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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景颇族
1.8.1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历史上,景颇族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山官制。其特点是:有固定的辖区,一个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即村社首领,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事务的领导者;山官职位按幼子继承制原则世袭;辖区内社会分为官种、百姓、奴隶3个等级;山官享有官腿(猎杀野兽宰杀家畜须献给山官一条后腿)、官谷、官工等一定特权。近代,部分景颇族地区爆发了推翻山官制度(贡萨统)的起义,废除了山官辖区的界限、特权和社会等级,实行了民主选举头人的新制度(贡龙统)。山官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山官之间也无直接统辖关系,但大山官对中小山官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山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山官制度是景颇族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符合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形式。它始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瓦乾”时代,经历了近千年的漫长发展阶段。山官,景颇语叫“崩督”,载瓦语叫“崩早”,汉意为“山上的主人”,是景颇族社会的统治者。以山官为首所形成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山官制度),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唯一的一种政治制度。景颇族山官制度具有氏族社会的民主性和阶级社会的专制性,千百年来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被视为民族灵魂的习惯法,景颇语称之为“通德拉”,即“阿公阿祖”传下的“做人的道理”,对民众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因其不成文,是约定俗成的,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严格性。

(一)山官制度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

景颇族山官制度是在复杂的社会制度下产生的。首先是原始宗教的信仰,催生了山官制度的产生。景颇族先民从谋生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其不发达的意识里形成的灵魂的幻想,对于能经常向他们提供饮食的动植物,多是怀着异乎寻常的感激或屈从的心情对待它们和膜拜它们,对于自然灾祸却因无能为力而恐惧和憎恶。认为自然界的赐予和灾难全然是鬼灵的作用。人们的心灵深处只要有灵魂的幻想,就不断地渴望自然界永远向人类提供所需的食物以及一切有用的东西,祈求自然界不要给人类降临灾难,并且人们认为自然界各种事物的鬼灵是能够听到或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的。在这种愿望的迫使下,景颇族原始宗教不断产生和发展。在景颇族的原始宗教发展过程中,山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有势力的人为了巩固其领导地位,利用鬼灵的观念来禁锢人们的精神思想,从而达到长期统治的目的。其次是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社会——奴隶制度社会。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从而使奴役他人变为有利可图的事。随着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作为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和其他被剥削者工具的山官制度应运而生。

(二)山官制度的产生

传说,木山拥迈的儿子叫阿札弄雄和其妻木东陆琼生了瓦切瓦,当时景颇族还在恩梅开江、迈立开江两江流域,时间距今已有1000年左右。他是继宁贯瓦以后,大约又过了6代人才有他,他也是景颇族各支系的祖先。到了瓦切瓦时期,景颇族地区的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父系氏族和家族进一步分化。传说,瓦切瓦娶了30个妻子,其中一个叫木共路果榜木占的妻子生了8个儿子,大儿子良姆干木仁日娃共札木干(后来成为李、雷等姓),二儿子良姆弄勒通娃崩弄(成为徐、板等姓),三儿子良姆腊勒排姓腊忠(成为排姓),四儿子良姆都恩孔姐都孔(成为岳姓),五儿子良姆当木然娃当然(成为尚、李、杨姓),六儿子良姆客永孔姆永典(成为岳姓),七儿子良姆卡卡苏卡沙(成为董、泡多、泡石等姓),八儿子良姆景木然井滩(在木然井当山官)。在8个儿子中,除第7个儿子卡苏卡沙后来当了百姓外,其他7个儿子都到景颇族各支系中去当山官。从此景颇族各支系中都有了自己的山官,后来各山官为了扩大地盘,掠夺财物和奴隶,彼此间开始了频繁的残杀,景颇族社会进入了军事民主主义时期。

(三)山官制度的发展

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制度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根据一些传说分析,在崩拥景颇时期,景颇族社会已产生了阶级社会,开始出现各支系首领(奴隶主),一些首领开始有少量的奴隶。如景颇族载瓦支系聚居区原来的首领是梅何,据说梅何当首领的时间已有五六代人,后来由于梅何家族弟兄太多,个个都想当首领,而兄弟内部发生矛盾,这时期又恰好是瓦切瓦孙子奥拉当向梅何家买了官,从此他对整个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浪莪、勒期、波拉等支系在内)人民实行强权统治,还订立了许多特权制度。如在思想意识方面,规定老百姓必须参加龙尚的祭献活动,百姓杀一头牛,要向山官缴一只牛腿,若四次杀牛不缴者,就要来牵一头活牛;杀猪、宰羊同样要缴一只猪腿或羊腿;百姓家嫁娶要送给山官一头牛或一头猪;等等。应该说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制度是在瓦切瓦时期确立下来的,在奥拉当时代,山官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建立了各种制度。

随着景颇族社会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以及贵族专制的贡龙贡萨制的建立与阶级压迫剥削的加深,人间天堂和地狱的出现,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里,平等观念已经消逝,人们都把人间的压迫剥削现象移入到幻想的神灵世界。认为日月星辰、山河树石以至火灶房屋、人畜五谷,日常用具均有灵魂,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在于鬼神的必然的命定,由此而形成宿命观,以致每遇生活中的重大事件,都要占卦测卜,鸡头卦、鸡骨卦、草叶卦、竹子卦等预测凶吉的活动,并进行杀牲祭鬼,祈福禳灾。在瓦切瓦以前,大部分景颇族已信仰原始宗教,特别是自然崇拜、灵魂崇拜、祖先崇拜已普遍,但是,杀牛宰羊祭献鬼神的现象只是局部地区。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跟着变化,从自然宗教发展到了人为宗教,鬼神之间也进行了权力和职权的兼并,出现了高低贵贱之分,鬼神开始分家。在贵族专制的贡龙贡萨制度建立以后,景颇族社会盛行幼子继承制。天鬼木代是代表幼子,即山官的幼子。因此,一般只有贵族山官才有祭献木代鬼的权利。由于木代鬼是山官的家鬼,又是天鬼之一,所以权力最大。景颇族最大的祭典——目瑙纵歌——就是为祭献木代鬼而举行的仪式。

山官举行目瑙纵歌一般是每年或隔一年一次,举行时,辖区内百姓都要参加,并以村寨为单位送各种祭品,其中主要的是牛,它象征着山官的权势。在农业生产上最为隆重的祭祀活动,叫做祭龙尚,一般由辖区山官主祭,山官不在村寨,就不能祭,别人(一般百姓)绝不能代行山官这一职能。在景颇族地区有山官的村寨就有龙尚。它象征着山官对地方的领导权力。龙尚汉语称之为官庙。它是一块坪子,除祭鬼用的临时竹制神龛外,空无一物,但里面所供的鬼一般有六七个,分别为山官家的家堂鬼、山官家的祖先、村寨头目家的祖先(有几个寨头就有几个祖先)和风鬼、男山神鬼、女山神鬼等。由于山官主祭龙尚,所以,全寨人必须参与祭献活动,以祈求人畜兴旺,五谷丰登。老百姓一般只能祭献山神、水神、地神等。在景颇族社会里,许多鬼是由山官组织祭献,老百姓也跟着祭献,这样景颇族地区祭鬼活动越来越频繁。据说景颇族还在恩梅开江、迈立开江两江流域的时候,祭鬼活动达到顶峰,需要祭献的鬼就达198种,其中有的是管自然现象的,这多半又与生产有关;有的是管理五谷牲畜的;有的是管各种疾病的;有的是管金银财宝的。每年在生产上必须祭龙尚二次,祭旱地鬼四五次(当时景颇族主要种植旱谷);谷子进仓还得祭一次谷鬼;吃新谷也要祭一次鬼,感谢各种鬼,并祈祷来年再丰收。除了生产上的祭祀活动外,平时人生病、结婚、丧葬、进新房、出门、打仗等重大活动,都要卜卦祭鬼。另外还要为祭木代鬼举行最大祭典仪式,总称为目瑙纵歌,因举行的原因不同而分不同的种类,主要有木代纵歌、更旺纵歌、阿纯纵歌、得鲁目瑙、不当纵歌、同六目瑙、崩拥目瑙等七种形式。每种形式都要举行3~7天的时间,总之,目瑙纵歌是景颇族祭鬼活动中规模最大的一种形式。一般人力、物力、财力耗费量很大。据一些老人传说,在1405年前后,景颇族从恩梅开江、迈立开江流域逐步向南方迁移。在迁徙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财力耗费较大,各种宗教祭祀活动减少了许多。在1790年前后,大部分景颇族已到达了现居住的地方,多数已定居下来,并逐步发展经济。从这一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地区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又开始盛行起来,新中国成立前夕达到了高潮。

二、山官制度的特权和义务

(一)官种和幼子世袭

根据贡萨德拉(景颇习惯法)规定,山官必须由出身贵族的木日、勒佗、勒排、恩孔、木然等姓担任,只有这五姓的山官才是正宗山官。百姓不得使用“早”“扎”“南”等贵族尊称。贵族官种一般实行等级内婚制,不与百姓通婚。未当权的贵族官种免除对山官的一切特殊负担。1950年以前,德宏地区有数百个山官,其中木然、勒排、恩孔三姓的山官居多。每个山官都建立了完整的统治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是“督荣”,即山官衙门。山官是最高长官,下设总管、董萨(巫师)、戛督(地官)、管(片长)、寨头、司朗(百姓长老)、偏督(军事长)、恩道(杂差)。其职位一般由幼子继承。山官对外代表辖区,对内是最高统治者,有委派和撤换村寨头人及收取百姓贡赋的特权。百姓每年要服4~6天的官工(无偿劳役),为官家干种地、收割、砍柴、建屋等杂活;百姓杀牛祭鬼或猎获野兽时,必须送一条后腿给山官;山官举行大祭典时,百姓要交米、酒、钱、布、蛋、鸡、猪、牛等物。山官有接待官员、保护百姓,并为群众调解纠纷等职责。山官辖区之间通常以山岭、河沟、道路、山谷等为界。每个辖区有一至几十个村寨。每个山官在自己的辖区内独立行政,不受其他山官干涉。但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大山官对小山官有一定的号召力。

(二)部分受封于中央王朝

景颇族一些山官正式受封于中央王朝,始于明永乐五年(1407年)。据《天启滇志卷三十属夷》载,1407年赐封早章为茶山长官司,1408年设麻里长官司。至清代,景颇族山官仍不断自愿归附中央王朝。山官在政治上臣属土司,每年还要向土司进贡。

(三)山官的义务

景颇族是云南少数民族中具有自己特有社会组织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民族之一。山官制度作为景颇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对本民族有着应尽的义务。每年或者隔一年组织辖区人民举行一次目瑙纵歌节;每年春季率领辖区人民祭献龙尚(官庙)一次;负责主持解决本民族内部或与周边民族之间的纠纷问题。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景颇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自己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外部的土司衙门、中央流官政府等纠纷解决机制。

三、山官制度的组织形式

1.山官的统治。在景颇族社会中,已分离出世袭贵族(官种)、百姓(自由民)和奴隶三个等级,他们之间有严格的界限。村社首领,只能由官家血统的后代继承,百姓不论有多大的功劳和本领,也不能当官。在景颇族中的等级观念是很深的,谚语中有:“南瓜不能当肉,百姓不能当官。”“河虾不能一日无水,百姓不能一日无官。”

山官,在一定管辖地区,是最高统治者,各山官辖区之间,互不隶属,但大山官依仗权势欺压小山官,有一定号召力。山官是村社首领,是辖区内所有土地的支配者,并享有政治的、经济的特权。

山官在辖区内享有如下权利:

(1)本族百姓,每年每户出官工2~5天,杀牛猪祭鬼时或猎获野兽时,送一条后腿给山官,遇山官婚丧要送礼。

(2)傈僳族和德昂族百姓,除上述三项负担相同外,每户还交门户捐缅币卢比2文,官谷2箩。

(3)汉族百姓,每年每户交官谷3~5箩,官烟3~6两或8~10两;门户捐缅币卢比3~5文;过年送猪肉20两,酒2~4斤,粑粑2~4斤。

(4)属于山麓的傣族,每户每年向山官交保头税稻谷0.5~2箩不等。

山官受傣族土司的统治,土司衙门设有一专管山区事务的管爷,山官对土司承担一定的负担,一般是派本族和本地的少数民族,轮流送烧柴、竹笋;有的地区代土司向汉族百姓收门户捐、土司兵费等。但山官有相对的独立权,对土司“只服管,不服调”。

山官辖区大小不一,大的山官辖10多个村寨,个别的管辖三四十个村寨;一般管辖一二寨,二三十户人家;小的管辖一个寨,只有三四户。

山官之间,由于辖区大小不一,经济上的差别也很大,据潞西县东山、西山两个区23个寨的调查,23个山官中,小山官13人,占山官总数的56.5%。小山官全部参加劳动,生活贫困,全年粮食不够吃。如唐略赵姓山官,管辖5户百姓,其中有4户百姓是官种,不能向官种百姓获取任何特权收入。中等山官8人,占山官总数的34.8%,他们大部分参加劳动,全年粮食够吃。大山官2人,占山官总数的8.7%,不劳动,靠剥削和特权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如巩令山官,辖12寨,养家奴4人,雇长工4人,有长短枪10余支,享受官工708个,官烟180两,门户捐234文。全州山官蓄奴的约10余户,新中国成立前夕,蓄奴已逐渐减少。

2.寨头。除山官外,每个村寨还有寨头,或称头人、波猛,由山官指派,协助山官管理辖区内各项事务,帮助派粮派款,一般没有特权。

3.宗教师,载瓦语称董萨。他是山官辖区内祭祀鬼神的主持者,也为病患、灾难者献鬼卜卦。通过董萨向鬼神祈求幸福和消灾免难,成了鬼神对人们现实生活支配的化身。董萨一般熟悉本民族的历史,靠记忆传授本民族的文化。所以,他们在本民族中有一定的威信。祭祀杀猪宰牛时,都要留一前腿送给宗教师。

4.拉事头。在本族内部或与外部发生冲突时,担任武装劫牛、武装械斗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除参加拉事时的吃喝外,没有其他收入。据1952年5月在潞西县西山区调查,全区106寨,2661户,12686人中,有山官95人,占总人口的0.75%;寨头151人,占总人口的1.19%;宗教师158人,占总人口的1.25%;拉事头163人,占总人口的1.28%。四种人共567人,占总人口的4.47%。

景颇族社会,由于处在周围傣族、汉族封建经济包围之中,封建的政治、经济、文化也逐渐渗入其社会内部,促使其向封建化转化。近代,随着商业资本的进入,出现了少数从事商贩的“普戛”(生意人),使景颇族社会,包括着多种经济成分。

四、山官制度的衰落

山官制度是景颇族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符合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形式。它始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瓦乾时代,经历了近千年的漫长发展阶段。由于景颇山官的统治压迫,自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德宏景颇族地区爆发了群众性的反抗山官制度的斗争。如盈江支丹山、铜壁关等地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大部分村寨的起义都获得了胜利,推翻了山官统治,废除了山官制度,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古姆朗。在这个新制度下,废除了血统等级观念,土地归各户私有,头人由各寨自选,头人没有特权,政务由寨头召集长老共同商议。古姆朗的建立严重打击了山官制度,其影响深远。至1956年,山官制度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