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习惯法(神判)
怒族社会没有成文的法规,各个氏族和村社均按照传统的习惯来约束和处理侵犯财产、侵犯人身等行为,在处理公事及断案时以刻木结绳记事来裁决。
其裁决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
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法主要依靠和沿用宗教神明裁判。如某户所栽种的包谷或黄连失窃,怀疑某某人偷盗时,以采取“泼血酒、诅咒”的方式来裁决,即由双方当事人请一位祭师或中间人为证。杀一只小鸡,将鸡血注入酒中,双方相互对天发誓,誓毕将血酒抛置地上,以后不论何人,只要谁先走过泼血酒之地,谁就是偷窃者,会被恶鬼附身患病而死。如偷窃者当众被擒获,则交给头人处理,一般是加倍赔偿所偷窃之物,严重者则割掉一只耳朵。民国保甲制时期,若有人偷了五六包青包谷,则罚现大洋10圆,若交不起罚款,便用火烧小偷的手予以教训。
二、对争执土地或其他财产的裁决
家庭成员中为土地或财产继承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请头人公断。公断时,头人手执包谷粒或竹签,甲方诉说一条理由时,由头人投下一支竹签或一颗包谷粒;乙方诉说一条理由时,头人照样投下一颗包谷粒或一支竹签。等双方诉说完理由后,由头人检视双方的竹签或包谷粒有多少,以多者为胜,少者为败,并由头人刻制同样的两片刻木作为不得翻案的凭据交给双方当事人各自保存。如系严重的土地纠纷或严重的盗窃事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经头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时,便往往由当事人请求头人作证,双方举行神判仪式来裁决。
新中国成立前,怒族人的一切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受到神的制约和支配,并借助于神的威力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神在怒族人心目中是威力无比、至高无上、全通全能的。正因为如此,怒族人解决纠纷和争议也要借助于神力。怒族历史上也有内部争议,有官司,有纠纷,有纠葛,有争论,等等。一旦内部发生争议,多由头人或族长出面调解,头人或族长一出面就能平息。但一些问题头人或族长出面也解决不了,诸如地界纠纷、男女关系纠纷、口舌纠纷等,当事人双方各持一端,头人和族长出面也解决不了问题,就借助神的威力,实行神判。实行神判分两种:一种神判叫“鸡血诅咒”或“烧香跪地对天发誓”(发毒誓、诅毒咒,所谓“天打雷劈”“五雷轰顶”“断子绝孙”等),天长日久才能见效,据说一旦见效,能使有过的一方倾家荡产,家庭或氏族成员死于非命或完全毁灭,而无过的一方则安然无恙;另一种神判叫“捞沸锅”和“拔火桩”。
1.“捞沸锅”,又称“捞油锅”。就是把一块秤砣大的石头放入大铁锅内,再盛一大锅水,用大火把水煮沸,当事人双方去捞沸锅里的石头,看谁的手被烫伤。手被烫伤的一方被视为败方,手未被烫伤的一方为胜方,败方得当场向胜方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在举行神判时,头人或族长到场监视,村社居民前来围观作证。“捞沸锅”神判既有趣,又可笑。在“捞沸锅”之前,双方当事人都请来一位祭师诅咒对方,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神啊,让这沸水变成冰水雪水,保佑我方的手安然无恙……”经“捞沸锅”神判,在头人或族长以及村民的监视和围观的众目之下,手被烫伤的败方只能承认自己有过,不敢抵赖,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财物;胜方理直气壮地接受败方的赔偿。争议被平息了,双方互谅互解,表示今后愿在一个地方生活和劳动,朝夕相处,共渡难关,此种判决直至民国年间仍在沿用。
2.“拔火桩”。即将长条形石块埋入土中一半,周围架柴火烧红后由被告去拔石桩,烫伤者有罪,反之无罪。
3.喝血酒。即先由头人或祭师念咒语,然后杀一只公鸡,将鸡血滴入酒内,由被告一饮而尽,如三年内喝血酒者不患大病或死亡,便认定清白无罪,反之被视为罪人。
神判是非常严肃的事,仪式十分庄重,一般不轻易举行。举行神判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亲属、邻居必须到场。
三、对侵犯人身的裁决
除神明判决外,另一种裁决方式是以赔还实物为惩治手段,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安全或侵犯夫权时行使。如发生人命案,则必须赔偿命金,命金数额按习惯规定要赔活牛7条,活牛可以实物折抵。命金必须一次付清,不得拖欠。按照怒族习惯,死者的家属在两三年后通过公证人向对方提出索取二次命金。第二次命金则规定为1头活牛,并由双方杀1头猪,备酒招待死者亲属,以示安慰;双方当事人由公证人安排各拉红白二线的一端,从中割断并抛洒血酒,经过这一简单的仪式之后,双方可以重新和好。
如妻子与其他男人通奸被发现后,要罚奸夫1头牛、1头猪、1个铁三脚架、1瓶水酒,或者赔给半开银圆[2]9圆;奸妇赔给奸夫之妻挂珠1串、贝壳1只,以“掩羞”即可了事。如发生奸情,妻不认,可以吊打;如重犯,吊打后烧辣子熏呛或将妻子出卖为奴。
若妻子与婚前之情夫潜逃者,一般由所谓“拐逃者”的父母或亲属代为交涉,交涉时以活牛、干牛(1条干牛以1个铁三脚或1口铁锅计)各7条及1个女子顶替方可了事,也有的只需由妻方之亲属另找1女子代替并赔给活牛1条即可。若征得逃妻之未婚姊妹同意,可由其中1人代替为妻,甚至也有由女奴隶顶替的。
四、对抢妻的裁决
对抢妻者,则罚以两倍彩礼给对方作为聘金和聘礼。抢妻行为的发生是经过男女双方密谋的。男方在暗中组织好三四个人把女方抢到男方家,这时,被抢的女子表面上装出委屈的样子,若有妻之夫不经过商量讨第二个妻子时,需加倍赔给对方聘礼。
五、怀疑男女关系案的判决
清朝末年,傈僳族姑娘双宝罗嫁给怒族人。因该女长得漂亮,又能歌善舞,经常出没于婚礼场合,于是引起怒族青年腊石的反感,说她在外面找野汉子,败坏怒族的名声。双宝罗坚决否认,要求用“沸水捞石”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腊石烧了一大锅沸水,找来中间人作证,让双宝罗捞沸水石,结果双宝罗的手没有被烫烂,判明双宝罗清白无辜。这样腊石向双宝罗赔了1头黄牛、1口铁锅,还杀了1口猪,招待主持仪式的人员。[3]
六、对债务和契约的裁决
怒族因社会分工不明显,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交换,债务关系也很少,主要以借粮食者居多,一般秋后偿还,无利息,也无契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过高利贷,如每借半开1圆,年利3升包谷,一般用口头协商,不立契约,债务可以无限期地保持下去,若还不清,可延至第二年偿付,但没有复利。
牛在怒族社会起着类似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作用,相互借牛较为普遍,并有一套完整的办法。为了区分每头牛的大小、肥瘦,借牛时,用一根绳子量牛的胸围,量好后将绳子对折拢来,用拳头来量,看有几拳,如有五拳,就在一根竹竿上刻五道长痕,把竹竿破开,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契约,并请公证人作证,按习惯每年利息为一拳,超过者,双方可用粮食找补。旧社会,由于许多案子不能秉公断案,以致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新中国成立后,怒族早期氏族内部长期形成的民间调解痼习已完全废止,一切裁决、判决和民间纠纷的调解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注释】
[1]参见云南民族事务委员会编:《怒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
[2]清政府批准的2号银圆,每两枚抵1号银圆一枚使用,最初由湖北运入。云南造币分厂铸造的银圆,以2号银圆为主。
[3]史富相:《架科怒族史料》,载《怒族研究》第2期(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