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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8.1 第一节 艺术审美形态即艺术美

第一节 艺术审美形态即艺术美

与艺术美学相关的“形态”概念,一般是在这样三个意义上使用的。第一,艺术分类研究,这是艺术形态学的基础。第二,艺术风格研究,这是建立艺术风格学的基础。第三,审美范畴研究,其中既有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的研究,比如强调感性存在的形式与形象的审美范畴;也有抽象思辨的研究方法,如西方美学中的“理念美”、“理想美”观念。在上述三种形态观念中,第一种所解决的是艺术形态,如各门艺术类型、艺术形式,是艺术审美对象的基本形式构成;第二种解决的是创作形态,如各种艺术思潮、艺术流派,是艺术批评的重要基础与内容;第三种解决的是美的存在方式即美的形式、美的形态。

无论是一般的审美形态,还是艺术审美形态,都是美的形态,而且,各种美的形态都是在审美活动中形成的。审美是美的逻辑条件、实践条件。没有人的具体审美需要、审美期待、审美活动,就无所谓美。不过,人的审美活动会形成两种基本的形态内容,即美与美感。就美的形态来说,它是人的情感对象化所产生的东西;就美感的形态来说,它是人的情感精神化所产生的东西。对于前者即对象化的情感,它具有美的形式化、形态化特征,我们称作美的形态、审美形态。从这个特殊的意义上说,美就是一种审美形态。但对于后者,即人的精神化的情感,也是具有审美魅力的东西,它主要侧重于人的内在体验、内在感受,我们称作审美境界,而不是称作审美形态。美与美感都是人与对象构成审美关系时必然生成的内容,都是审美的产物。

在艺术审美领域,审美形态与艺术形态常常被当做类似的或相同的概念。比如“绘画”,在有些人眼里,它既是艺术形态,也可以是审美形态,并没有艺术与审美的区别。随着美学日益重视审美问题的思考与研究,人们不再把艺术形态、艺术形式当做审美形态、审美形式,而把审美活动中主要属于审美主体方面的精神状态当做审美形态了。比如有些人把审美活动中形成的优美(感)、崇高(感)、和谐(感)当做审美形态,而忽视了艺术形态或艺术作品对构成审美形态的具体作用方式。

那什么是艺术审美形态?艺术审美形态就是艺术审美活动中的审美主体与艺术对象联结而形成的审美意象,也就是艺术美。很显然,艺术对象、艺术形式、艺术形象等,都只是形成艺术美的基础条件,即艺术审美活动中的对象性因素,但它并不等于艺术美本身。艺术美只能是艺术形式或艺术对象纳入人的审美视野中所生成的审美形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艺术美的特征。[1]

第一,艺术美是人的情感判断与艺术对象达成沟通、交融的审美形态。人的情感与对象事物结合而达到和谐统一,就会形成美。艺术美就是人的情感与艺术对象达到和谐统一而生成的一种美的形态。美的形态,除了艺术美之外,还会有自然美,即人的情感与自然对象结合而生成的美。还有精神美,即人的情感与精神现象的结合而生成的美。

艺术美作为审美形式、审美形态,它不是艺术形式。因为艺术形式一经创造出来,它就以客观存在的形态而存在,并不因为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它的存在状态。比如绘画是一种艺术形式,是审美的对象。从绘画审美体验中观照到的美,我们称作绘画美。绘画美就是审美形式、审美形态,它是从绘画作品中获得的美,但不是绘画作品本身。针对人体画,有人从中得到一种精神的审美享受,体验到绘画美;也有人从中看出道德风俗的危机意识,体会到道德沦丧的紧迫感。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这种道德体验、道德感受完全是对艺术的误解,是胡扯;然而,这种道德判断本身并非没有道理,只不过它属于道德判断,而不是审美判断。可见,绘画作品本身能否成为审美对象,要看主体是否以审美方式来面对、感受、体验。绘画美只能从审美体验方式中产生,而不会从别的思维或理解方式中产生。这说明绘画形式并不等于绘画美或艺术美,它只是形成绘画美、艺术美的必要条件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审美对象会存在精神品质的差别。比如自然现象与艺术现象,一个是精神的产物,一个是自然的产物,其精神实质有很大差别。但审美形式、美的形态却没有精神实质的高低贵贱之别,它们都是人的理性精神的产物。有人认为,自然美缺乏精神性的内蕴,因而艺术美高于自然美,黑格尔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可是,这种观点却把自然美与作为审美对象的自然现象、自然事物混淆起来了。

第二,艺术美是非实体性的观念存在形式。西方传统美学中一直存在一股势力,希望给美找出具体的实在对象依据。比如绘画凭什么美?是鲜艳的色彩,或者有趣的线条?如果找到了美的感性形式依据,就可以找到具体的美的实在对象,就找出了美的东西。然而,我们现在可以明确地理解,美并不是一个实体性存在物。美根本就不是“物”,只是观念现象,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不能被人们的感官所触及,如我们无法触摸它、看到它、听到它;我们能够真切地“意会”它,却无法具体地感触到它。一切现有的语言方式都不能准确地描述它,无法通过语言的描述让每个人对它形成一个确定的具有同样性质与内容的体会、体验。

艺术美同样如此。我们从绘画里获得美感,感受到它的线条的流动、色彩的柔和。我们会说,这不是美么?然而,同样的线条、同样的色彩出现在另外的场合,或者我们在另外的场合来观看同样的绘画作品,为什么就没有同样的美感了?而且,更为有趣的是,当我们观赏一幅美妙的绘画时,如果长时间盯着它看下去,我们会发现,它怎么那么别扭,原来不是挺美的么?这就类似于阅读中国的汉字。乍看过去,我们认识这个字;如果长时间盯着看下去,发现这个字怎么就不像那个字了。美在同一个对象事物中居然会稍纵即逝,它怎么会是一个稳定的物化存在对象呢?

我们可能有人会提出一个怀疑。画家通过他自己的审美体验创作出一件美的作品,那么,这件绘画作品就是美的东西了,怎么会不是美的形式?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艺术家建立在审美基础上的创作,他形成的是一个物品、感性物化的存在形式。他的审美是在这个作品创作过程中实现的。作为艺术家审美产物的作品,它并不等于是美的作品,同时,就算是美的作品,它也要纳入审美主体的现实审美活动中,才能重新获得审美意义,它的美才能重新唤起。而重新唤起的美,就不再是艺术家的审美形式,而是审美主体所参与完成的审美形式。绘画(或绘画作品)对于这样的审美形式,只是提供了审美对象,只是一个潜在的、未被实现的“美”,却不是美本身。所以,再美的绘画美,只是在审美活动中形成的观念存在,不是既定的实体存在。美只能在人的体验中生成,艺术美也只能在人的艺术体验中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