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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家族
1.8.2 第二节 传统政法制度

第二节 传统政法制度

一、土家族社会的传统法制与习惯法

土家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并成为他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在土家族的风俗习惯中包含了许多调整民族内部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的强制性可以由政治权力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区域的社会人群默认的社会约束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家族习惯法既有优良、先进、值得肯定的东西,也有封建、落后、迷信的东西,必须对其封建、落后、迷信的东西进行改革,而对于好的有积极作用的民族文化应该给予提倡和保护。

(一)民间法制观念

土家人世代居住在比较偏远的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和生产力往往非常落后,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前,土家人也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受到当地统治者的欺压和剥削。从元朝时设置土司,土司实行集权专制制度,对土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其刑法重则斩首,轻则施以宫刑、断指、割耳、杖责等,比当时封建王朝的刑法还要残酷,且由土司一人随意判刑,土民生存权难以得到保证。土司实行“土民皆不受学”的愚民政策,到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之前,土家族子弟没有读书的机会,完全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土司子弟却从小刻苦读书,土家族人民虽然不能读书,却保留了巴人能歌善舞等民俗文化遗存。新中国成立以前又受到汉族和土家族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土家族贫民过着非常悲惨的生活,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因此,在这种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土家族群众经过长期总结,有了很多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习惯法涉及的乡规民约,其内容十分丰富,如:封山育林公约、保护秋收公约、收捡桐茶公约、水井公约、维护地方公约等,其成文法少,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由于土家族地处武陵山区,中央王朝统治权力影响较弱,这种习惯法发挥作用很大,持续时间很长,富有生命力。

(二)族规家法

土家族各宗族多有自己的族规,“宗之有规,犹国之有法也”。族规就是宗族的法典,是族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宗族权力的体现。族规有相当于土家族许多地区的习惯法的意义。族规对于宗族内的族人起到了劝诫和规范作用,带有强制性,有效地维护了宗族的稳定和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伦理。

族规包括成文的与不成文的两种,成文的多数记载在家谱、族谱之中,以家训、族训、族规、戒律等形式存在,不成文的族规则是以习俗存在。土家族在改土归流之后受汉文化影响和渗透,族规多数也是以宣扬封建伦理、纲常礼教为主,包括宣扬宗族观念,封建的孝悌伦理,用以维护宗族血缘亲情。宣扬封建王朝律例,对族人行为进行规范使族人遵纪守法。此外族规还多半会提及族长的权利、宗祠和族田的管理等,用以维护宗族的有效运作和稳定发展。由于族规的作用多用于此,族规也时常被宗族称之为“家法”。订族规的宗族多把族规记载在族谱之中,也有刻于祠堂的石柱之上。宗族齐聚的时刻,如祭祀、节日等场合,族长经常会宣讲族规,用以教化族内亲属。

目前还能看到许多保存下来的土家族宗族族规,如湖北长阳土家族地区渔峡口镇双古墓村覃氏宗族的《覃氏族谱》记载族规如下:

“一、每月朔日由族长派明白通解子弟一人宣讲《圣谕广训》,集众赴祠敬听,俾知孝悌人伦。如托故不到,准族长薄惩。农忙之月停讲。

二、子弟不孝父母,大肆忤逆者,准其父兄投祠议惩。如不受约束,公同送究。

三、族中子弟必遵祖宗议定派序依次取名,不得擅行更改。

四、族中独子不准与父母分析。

五、族内子弟与尊长有争,不得不投祠理处,毋庸辄行控案,且不得无故干犯,即尊长亦不得故意欺凌。

六、子弟不务正业,酗酒肆赌,甚或抢刁拐,一切不法情事,犯则公同送究。

七、异姓不准滥宗。如乏嗣,招赘乞养异姓之子,俟殁后由祠内箫公给产,令其回宗;另于亲房择其昭穆相当者,为嗣承祀。族中不得妄生觊觎。

八、族中女子如在夫家不孝不敬,辄短见轻生,不准报案兴讼。如夫家嫌磨以致威逼殴毙,始准投祠公议。倘不率教,任意回家投诉,即抚慰送归,不准投祠。

九、公择族中品端分尊素所畏敬者四人作正副族长,约束族众,管理祠内一切账务,每年于清明时轮流推充。

十、族中有妇女守节,矢志坚贞者,由族长随时举报,以励风化。

十一、祠内当设立家塾,择族中之品学兼优者为教习,贫穷子弟亦得入家。”[4]

湖南省永顺县塔卧区瞿家寨土家族人的宗族族规相对比较简明,其修订的《瞿氏族谱松阳堂》所载族规规定:“重载松阳家训八则:一、正心术,二、端品行,三、严家法,四、督功课,五、戒酗酒,六、戒宣淫,七、戒赌博,八、戒恃横。”[5]

大溪区可大乡老店村土家族《李氏族谱》写明,敬书先祖家规十六条:

一、族内处家者,必宜孝父母,敲五伦,如有忤逆不孝者,该众族重责。

二、处家笃友者,须宜兄宜弟,如有欺凌不逊者,该众族严加督责。

三、族内有出仕者,宜忠君爱民,倘有慢上残下者,谨宜戒之惕之。

四、处乡与长者接,宜隅坐随行,不顾者,众族重罚。

五、耕耘者,须出作入息,胼手胝足,如有游荡不务本业者,该族重罚。

六、读书者宜五更三灯,黾勉从事,如有怠惰不振者,该族严责。

七、操弓马者,务宜辛勤劳苦、精通武艺,如有借名游耍者,该族重罚。

八、有争夺田地者,必须讲明,如有唆是唆非,该众族重罚。

九、绝嗣者,须抚族内子孙,先亲后疏,如有滥收异姓者,众族严禁。

十、有前代抚异姓者,不许葬入祖坟,如有恃强不服者,该众族严禁。

十一、族内有不幸而寡居者,可守则守,不守则出,半途而废者严责。

十二、族内有押钱赌博者,有任委(手)游荡者,该众族督责,摈斥异方。

十三、有男女混杂,以坏闺门,以该众族督责,送官惩治。

十四、族内有奸盗诈伪者,必宜屏绝异地,若姑息养奸,该族为督责。

十五、族内有田地基址园圃、依分关管理,如有混侵争强者,公议重罚。

十六、族内有衣食充足者,不得欺压贫困,如有逞势凌人者,该众族公议重罚。凡此十六条,皆先祖之家法,世子孙永守勿僭。[6]

这些族谱除了宣扬封建伦理纲常,更是与族内实际息息相关,纲目清晰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管理性。

在许多宗族戒规中,对违反族规者的惩罚办法有所谓掌板、杖责、逐出、流徙、更姓、斥革、罚款、黑办等等,其中,黑办最为吓人,黑办包括的方式比较多,最残酷的是吊磨盘沉河。凡是给宗族“扫了脸”的,都可以被黑办。新中国成立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后溪乡后溪白姓土家族人曾有一个女子私自跟了别人出走,后来被族人抓了回来,经宗族会决定,立即吊磨盘沉河,被抛下河沟后,还要用杆子使劲往下按,残忍之极。还有一个彭家的人,与母亲发生争吵,打了母亲两拳头,族长以不忠不孝名,定罪处以沉河,派人将彭某拿下,用铁链子捆绑,押往老寨游街,并一边吹号,一边高声宣布该人所犯罪名,后来,来了个被称为“老姑婆”的彭氏老辈子,跪在族长面前为彭某求情,头人才答应看在长辈的份上饶罪犯一回,不过需押回祠堂,掌板四十[7]。由此可见土家族宗族族规的严厉和处罚的残酷。这些残酷的惩罚不仅仅是出现在电影与小说之中,而是实实在在存在于旧时的历史长河之中,而且在当地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做法。

(三)土家族禁忌习惯法

禁忌本是古代人敬畏超自然力量或因为迷信观念而采取的消极防范措施。它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曾经起着和法律一样的规范与制约作用。到了今天,许多禁忌随着人们对被禁物的神秘感和迷信观念的消除,已经逐渐消亡,但仍有不少禁忌遗留下来了,并且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有着一定的强制性,有了一定的“法”的作用与约束性。这种约束与作用,逐渐成了该民族的习惯法。

可以这样说,禁忌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不成文法,特别是在土家族群众中,更是作用明显。

土家族的禁忌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贯穿着整个土家族群众的生产生活。

食物禁忌。在食物方面,土家族人的禁忌有很多种,比如,除夕吃年饭禁止泡汤否则来年要发大水淹田坎;土家族人吃鱼时,禁止女孩子吃鱼卵。这是与土家族人的创世神话有巨大关系。土家传说中,由于天神发怒发起大水,灭绝了人类。玉帝派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两兄妹下凡来繁衍人类。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感到是兄妹,不好结婚,就通过神的撮合、滚合石磨、栽葫芦藤相缠、劈竹等过程结了婚。结婚后,傩神娘娘生下的不是孩子,是一串葡萄血球。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恼羞成怒,将这串葡萄剪一颗扔一颗,扔在土上的变成了土家人,扔在禾苗上的变成了苗家人,扔在洞里的变成了侗家人,扔在水里的变成了水族人,扔在旱地里的变成了汉族人……各民族就是这么来的。[8]过去,土家族人缺乏生育的科学知识,见鱼卵形似葡萄,故出现了禁止女孩子吃鱼卵的禁忌。

图腾禁忌。土家族人崇拜白虎,以白虎为图腾,是氏族崇拜的遗风。土家人认为自己是白虎的后裔,此外,在土家族居住的地方留下了许多以白虎命名的地方,像宣恩和恩施有白虎堡,利川有白虎山,在鹤峰有白虎台。土家族以白虎为图腾崇拜,各地都有白虎庙,有的还专门设有白虎神位。来凤等地的土家族在神龛上供有白虎神位。白虎图腾在土家族社会生活中有明显的遗迹。土家族人在衣着装饰和器具等方面常模拟图腾崇拜物,以祈求图腾保护。有的地方在小孩脑门上画“王”字,认为门顶雕白虎。恩施扬琴唱词唱道:“身后悬挂白虎旗,案头端放土王印。打马来到宫廷上,双膝跪拜白虎神。”

现今土家族人的习俗中,对白虎有敬、畏之分,其大体分野是鄂西为敬,湘西为畏。在湘西的永顺、保靖、龙山县一带,多信奉“白虎当堂过,无灾也有祸”,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是“打虎匠”,视白虎为凶神,并忌讳虎字,多以“猫”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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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图腾

节日禁忌。腊月二十九,妇女忌做针线和洗衣。年三十那天,禁止到水井挑水,不准宰杀牲畜家禽,敬神祭祖时,严禁小孩谈话。正月初一,不准说不吉利的话,凡是涉及到“死”“病”“痛”“穷”“杀”“血”等字眼的话不能讲,就是涉及到“没有”“不要”这类表示否定的词句,也不要轻口妄说,更不能哭泣、吵架、骂人,并禁止扫地。正月到岳丈家去拜年,忌女人走在前。走亲访友,忌带中草药。此外,一、四、七、十月的“蛇日”,冬月的“鸡日”,逢三、六、九,腊月的“牛日”,被视为红煞日,忌出远门,有“出门遇红煞,一去不归家”之说,又有“七不出门八不归家”之说,即逢七的日子不离家,逢八的日子不归家。结婚忌单日子,喜双日子。报丧事,则喜单日子,不喜双日子。

其他生活禁忌。土家族人在早晨禁言龙、蛇、虎、狼等凶猛动物,认为早晨说话声音传得远,容易惊动凶物,导致它们发怒而伤害人类,如果是非说不可则可以用其他字代替,如:龙曰虫、蛇曰虬、虎曰猫、狼曰狗等。禁直接坐在别人的正门槛上,人前人后,忌谈人家“血疮”(即隐私),忌拿生理缺陷开玩笑。

每年新年土家族家庭很多会贴上:“新春发笔,百无禁忌,一年四季,万事如意”的对联,其实还是因了一种禁忌的心理作用。故有人说:土家人的禁忌,其实就是一种乡规民约,是无处不在的做人处事准则。是土家族乡土社会的习惯法重要的一部分。

二、土家族的传统政治制度

(一)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常见的统治手段,所谓羁縻,是指人把缰绳套在牛马身上而并不捆死,以便驾驭,比拟统治者不用僵硬的办法,而是用比较柔和的办法来使少数民族就范,是汉代提出唐代全面实行的封建朝廷对待各少数民族地区“怀柔远人”的一种政治制度。

羁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人民居住比较集中的边远地区实行的。各羁縻州由中央王朝加封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为长官,实行世袭,其职官名“刺史”,由朝廷赐给印信,也有自置刺史的。公元前316年,秦灭巴,实现了对土家族先人形式上的管辖。秦在土家族先民聚居地设巴郡、南郡、黔中郡,以边郡制度实现对巴人的管理。西汉初年,中央王朝改黔中郡为武陵郡,并在武陵郡、南郡下设县一级行政区划加强管辖。两汉时的武陵郡包含今天的湖南省常德地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以及贵州东部,重庆南部和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部分地区,正是现今土家族聚居的地区。到了三国两晋时期中原混战,对巴人地区统治断断续续,较为松弛。

唐王朝统一边远地区后,在各少数民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号为羁縻云”。土家族地区从唐代开始实行羁縻制度。容美(今湖北鹤峰县)田行皋于唐元和元年(806年)被授为施州(今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刺史。石柱(今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氏、酉阳(今重庆酉阳县)冉氏、五寨(湖南保靖司所辖芦荻、杜望、朱沱、乌引、白崖五洞)田氏皆从唐代始为土官。除王朝授职以外,据《宋史·西南溪峒诸蛮传》载:“唐置锦州、溪州、巫州、叙州、皆其地也。唐季之乱,蛮酋分据其地,自署为刺史。”唐中和三年(883年)溪州(今湖南永顺及龙山一带)首领分据其地,自称刺史。散毛(今湖北来凤县)覃氏,唐有墨来送、覃行璋自为土官。

从唐末五代开始,土家族地区普遍实行了羁縻制度。五代十国时期,楚国马希范曾与溪州刺史立“溪州铜柱”订立盟约,维持与土家族首领的和平共处。到了宋代,羁縻制度发展到了比较典型的地步。其后,“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其蛮长皆世袭,分隶诸寨,总隶于提举”[9]。羁縻州普遍增多,仅溪州彭氏就辖有20州。北宋时设有安抚使司,初以文官兼领,督视军旅,事毕则撤,后始为土官,专制一方。到了元代,除安抚使司外,又有宣慰宣抚长官司之设,为羁縻制度发展成土司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土司制度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

在此之前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加之宋代在土家族设置的羁縻州所统辖的实际范围不大,大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王化”变为严格的控制;土司制度是羁縻制度的一种演化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中央王朝虽然仍不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但在守境、承袭、贡赋、征调、监督等方面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介入。不过在土家族地区具体事务的管理仍然是由土司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统治。

元代开始,为笼络这些豪强,开始置土司,进行安抚。元朝由于少数民族治天下,更加对少数民族重视起来,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分封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开始在土家族地区全面实行土司统治。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土家族地区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全部为土司制度管理。明王朝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明史·湖广土司列传》中记载了这些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

明朝在土家族地区广设宣抚司和安抚司。据明朝官制,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均高于或相当于知州(从五品)的品秩。这是由于土家族地区,地介川、黔、湘,又处“溪峒深阻”之地,地势险要,交通不便,不易管理,明王朝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便于统治的一种安抚而已。

元、明、清三代,土家族地区的土司按地域可分为湘西、鄂西、川东、黔东北四大地区,据统计,共有宣慰司8个、宣抚司4个、安抚司12个、长官司4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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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城

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土家族的土司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官职大小排列,土家族土司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

土家族土司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在自己辖区内自行任命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多为土司嫡亲担任。土司在其辖区设立了自己等级森严、层层隶属的官僚系统用以管理土家族地方事务,加强对于所辖区域的控制。各级由土司嫡子宗亲担任的土官是土司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土司统治的维护者。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

关于传承。土司制度就像贵族一样,有着儿孙的官职世袭继承权,以利于地区稳定和中央王朝的控制管理。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明史·湖广土司列传》中说土司“自相君长”。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唐宋两朝,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通过少数民族首领来统领控制少数民族人民,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有太多管理与界定,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

关于中央王朝对于土司的控制。《明史·土司序》记载了土司“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朝廷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了土司印外,还需要持有号纸。这里面,尤其是以清代的号纸制度最为完善和严密。

关于朝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交往与控制,中原王朝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朝贡在宋时由鸿胪寺负责,对朝贡土司以宾礼相待,引见皇上等,元明清对土司的朝贡更是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后改由礼部管理。土家族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从宋代始,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从宋到清的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如黄连、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等。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了详细的记载。

宋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请定赋税”,宋贞宗以荒服不征,没有准许。嘉祐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辖区域开始缴纳赋税,“出租赋如汉民”[10]。交纳的方式为不丈量土地,不编丁口,其纳赋税定额,主要是土司归附时,自报认纳之数。元代把朝贡看做考察土司忠顺程度的手段,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明代更加重视对民族地区赋税的征收,把它作为王朝增加经济收入的手段,作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清王朝参照明代赋税额度定数,并有所增加,遇到闰年,还需加征。清朝规定土司朝贡或一年一次,或三年一次,以当地土产折银合计于户部。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赋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关于军事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有听从调遣,率兵出征的义务。朝廷为此会给予土司封赏。土家族土司曾多次奉命征调,帮助明清两朝镇压农民起义,抵御外患,立下不少战功。土家族在抗倭历史上曾受到朝廷嘉奖,立下赫赫战功,传为历史佳话。

由于土司制度浓厚的地方割据性,从建立之时起就存在着地方势力与中央王朝在政治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矛盾,清王朝建立后开始逐渐酝酿如何废除土司制度,达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经过康熙年间的发展经营,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国家实力大大加强,废除土司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雍正四年鄂尔泰上疏“欲安民必先治夷,欲治夷必先改流”,朝廷批准了这一提议,着手废除各地土司。[11]

清雍正五年开始,清廷对土家族地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到乾隆末年,土家族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土家族改土归流与全国性的改土归流运动同步进行,大部分采用了和平解决的方式,并没有发生如云南、贵州等地的流血战争,绝大部分土司接受了招抚并得到了安置。土家族土司制度也随着全国性改土归流的完结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清朝借鉴中国历代乡里制度的经验,特别是在吸收了元明时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始于清初,史载:“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12]到清中期,保甲制已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所及几乎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保甲成为清代管理地方乡村最为核心的制度,同时这一制度也随着改土归流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和实施。

清雍正五年开始,清廷对土家族地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到乾隆末年,土家族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清朝在土家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以后,为稳定那里的乡村社会秩序,找到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以解决改流之后的制度空白,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稳定,于是把汉族地区盛行的保甲制度推进到土家族地区。土民客家都编入保甲范围之内。保甲编排之规定:十牌立一牌头十户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若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其少数编之。由此,中央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实行与中原地区完全相同的政治体制。在各地设立州府县,从此保甲制在土家族地区全面确立。行政建制下,各级官吏由朝廷任命,中央政府的统治在土家族地区全面实行。

据县志记载,永顺县于“乾隆七年,伤请保甲。知县王伯群亲历乡城查点,将本城内外及四乡各保,共编为二十字号,城内外分为城、厢二字。乡十八保编为时、和、世、泰、人、寿、年、丰、正、德、利、用、厚、生、万、邦、咸、宁一十八字”[13]。雍正八年(1730年),“保靖县将旗改为都,各都设立乡长一人。其所以改旗设都者,不特勘丈田亩可以按都设里,按里均赋,即编查保甲之后,凡保正甲长牌头,各有都名,而遇事亦易稽查。其所以设立乡长,原令其子都内村庄,宣讲圣浙。但编查保甲,亦可于各都内先令其逐个挨查,以免前役之滋扰。”[14]保甲最初只是一个控制反政府力量的民间组织系统,并不作为行政机构。土家族地区行政机构最基层到县一级,县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推行儒学,教化土家族人民,劝课农桑以及兴修水利,赈灾收税,处理刑法诉讼等。但由于没有更基层的吏役设置,保甲长实际上起到了维持治安和控制户籍,催征赋税的作用。

保甲制度作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手段,主要起到防御和保安职责,其次加大了对于户籍的控制力度,有利于征收赋税,再次可以有效地维护乡村治安和稳定。

土家族地区建立的保甲组织是州、县政权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有效地加大了国家政权向乡村基层扩大的力度和深度。当土司政权退出历史舞台之后,面对基层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变迁以及原有权威力量的消失,中央王朝迅速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即保甲制度,替代土司制度来重建土家族乡村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权力格局。保甲制度冲破了土家族社会传统的宗族势力,打破了土司时期的土司血缘宗族排外力量,为士绅阶层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和教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士绅作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控制者,对于土家族地区的近代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应该肯定,这一制度为维护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土家地区的发展。

(四)军事制度

1.旗镇制度

土家族土司社会是以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土家族的半私人化军队——土兵,组织形式为旗镇制度,或称营旗制度。旗丁实行的是战时为丁,平日为民的乡勇制。土兵旗制实行兵农合一制度,土家族地区土司的旗是军事组织机构,战时用于征战,平常则为小区域里行政管理单位,兵则散处为农;土兵旗制与土司制度相适应,土家族土司基本是武职,土司既是其辖区内的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军事首领。

在土家族土司中,分为不同的旗兵。其中,永顺土司共计有58旗,保靖土司有16旗,桑植土司有14旗,而容美土司更是最有实力的土司,不仅有旗,在旗之上更加有营的单位建制。

土司所统领的旗兵,均按照不同的字来代表不同的旗。如桑植土司的旗兵就很有代表性,分为“东、西、南、北、神、灵、贵、顺、威、龙、虎、戎、宗、客”等旗。每旗所领数十人到百余人不等。“总旗”统领各旗士兵。

土家族各地区的旗兵是兵农保合一的组织。即战时为兵,平日为农,结合保甲制度管理人员。在平日的训练中,土家族对士兵的要求比较严格而有效。如“永顺土司司治二里许,有校场平,土人常于此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平。又北五里,有射圃地势较为宽敞,主人每于此搏射。”经过对土司遗址的调查发现,散毛、大旺等不少土司衙署前,都有校场或被称为“马道子”的跑马射箭之地。土家族的狩猎活动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也带有军事训练的性质。“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寨,盔重16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剑不能入,火枪打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之。得掏则倍赏当先者。……其追敌缘崖逾壁,务必擒之。”战斗中纪律严明:“其节制甚严,只许击刺,不许割首,违者与退缩斩首。”[15]

2.卫所制度

明清时期,封建王朝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设置了卫所机构。在土家族地区的边缘地带、险要地区设置卫所,驻守重兵,实际是在土家族地区周围建立起军事防御包围圈,借以限制和削弱土家族土司势力的发展,防范和镇压土家族土司的反抗。清朝初年,朝廷在湖广省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废除了澧水流域的土司机构和卫所机构,改建州、县,委派流官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这种土司与卫所设置并存、土官与流官参用的政治机构,起到了知达边情、防范土酋,有利于王朝稳定的目的。

最早在土家族土司地区设立的卫是羊山卫,羊山卫因羊峰山而得名,即今湖南永顺县松柏乡境内的羊峰山,为永顺境内最高峰。民国《永顺县志》卷建置志引庄以宽《永定县志》云:“明太祖时,茅冈土司覃垕构洞蛮为乱,时杨璟湖南行省参政,太祖命帅师讨,厥后多营于山麓平旷之处,因设排栅以自卫,为久驻之地。太祖因置羊山卫,检襄阳、黄州、沔阳、安陆兵以为戍,时为洪武之二年(1369年)己酉。”洪武四年,应卫指挥黄裳“道路艰险,饷粮难以远送”之要求,将羊山卫向后北撤四十余里,更名为大庸卫,地址即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所。洪武二十二年,又因夏得忠叛乱,大庸卫又北撤三十余里,再次更名为永定卫,地址即今永定区,原大庸卫址仅设一大庸所。

崇山卫:崇山卫以崇山得名,崇山是凤凰、吉首与花垣三县交界处的最高峰,即今腊尔山北部,现行政区划属花垣县的吉卫镇,明初属保靖宣慰使司辖地。“洪武元年,改夜郎坪设崇山卫,后省卫,置崇山千户所。”乾隆《辰州府志》卷十二引《永绥厅志》曰:“(至正)二十六年丙午,明辰州卫指挥刘寅创建卫署,是岁,改夜郎坪设崇山卫,寻省卫,置崇山千户所。”乾隆《乾州厅志》卷二《秩官志》载:“(洪武)二十三年,因饷运艰难,复行裁革,置崇山千户所。”洪武二十八年,又撤崇山千户所,在其山下四十余里外设镇溪千户所,即今吉首市区所在地。

为了继续能够加强土家族地区的军事部署,洪武十四年(1381年)六月,明朝廷在施州设置了施州卫,十二月,改属湖广都司。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在平息了鄂西诸土司的叛乱后,对施州卫进行了调整,即历史上的并施州入卫,使施州卫军政合一,把招抚功能,和镇戍、行政并军事两个系列合而为一了。从此,此地区进入了一元统治时期。

大田千户所:顾祖禹的《读史方舆纪要》记载,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大田军民千户所,卫西三百五十里。本蛮地,宋为羁縻柔远州,元曰散毛峒,洪武五年(1372年)定其地,二十三年(1390年)始置散毛千户所”,后“改曰大田军民千户所,城周不及三里,隶施州卫”。大田所土官首领姓覃,领百户所五、土官百户所十、剌惹等三峒。

卫所机构的土官受朝廷任意征调,为封建统治阶级出力。土官为了获得官府的赏赐亦为之效命。在历史上,土司、卫所机构的土兵曾为国家立过不朽的功绩,最有名的是明代抗倭战争。

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卫所,它同土司制度一样在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卫所设置缓和了中央和土司的矛盾,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卫所机构设立后,土家族地区再未发生大的战争。卫所的设立有利于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定,有利于土家族人民安居乐业,加强了土家族地区与中原地区经济文化和生产技术交流。

3.土兵制度

土司王的军队称为“土兵”,各个土司均有一支数量不等的军队,其编制单位有营和旗两种。营是土司的正规部队编制。宣慰司一般有五营土兵,称为前、后、中、左、右营。是寓兵于农的军政合一组织。

在元明时期,特别是明朝,土司王与中原王朝的关系十分紧密。一方面,在纳贡与赐还之间,中央王朝和土家族的土司们有了紧密的利益联系;另一方面,通过不断的文化交流与沟通,土家族与中央王朝,特别是明朝的文化亲密度不断加深,交流也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南方领土的完整性,为了进一步威慑内乱和倭寇,土家族派出了自己的军事力量——土兵,包括镇压苗民起义,抗倭,北上抗金等等。土家族世居山间,因此,土兵善于山地平地作战,胡宗宪说“短兵相接,楼贼甚精,近能治者,惟湖广钩镰枪弩之技,必动永(顺)保(靖)二宣慰司精兵”。

土兵一般以24旗为阵,各旗以25人为队,旗头1人,依次排开。3、5、7、9人,共计5排,呈三角形进攻阵型,三角阵以藤牌为首,枪左右,强弩次之。小三角组成大三角,阵型不密集但是稳定性强,武器长短配合,阵型前后左右互为配合。土兵纪律严明,采用连坐法,而记军功不以个人割首为准,而以本队割首兵所割首级为准。主要使用的武器有藤牌,钩镰枪,强弩,钩镰枪有长短,藤牌兵配砍刀(俗称砍柴刀取首级用)。这就是令敌人闻风丧胆的土兵阵法。

土家族土兵还曾在明朝的抗倭斗争中有着突出的贡献。为保护国家的统一,抵抗外敌侵辱尽到了本民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