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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族
1.7.9 第九节 禁忌习俗

第九节 禁忌习俗

禁忌是指教义或习俗上不容许、禁止的方面,这是许多宗教所共有的。伊斯兰教禁忌很多,保安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因此,遵守伊斯兰教禁忌是他们信仰的一个主要方面。保安族所聚居的地方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地方,保安族的禁忌有与其他民族相似的地方,也有自己本民族独特的禁忌。保安族禁忌涉及到其生活的诸多习俗,总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禁忌

保安族在日常生活中,对生产工具十分爱护,忌跨越斧子、镰刀、绳、锨等生产工具。保安腰刀不仅是保安族的传统民间手工艺品,它还是保安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保安族最重要的物质民俗的保安腰刀,生产过程中也有禁忌:拒绝外民族的学徒来学制刀技术,保安腰刀技术的传承限定在家庭、亲属、族人的范围内,一些关键性的技术历来是父传子、子传孙,即使招收学徒也须严遵师傅禁令,忌外人或陌生人出现在打刀现场。过去工匠在打造腰刀时,忌妇女在场,尤其是刚生完小孩或正来月经的妇女,也忌妇女在制刀工具上坐、跨过等行为。

二、饮食禁忌

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饮食禁忌是禁忌习俗涉及到的最重要的方面,饮食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群众的饮食习惯和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保安族和我国其他9个民族的穆斯林一样,在自己的生活当中,也严格遵守着饮食文化习俗。伊斯兰教关于畜禽肉类禁忌是饮食禁忌的最主要的方面。

首先,严禁吃自死物。伊斯兰教认为可食的畜禽须经依法宰杀,只有如此,宰杀的畜禽才是洁净的、合法的。所谓依法宰杀,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宰杀者须是穆斯林;二是宰杀的部位须在脖颈,要同时切断食管、气管和血管;三是宰杀时须诵念“以安拉名义而宰杀”[14]

其次,禁止食血液。“《古兰经》称之为‘外溢的血’。伊斯兰教禁食血液的原因,认为动物的血液乃是‘嗜欲之性’,也是污秽的物质,被清洁的人性所嫌弃。禁食动物的血液包括可食的动物的血液。可食动物必须经过宰杀流尽血液,‘嗜欲之性’自然消失,肉质变为纯洁,方能食用。同时,宰杀时还要使用喉断法宰杀,认为这样才能流尽血液,倘用其他方法宰杀,食之也属于‘不合法’。”[15]

再次,严禁吃猪肉。伊斯兰教禁食猪肉有其更深远的民族和宗教根源。不吃猪肉是闪米特人(也称塞姆族)的一项古老宗教禁忌,他们视死动物和猪为秽物,不能吃,不能用手触摸,也不可以用于祭神。“闪米特人的发源地一般认为是阿拉伯半岛,以后又周期地向外迁徙,扩散到了西南亚、东北非的一些地方。在古代史上曾经创造了辉煌文化的巴比伦人、亚述人、希伯来人(即犹太人)、腓尼基人、阿拉伯人、部分埃及人等,都属于闪米特人。产生于闪米特族中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也都有过禁食死物和猪肉的戒律,这一戒律存在于《圣经·旧约》之中。先知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的时候,继承了这一古老宗教传统,将猪肉作为禁品。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因遵守教规而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民族风俗习惯而沿袭下来。”[16]

最后,严禁食用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动物。这条禁戒是对伊斯兰教兴起时阿拉伯半岛充斥多神教和伊斯兰教坚决反对这种崇拜而发的。同时,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万物(包括被宰的动物)的创造者,是生命的赋予者和掌握者。因此,要求穆斯林在宰杀牛、羊、鸡等可食动物时,诵“以安拉之名”表示结束该动物的生命是奉安拉的名义进行的,不是出于仇恨该动物,不是由于它弱小可欺。这样宰的动物,其肉是合法的,是清洁的。以上禁忌已成为保安族的民族习惯而被遵守。

“伊斯兰教在肉食方面作出了如上规定的同时,对植物性的食物没有任何禁忌。但是一切有危害性或能麻醉人的植物或可食植物,如葡萄、大麦、小麦等一旦转化能致醉的饮料,如酒一类的东西,就成为禁忌的对象,在禁戒之列。”[17]所以在保安族的习俗中,也严禁饮酒,禁止从事与酒有关的营生,严禁服用一切麻醉品和毒品,禁止吸烟等。

另外,还有一些习俗涉及到食物的制作过程,比如如果女主人在厨房炸油香、馓子等食品,包括家人在内的其他人不能进厨房,否则,认为惊动了油,炸出的食品不香。在舀水、盛饭、添水时忌用反手。

三、服饰禁忌

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保安族在穿着上讲究“遮羞体”,对妇女要求更是严格,忌讳成年妇女穿短袖衣服、裙子或短裤,忌不戴帽子或盖头,只允许手和面部外露。成年男子即使是在炎炎夏日,最多也就是穿短袖衫,没有穿短裤的。忌在高处和显眼处晾晒内衣裤和袜子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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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后保安族妇女服饰

四、婚姻禁忌

伊斯兰教反对独身主义,主张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认为婚姻不单是男女两性为了满足情欲而进行的一种结合,而且是一个人对自己、家庭、社会、人类生存延续负有责任的重要行为,因而积极提倡男女健康合法的婚姻,禁止非法的同居和私通等性关系。同时,为了防止混淆血缘、乱伦等不道德现象,因而在婚姻方面规定了一些禁忌,主要有:严禁与有相近血缘、亲缘、婚缘和乳缘关系的人结婚;禁止与外教人结婚;严禁娶有夫之妇等。保安族群众基本上能遵从以上禁忌,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保安族青年与外族接触的机会增多,也有不少保安族青年与非穆斯林的青年谈婚论嫁,但他们都能遵守教义,在结婚前,新娘要在清真寺参加入教仪式,即当众念诵“清真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然后就被认为是一位穆斯林了。

保安族在婚嫁的时候,还有许多有趣的习俗,也涉及到部分禁忌的行为。保安族的婚嫁仪式上,女方家在招待娶亲人时,会有一个十分有趣而热闹的习俗,即女方亲友和村上的小伙子们向娶亲人要“奴工木哈钱”(保安语,意为买羊羔肉的钱)。若娶亲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年轻人就要用锅底灰涂抹媒人及娶亲者的脸,嬉闹取乐,直到满足他们的要求为止。在娶亲人离开女方家时,小伙子们还要向媒人要一只羊羔钱,并将其鞋袜脱光,用在冰雪地上或泥水里拉着跑等方式进行折腾。这时忌娶亲人、媒人不高兴或变脸发脾气,否则将视为不吉。

五、丧葬禁忌

丧葬仪式是一个民族最有特点的风俗习惯之一。不同时代、不同宗教、不同民族对死亡的观点各不相同,因此丧葬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伊斯兰教规定丧葬的基本原则是土葬、薄葬和速葬,而且禁止喧嚣。

保安族在人去世忌说“死”,而要说“无常”或“归真”;把死人称为“亡人”,尸体称为“埋体”。伊斯兰教的教义认为,亡人是顺命归真而去,家人亲朋应相信真主之前定。

伊斯兰教认为凡是穆斯林,不论男女,不分长幼,甚至刚生下来就夭折的婴儿,只要落地有声或有动作,人们就有为他们举行殡礼的义务。由于伊斯兰教对死亡和丧葬有如上主张,所以与此相悖的一些思想、仪式、习俗他们都加以反对,这就形成了在这方面的许多禁忌,主要有禁止设灵位、祭台,禁止无故迁坟,禁止妇女为亡人超期守制等,这些在保安族的葬礼中也均有体现。

六、精神生活禁忌

保安族在其精神生活中严禁求签、占卜、看相和妖术,严禁佩带护身符。家人出远门归来,不能直接进入有小孩和病人的房间,认为会有鬼怪跟人进屋,对小孩和病人不利。男客人不能进厨房和女人寝室。忌坐在门槛上,尤其是女人。忌在水的源头洗澡、洗衣。

七、人际交往禁忌

伊斯兰教是一个重视人际交往,强调人情的宗教,提倡高尚的道德。《古兰经》倡导的人际交往原则是诚实守信、克己忍耐、宽恕待人、互相合作、谦让互敬、语言优美、结交好人、重视礼节等。与这些原则相反的言行都是伊斯兰教禁止的,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保安族的文化中,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对以下行为有所禁忌:严禁说谎,禁止污蔑、谗言和诽谤,禁止妄言嬉行,禁止背后非议等。

八、日常生活禁忌

伊斯兰教为使穆斯林保持身心的清洁规定了沐浴。沐浴有“大净”和“小净”之分。“大净”即用清洁的水,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冲洗全身,夫妻房事后、妇女月经后、男子泄精后必须进行“大净”;“小净”即用清洁的水洗净身体的局部,如手、脸、口、鼻、双脚等。而每次大小便后都必须清洗下身。因此,每座清真寺乃至每一个穆斯林家庭中,都设有专门的洗净处或沐浴室。身体不洁者不可礼拜、不可诵《古兰经》、不可进礼拜殿。宗教意义上的沐浴,不仅可以除去身体上的污秽,而且可以荡涤心灵的不洁。在保安族地区,每个家庭都有几个汤瓶,用来小净。家庭条件好的都建有洗澡间。保安族群众最少一周洗澡一次,一般都是一周两次或三次,条件好的在家里洗,条件不好的都去清真寺,不管怎样,都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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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族生活用品

族群创造了禁忌文化并代代传承形成体系,人们规定了各种仪式和规范,并利用它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和族群的生存和发展;反过来,被创造出来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该文化氛围中的人民,限定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活动。正如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中阐述的那样:“个体生活的历史首先是适应有它的社区代代相传下来生活模式和标准。从他出生之时起,他生于其中的风俗就在塑造着他的经验与行为,到他能说话时,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小小创造物,而当他长大成人并参与这种文化的活动时,其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就是他的不可能性。”[18]

保安族的禁忌习俗历史悠久,积淀深厚,蕴涵丰富,并在世世代代发展中传承、演变、改良、进步。随着社会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禁忌的形态和内涵也在发展和变化,许多禁忌现在已为人们淡化、抛弃。

【注释】

[1]《保安族简史》编写组:《保安族简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5页。

[2]《保安族简史》编写组:《保安族简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5页。

[3]邢海宁:《果洛藏族社会》,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127页。

[4]黎宗华:《同仁四寨子(五屯)土族历史考察》,载《青海土族社会历史调查》,青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4~186页;马克文、蔡湘:《青海省同仁县保安地区的历史调查材料》,载《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社会历史调查》,甘肃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69~171页。

[5]王昱:《青海方志资料类编》,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02、636、1221页。

[6]菅志翔:《族群归属的自我认同与社会定义——关于保安族的一项专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87页。

[7]杨启辰、杨华:《中国穆斯林的礼仪礼俗文化》,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8页。

[8]缑文学:《伊斯兰教文化对保安族的影响》,《中国民族》,2006年第6期。

[9]黄涛:《语言民俗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10]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312页。

[11]勉卫忠:《趣谈保安族婚礼》,《中国民族》,2009年第4期。

[12]刘祯:《解读〈古兰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8~252页。

[13]马启成、丁宏:《中国伊斯兰文化类型与民族特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4页。

[14]朱越利:《当代中国宗教禁忌》,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

[15]李德洙:《宗教知识简明读本》,华文出版社,2003年,第l29页。

[16]马启成、丁宏:《中国伊斯兰文化类型与民族特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3页。

[17]马贤:《伊斯兰教的禁忌》,《中国宗教》,2001年第2期。

[18][美]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何锡章、黄欢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