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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6.7 第七节 艺术形式的审美价值与创造

第七节 艺术形式的审美价值与创造

艺术形式存在于各种门类的艺术品中,它们有着独特的形式美价值及其审美创造法则。

首先,由于艺术形式是艺术理想、艺术美的感性存在方式,并且表现为艺术品,因而艺术创造需要尽可能地遵循艺术形式的规律,考虑到艺术形式的内在要求。

艺术创造涉及艺术思维与表达(再现)两个层面的创造性。这两个方面具有特殊的可分离性,也就是说,人们可能只从事艺术思维,而不从事艺术品的具体操作、制作;或者说,人们可能会有很好的艺术“构思”,却苦于没有好的语言形式来表现这种“构思”。在当代艺术领域,这两种情况普遍存在。比如现代影视艺术制作,往往创意、编剧、导演、拍摄各负其责,传统的艺术创作模式变成了现代的集约化创作方式。这就培养了一批职业“创意家”、“构思家”。他们的主要任务可能只是负责动脑筋,而不是负责搞制作。而所谓职业艺术家、专业艺术学员,很多人经常感慨自己可能有好的意图,却表现不出来,画不出来或写不出来。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艺术思维中表象还没有更加具体化、确定化,以至于不好描述出来;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技巧、技法的训练缺少扎实的基础,艺术语言方式还没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不知道思维表象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语言形式来表现。比如说,适合诗歌表现方式的内容,偏偏要用小说、散文的方式去处理,可能就很难,而且得不偿失;适合雕像的内容,偏偏要用绘画来处理,那可能就会失败。

人的思维包括艺术家的艺术思维,总是需要表达出来、表现出来。而人的这种思维及其内容,并不是适合所有的语言表现方式的,它往往只是与其中一种或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相适合。初恋情人相互间的思念,也许通过音乐、歌声来传递,就很适合表达情意,并让对方明白我的心意;如果改用绘画语言来表述,那可能需要对方经历一番周折才能弄清“你到底什么意思啊”。因此,艺术创造必须思考艺术形式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要在长期的训练与摸索中寻找到属于自己并适合自己所追求的艺术语言的具体形式。这是实现艺术创作的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

其次,艺术形式本身也是重要的审美对象和内容。审美既可以有深刻的思维活动、丰富的精神活动的参与,也可以只是人们的直观印象式的情感判断、体验,而不需要过多的精神活动内容参与其中。这正是人的审美活动中情感与思维达到简洁、自然、清晰,以至于心灵敞开、澄明的重要表现方式。审美可以是深沉的,但也需要轻松活泼的。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的审美都注入深厚的精神与思维内蕴,却要承认简洁、流畅审美的地位与文化价值。比如,在商品包装中,人们看到一种包装形式,内心非常喜爱,情意非常清爽。至于为什么这种形式很美,为什么能够引起一些人的喜爱与偏好,不是需要每个人都来弄清楚的。形式的审美魅力就是这样,它本身就是一种趣味。

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形式,涉及三个基本的层次结构内容:

第一层,艺术语言。任何艺术都有其独特的语言体系。这一语言体系就是一种形式化、外在化的形式,既可以用于人们的思想、情感交流,也可以用于创造艺术形象,具有独特的艺术地位与审美价值。比如同样是“云”、“烟”之类的语言符号,日常语言可能只是指称一种事物现象,而文学中的“天高云淡”、“大漠孤烟直”,则具有独特的审美意味。具有审美意味的艺术语言通常是与日常生活语言存在区别的,一般生活语言的交流少用艺术语言的表达方式;而艺术表达则要求尽量通过艺术语言来达到审美效果。

第二层,艺术形象。艺术形象是通过艺术创作、艺术语言来完成的对象。艺术形象的首要特征在于“形象性”。无论是造型艺术形象、文学形象、音乐形象,首先要符合艺术创造的要求,而不是首先符合审美特征的要求。不过,艺术形象自身也是可以具备审美意味的,并且提倡具有审美的意味。比如画家弗洛伊德的大量人体绘画非常细致、生动地刻画了人物的特殊情态,能够引起人针对某种社会生活现象的沉思、追忆;但要从审美角度衡量他的绘画艺术形象,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情形了。这意味着艺术形象并不天然具有审美特征。但是,如果需要追求艺术之美的创造与体验,那是必须通过艺术形象来实现的。艺术形象可以集中地包容人们的感官系统的观照,这正是人的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因此,具有古典主义、审美主义情结的人,通常十分强调艺术形象的审美追求;而执着于艺术语言训练与追求的人,并不一定看好艺术形象的审美意味,尤其所谓“玩语言”的艺术,甚至会反对艺术形象的美化。

第三层,艺术意象。一种特定的艺术语言与艺术形象的组合可以凝炼成一种特殊的艺术意象。它是审美创造主体与艺术素材、主题之类的东西结合而成的东西,从知、情、意三种认识层面看,艺术意象由物象、情象、心象三个层次的结构要素构成。[9]对艺术创作来说,物象是艺术意象的基础,是通过特殊的艺术语汇表达的,通常包含有特殊的意味,指向特定的寓意。比如中国古典诗词中的“明月”、“清风”、“孤烟”,都是寓意深刻的艺术意象。艺术意象是充盈了生动的审美气息、思想,并且具有某种特定的感性特征或形状的艺术形式。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绘画流行的金字塔形状,它传递出稳定、古典、优雅的审美特征,被广泛用于绘画造型构图,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艺术意象。艺术意象比单纯的图像、直观形象具有更加深远的东西,这种东西通常被称作“意蕴”。艺术意象就是承载着艺术意蕴的艺术形式,它是一切艺术形式中最具有审美意味、最具审美生动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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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范宽:《溪山行旅图》

传统山水画家总是力求在语言、形象、意象各个领域有自己独到的体验与表达方式。虽然很多山水画家把“意”(“道”)看成山水画的宗旨,但他们并不忽视形式语言、各种物象的品位与锤炼。在他们看来,言与象是表现艺术意蕴的逻辑基础。无“象”何来“意”?无“言”何来“象”?艺术审美创造就是通过“言”与“象”的创造去体悟“道”之深远、“意”之真味。

另外,在具体的艺术创作中,为了创造美的艺术形式,还必须充分保障作品的感性特征、客观特性。艺术形式是一种感性存在方式,表现为客观物质性的存在条件与方式,因而,作为艺术形式的审美追求与创造,实际上就是要创造出具有审美意味的客观存在方式或外在状态。这包括两个基本的客观要素:普遍的客观条件与特殊的客观条件。

艺术形式中的普遍客观因素,是各种艺术类型共同具有的客观条件。包括三个要素:时间;空间;物质性,即感性客观存在性。

时间与空间是自我意识得到实现的依据。没有时间与空间,我们就无法理解自己与相关的周围事物、外在事物。人对事物的思维与理解,只有依赖时空才能发生。对于艺术来说,任何艺术形式都是在时间与空间中存在的,没有哪门艺术是时间的存在,或者只是空间的存在。因为一旦失去时间或者空间,一切都不可理解。因此,一切艺术的存在形式都是时间与空间统一性意义上的存在。

物质性特征是艺术存在形式的普遍依据,也是区别艺术与其他精神现象的重要依据。我们说,艺术从根本上讲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在这一点上,它与人类的哲学、科学、宗教是一致的。不过,相比而言,科学、哲学、宗教中的精神内容的表现方式,却与艺术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来说,科学、哲学、宗教中的精神内容,其表现方式还是精神性的。比如哲学精神以观念性的思想而存在,宗教精神以观念性的信念、信仰而存在,科学精神以经过逻辑思维与验证的抽象定理、公理方式而存在。而艺术精神要以艺术品而存在。而艺术品一定是感性的外在存在,具有物质性。如具有实体性的建筑物、雕像、绘画、书法、园林,具有感性直观对象形式的音乐与文学作品等。因此,就客观物质性来说,艺术尤其是造型艺术,是人类精神活动现象中最具感性生命创造力量的体现方式。

至于艺术形式的特殊客观条件,实际上就是各门艺术在感性存在方式上的具体差别。比如绘画以线条、色彩、形状方式存在,涉及诸如色彩的冷暖感、对比度、明暗关系、形体感等因素。音乐以声音方式存在,涉及音高、音色、节奏、旋律等要素。文学作品则以文字、媒体方式存在,涉及语汇、语音、语法、修辞等因素。艺术形式的审美创造需要遵循各门艺术独特的具体规则。

任何艺术形式都是以上述普遍客观形式和特殊的客观形式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外在存在方式。离开这样的存在方式,艺术就失去了客观支撑。艺术家不能有效地掌握这样的存在方式,则艺术美的创造就会流于空泛,很容易倒向单纯的观念化存在。

【注释】

[1]余光中:《散文的知性与感性》,载《余光中散文》,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页。

[2]钟嵘:《诗品》。

[3]中国古典美学对自然的领悟与审美也坚守“情感”主线,常以人之情愫去解读自然物的内在意蕴。

[4][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朱光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4页。

[5]陈望衡把情象看做审美境界的本体内容,认为情象就是“情感的物态化”、“情感的对象化”,“是情感外化的产物”。参见陈望衡:《当代美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6]老聃:《道德经·第一章》。

[7]庄周:《庄子·天道》。

[8]高亨:《周易大传今注》。

[9]心象或称意象。关于物象、情象、意象概念的更多讨论,可以参见后边第八章“艺术审美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