影响的同时,不可否认,道德信仰也是维系怒族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从怒族信仰原始宗教和部分群众后来选择外来宗教的情况看,宗教信仰着重解决的是个人的精神问题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即当个人面临生病苦难时,往往通过举行各种祭祀活动或者到宗教活动场所向神灵、佛祖祈祷等方式来祈求神灵、上天的庇护,求得心理的平衡和慰藉。但原始宗教活动方式往往以家庭和个人的方式出现,且许多活动都规定不允许妇女参加,或者参加活动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成为家族、村落和族群共同的活动仪式,因而,其信仰不是解决族群的共同信仰问题,而是个人或家庭的精神问题。外来宗教传入后,在传教士们的诱骗下虽被一部分群众所接受,但这种信仰的影响范围也是有限的,除定期的宗教活动外,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信徒与非信徒之间、本村信教群体与其他民族之间的行为关系规范更多的还是依靠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因此,家庭道德和社会道德是除宗教信仰之外,规范约束怒族群体行为的又一支撑力量。如家庭成员中分长幼有序、邻里之间团结协作、村寨纠纷和谐调解,即使对陌生人也要热情相待、和善有加,以免被人嘲笑和说闲话等。
诚然,原始宗教和外来宗教也给怒族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怒族所处的封闭环境也阻碍了与先进文化、主流文化的交流交融,因此,怒族难以形成凝聚本民族思想意识、主导共同理想的信仰体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行、法制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的扩大、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科学精神也在不断向怒族生产生活和精神信仰渗透,科学观念、科学知识、科学生存逐步形成,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但崇尚和谐的精神信仰仍然深深地印刻在怒族人民的内心世界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