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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7.4 第四节 艺术审美活动的特征

第四节 艺术审美活动的特征

一、艺术审美活动的思维独特性

艺术审美活动的核心精神品质就是一种艺术审美思维。而艺术审美思维的特征首先是通过艺术审美判断的特点来体现的。因此,理解审美判断的特点,是艺术审美活动特质的前提。

人的认识与思维、人的精神生活方式,离不开判断。所谓判断,是人的一种认识能力、思维能力,它指的是人将认识对象与人自己的需要或者事物自身所归属的概念、范畴相联系、比较的能力。康德在研究人的判断力的时候,试图将先验判断与经验判断严格区分,从而分别为人认识真、善、美所具有的能力划定各自特定的活动领域,引导人在认识对象或事物的时候,先确定其属于何种认识领域,采取相应的认识方法。依据康德的方法,人们针对艺术的审美判断就需要同针对艺术的道德判断、认知判断区分开来。但在实际上,人所面对的真善美所采用的相应的判断、认识方式,并不是完全分离的,也不是人可以绝对分离的。实施判断活动的人,总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域中,对象本身也是真善美特性融合在一起的,这导致人对真的判断、对善的判断、对美的判断并不容易决然分开,各自独立活动。

一般来说,人的思维与精神能力主要是通过人的判断能力来实现的。人们在面对一个事物、一个对象、一种现象的时候,总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判断是人们采取相应的行为选择方式的思想前提。一个人如果不能对一个问题下判断,他就会不知所措;而他要是下了不同的判断,也就会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处理。在人的判断活动中,认知判断、道德判断、审美判断是基本的三种方式。无论何种判断,都是人的思维活动与精神能力的体现,因而都具有主观性。其中,认知判断具有构造知识、建立概念、形成思想和观念的特征,并且是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训练方式而培养形成的能力。而道德判断用于确立人的言行方式是否符合社会实践规则,这里的社会实践规则不是指科学知识、自然规律一类的东西,而是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法则,通常是以“应该或不应该”的方式出现的,并由此区分出善恶及其标准。认知判断是人针对现象界而运作的思维能力,道德判断则是针对理性领域而运作的思维能力。

至于审美判断,也称作情感判断、感性判断,则是一种特殊的判断能力。

首先,它是人与对象之间的直接的判断。它既不像认知判断那样必须借助认识标准(无论是经验标准或是先验标准)以确定认识结论的真理性,也不像道德判断那样必须借助社会实践理性、道德律令来获得判断的合法性地位与保障。比如自然科学研究中得到的科学定律究竟是不是科学定律,这是可以检验的,无论其检验的中介方式或标准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总之是需要通过中介标准才能完成的认知判断。再比如西方人或东方人对某种行为方式是好还是不好(应该不应该)的道德评价,也基于某种最高的道德律令来完成,或是上帝的信仰或是儒家仁义观念。而人的情感判断却是没有中介标准的、直接的、自我决断,无所谓对错,也无所谓善恶,只有愉快与否的差异。

其次,审美判断并不形成一般的知识或律令。每个人的审美判断、情感判断都具有个人化的特征,是不能通过教育训练方式获得的,它只能是纯粹的个人判断能力。好比人与人之间的爱的关系,人们可以通过解释爱的结果是否有好处、爱的方式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来促成或阻止某种爱的欲念与行为,但却无法促成或阻止爱的情感。人们用“鲜花插在牛粪上”来描述一种不对称的爱的关系,实际上不是用情感判断而是在用道德判断在评价这种类型的爱所包含的情感。在艺术审美活动中,人对艺术的审美与欣赏是一种情感投入、情感决断,如果涉及对艺术作品的知识性内容的判断,或者涉及艺术作品的道德感的评价,这就是掺杂了非审美的认知判断或道德判断方式。

既然说审美判断是一种情感判断,那么,是不是所有涉及情感因素的判断都是审美判断?当然不是的。审美判断中的情感并不是普遍广泛意义上的情感,而是与人的情感中的积极、澄明相关的那种情感因素。人们面对一个事物,产生恶心的感受,这不叫审美。同样,人们面对一件艺术作品,毫无情绪上的反应,糊里糊涂,不知所处,不知所云,这也不是审美。因此,作为审美性质的判断活动,它有一些基本的精神条件:

第一,审美要求人们对所审视的对象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对这个事物有所了解和认识,才能对所审视的这个对象达到认识与思想上的澄明,也就能够获得审美的享受。这就是说,审美必须以一定的判断能力、判断水平作为基础。缺乏对一个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很难形成美感。与此相关,对一个事物越是有较深刻的研究和理解,越能够发现其中的美妙。

第二,审美要求人们保持一种积极的人生心态与情感。悲观主义者看什么都是悲观的见证,消极主义者看什么都是消极与落后的证明,他们不会从对象事物中找到美的东西,也不会从中获得让自己动情的审美享受。比如看到建筑工地上的垃圾,积极心态的人们会从中看到一个美好的图景正在形成,而消极主义者却只看到肮脏与混乱。再比如面对古典主义作风的人体艺术,消极主义者可能会关注其中导致道德败坏的因素,而积极心态的人们会从中看到人体曲线的优美与光洁的肌肤。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说,学会审美,其实也是在学会生存与生活,学会培育自己幸福的人生,学会追求诗意而智慧的人生。

第三,审美是针对事物对象的无功利性的情感判断,既不是对事物对象功利因素的关注,也不是对对象事物的改造。一件事物,一件作品,因为能够给我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实惠,我就特别关注它、喜爱它,这不是审美判断,而是功利判断。审美并不关心对象事物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与效用,也不去改变对象事物的存在方式与形态特征,而是自己的思维与情感从中获得实现。这个特点意味着审美实际上就是人的自我意识(自我精神)的自由展开与实现。

二、艺术审美活动是人与艺术世界之间特殊的精神交流

艺术审美活动作为审美主体(即人)与艺术对象之间的一种精神交流,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人可以能动地从艺术对象中发现、体验到人自身的本质力量。

所谓人的本质力量,是指人发现自己是人,使人成为人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使得人可以解脱、解放而成为自由的人,使人的自我得以解脱、解放而实现自我。在这方面,艺术审美活动可以说就是引导审美主体表现自己的本质力量的比较彻底的、有效的途径。在法律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要受到法律威严的制约。在道德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习惯、风俗的限制。在政治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受到等级权力的约束。在经济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会听命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只有在审美活动包括艺术审美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听命于自我意识本身,不受其他事物的强制与约束。当然,审美活动,特别是艺术审美活动也会受到代表社会力量的某种审美中介力量的约束与限制,但是,这种影响与制约是非强制性的,是以“浸润”的方式来实现它的干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精神自由是在审美活动得到充分实现,人得以成为自由的人。一种审美的人生,正是自由的人生,也是自我本质力量得以实现的人生。

其二,艺术对象在审美活动中呈现出生动的、独立的自身。

在艺术审美活动中,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现象,与其他人类活动对象是不同的。在非审美活动中,人的活动对象与人自己处于功利性关系格局中,活动对象总是受制于人,处于被动的、消极的地位,是被改造的、被变革的对象。如法律活动中的对象,要被人予以改造,以适合法律所需要的特点,符合社会所规定的特征。经济活动中的对象,会被人在以各种方式改变它的形态、功能、用途,以适合不同阶层、不同消费者的需要。这些活动带有强烈的实际功利性,以至于对象不再成为它自己。如罪犯被改造成为良民,自然食物被加工成精细食物或原料。而在审美活动中,对象以其自身的存在方式、特点,引起人们的审美愉悦,作为审美主体的人们并不为改变审美对象的形态、特点。在审美活动中,人致力于在主观精神方面从审美对象中看出什么,悟出什么,获得一种愉悦和享受。人们并不去刻意改变它,也不关注它的存在本身带给自己的利益或好处。

艺术对象能够独立地呈现自己,这说明审美是一种带有无实际功利特征的活动。在艺术审美活动中,非功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审美主体并不关心艺术现象的存在事实,只关注艺术现象与人自己的审美联系。如果关注艺术现象的存在,比如关注一幅绘画、雕塑作品的存在,那说明人与艺术对象之间建立了一种功利关系,是因为作品的存在而满足了主体的趣味,引起了主体的愉快和满足。这种愉快是与功利之心联结在一起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因为觉得公园、校园里的花很美,把它摘回家、摘回宿舍去。这是通过花的存在来调动的愉快,是带有功利之心的。其二,审美主体、人并不关心艺术对象能够为自己带来什么实际的利益与好处。一件作品给自己带来好处与利益,人们也会愉快,但不是审美愉悦性质的。比如考虑到一幅作品的收藏价值、一幅作品的拍卖价格,人们会喜欢它,觉得它有一些引起自己愉快的艺术因素;我不知道它有什么收藏价值、不知道它能卖出什么价格,我就不知道它好在哪里,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审美价值。这就是典型的功利之心所引起的艺术趣味与艺术享受,与审美享受、审美趣味存在差别。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这样一点:不能说审美活动只能体现在非功利性的主观判断活动中,而对那些带有某种实际利害关系的主观审美判断的地位与价值一概抛弃。康德对审美的界定主要考虑这种无功利性特征,并因此区分了感觉“快适”、道德“愉快”与审美“愉悦”。他认为前两种是功利性的,与人的利害观念相关,只有审美愉悦是无利害感的,是真正的审美判断。因此,康德所讲的审美判断,是绝对单纯的精神审美判断,把可能建立在功利性基础上形成的无功利性的主观审美判断排除在外了。比如公园里的月季很美,但我也在家里种的有月季,我觉得它开的花更美。这中间是带有功利性的,就是我对我自己种的花会更加感到它的美。这也是审美判断、审美欣赏。中国当代著名小说家迟子建在《中国当代作家选集丛书·迟子建》(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的后记中曾经这样写道:她有一年过了三个春天,三月到南方过春天,而几天后回到东北的哈尔滨还是冬天;四月到北京,又是春意盎然;而回到哈尔滨后,五月份时才出现姹紫嫣红的春天。在这个三个春天中,“前两个春天我只是匆匆过客,领略和浏览,而不是享受。只有哈尔滨的春天才让我倍觉亲切,不是因为它姗姗来迟而格外被珍惜,而是由于这里的春天与我息息相关,它的每一片绿叶和每一朵花蕾在我眼里都有非同寻常的诗意。因为它是我栖居的城市,虽然说比起故乡,它只能退居次席,但是在城市之间,哈尔滨在我心中无疑占据首席位置”。迟子建描述的这种审美心态,其实是很常见的。它显然与康德所追求的“理想化”的无功利性审美判断存在差别。

另外,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艺术审美活动中,不同的人对艺术审美对象的主观判断与所获得的愉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他们得到的美感并不相同。当然,能够从中获得美感这一点是一致的,只是通过审美对象引发美感的具体因素、具体原因、具体条件,以及审美愉悦的具体内涵,这些并不相同。比如人们欣赏绘画,可以从它的线条中得到美感,或者从它的色彩中得到美感,或者从它的构思立意中得到美的享受,这些审美愉悦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但是,从绘画得到了审美愉悦这种情感判断本身,这一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审美活动时,审美对象本身既是独立的,不受审美主体的实际改造、变更,同时它引发的美感内容也是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比如人们欣赏江河、体验江河的审美愉悦。江河本身依然是独立存在的,但江河给人们的审美感受内容却丰富多样。如“一江春水向东流”的深沉的历史哀怨;“大江东去”的豪情感慨;“如花美眷,似水流年”的生命感悟;“大河上下,顿失滔滔”的自然与历史景观。所有这些体验并没有改变江河自身的存在,都属于自由审美活动的范畴。人们对艺术现象的审美是同样的道理。

其三,艺术审美活动始终以“本己”目的面向对象。

在审美活动的精神交流中,主体与对象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格局,并不存在一方把另一方看做“异己”。然而,审美终究是人的审美活动,人居于活动的核心地位。也就是说,审美活动中的精神交流,就是审美主体为了人自己,以人为本位、为中心,并且是合乎人的尊严、体现人的自由的“本位”而进行的活动,这就叫“本己性活动”。在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对罪犯的惩罚,也以人为中心,但它是致力于调整罪犯,改造罪犯,以剥夺罪犯的人格自由、人身自由、人的尊严来实现人的本位目的。在其他社会实践中,各种实践内容都涉及类似的困难与矛盾:通过剥夺一些对象的尊严与自由来实现共同的、理想化的尊严与自由。而在自由审美活动中,甚至被剥夺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人,也可以找到一些尊严与自由,来弥补生命自由与尊严的不足。在艺术审美中,审美主体虽然不以功利之心面对艺术对象,但主体所获得的审美判断与享受,都属于主体自己的判断与享受,都是首先为主体自己服务的。

三、艺术审美活动的个性化精神特质

艺术审美活动是建立在艺术对象基础上的精神活动,没有无对象的艺术审美。同时,艺术审美也是在人的自然基础如人的生理机能基础上进行的精神活动。但是,就艺术审美活动的本性来说,却只能定位成追求精神自觉、精神自由的现实活动。这种活动具有独特的个性化色彩,因为艺术审美的现实活动总是以个体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为途径来实现的。

一切艺术审美活动终究表现为个体的体验、感受。个体的体验和感受之间有没有共性呢?当然会有,比如许多人都可以感觉到同一幅作品的美,都感受到这幅作品给自己带来的愉快。但是,这种共性还是很抽象的。因为人们感受到一件作品的美,从作品中得到愉快的感受,可能有很复杂的具体因素和契机。比如对绘画审美所得到的美与愉快,有的是从线条中得到的,有的是从色彩中感受到的,有的是从整体造型中获得的。即使从线条中得到愉快的感受,有的可能是从线条的构图意识与巧妙中体会到的,有的可能是从线条自身的优雅中体会到的。同一幅水墨写意山水画,有的人会因为它的水墨趣味而体验到美,有的人因为它的整体气韵而产生美的感悟,有的人可能因为它的虚实关系所造成的空灵意境而感到妙趣横生。如此丰富的审美感受上的差别,正是审美个性化的体现,也是富有生命气息的审美感受的真正内容。因此,在审美问题上,不能只是满足于抽象的审美描述,还要作深入而具体的展开,让体验成为真正现实的、个性化的东西。当我们内心深处激荡着强烈的个性化体验时,审美才真正实现了。假如面对艺术,我们只能作笼统的印象评价,并无切身的细腻的体验与感受,那算不上审美的境界,谈不上个性化的审美。

体验越细腻,审美越深刻。这种细腻与深刻正是人的自由精神达到个性化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