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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6.1 第一节 艺术审美对象即艺术理想

第一节 艺术审美对象即艺术理想

人与世界构成一种对象性的活动关系。凡是现实地纳入人的实际活动领域中的东西,都是人的活动对象。人的活动本身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哲学活动中的对象构成哲学对象,政治活动中的对象构成政治对象,经济活动中的对象构成经济对象,审美活动中的对象构成审美对象。同一事物,根据人的活动性质的差异,其对象性的特征并不相同。商人在商务活动中所面对的绘画作品是一种经济对象,虽然包含审美特征,但并不是现实的审美对象,不过我们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来讨论商人眼里的绘画作品所具有的审美特点,这与专门的艺术审美活动存在重要区别。

很明显,艺术审美对象是相对于艺术审美主体而言的。没有进入审美活动状态的人,就没有进入审美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对象,也谈不上审美对象。没有进入审美活动状态中的具体对象物,也谈不上具有审美气质的主体。因此,艺术审美主体与艺术审美对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

比如在谈到达·芬奇的绘画《最后的晚餐》与《蒙娜丽莎》时,美术史普遍认为《最后的晚餐》的艺术成就最高,而《蒙娜丽莎》的审美价值更高。这表示《蒙娜丽莎》这幅画从审美角度观赏会更美。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分析出很多,比如:它刻画的是女性人物,可能更适合男性审美需要;它刻画了一位女性的神秘微笑,这神秘之处,人们无从得知,难以了然。尽管有许多研究家分析了这幅画中有一些消极的、失败的内容,如人物面部肌肉运动的非健康性、风景背景与阳台描绘的失真性,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蒙娜丽莎》的审美价值。即使如此,仍然有人认为,与其他众多优美的人物画相比,《蒙娜丽莎》并没有特别的动人之处。这说明人的审美判断与审美选择存在强烈的主观性。

针对具体审美对象所存在的审美主观性、可变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具体审美对象的确立及其审美普遍性的界定。这导致一种现象,即使是被当做最美的艺术品,也会在有些人看来并没有什么美感,不会成为他们的审美对象。这种现象,在理论上会给艺术美学界定审美对象带来很大困难,在实践上则会给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带来一些深层次的障碍。比如艺术美学或美学谈到审美对象,人们很容易将各种艺术形式如绘画、建筑、雕像、音乐作品等直接当成审美对象。而实际的观察和比较研究一再提醒我们,被当做审美对象的这些艺术品通常会遇到审美的反对者,包括艺术家们也会反对把艺术品简单地看成美的东西。对艺术家来说,给艺术品树立一个审美标准,可能严重地束缚了他们的思维自由和创作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将艺术品直接等同为美的东西、审美对象,势必导致艺术美学理论同艺术创作实践的距离越走越远,也势必导致艺术美学理论难以同艺术实践领域达成有效的沟通与对话。

既然不能简单地将艺术形式等同为艺术审美对象,那究竟什么是艺术审美对象?人们通常所说的美的事物、美的对象,其实都是人的审美体验、审美感受所确立的对象。没有人的审美活动,就只有事物对象,而没有美的对象。一个事物从单纯的事物存在演变成人的一个审美对象,是因为人的审美判断、体验参与进来的结果。因此,所谓艺术审美对象,就是审美主体通过对艺术品或其他艺术现象的观照、审视、体验,可以达到自由、愉悦的审美境界的一种介质。

问题的关键在于,帮助审美主体达到审美境界的那个介质究竟是什么?人们体验到的艺术审美对象与实际的艺术品(或艺术形式)是不是一致的?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同样的艺术品在不同的人看来,其审美价值不同,其具体审美价值的内涵也各不相同,那么,审美活动中的艺术审美对象与艺术品的实在形式,当然是有区别的。实际的艺术品是一个物化的、外化的存在物,而审美活动中的艺术对象却将物化的、外化的存在物重新内化、精神化为自己精神与情感世界中的内容了。

因此,艺术品不同于艺术审美对象。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以艺术形式为基础存在。二者的差别在于,艺术品就是它自身的物态化存在形式,而纳入审美活动过程中的艺术审美对象或审美形式却是精神化、心灵化的存在形式,它体现为审美主体在自身情感判断、审美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思维表象、审美表象。也就是说,艺术审美对象是审美主体针对艺术现象而建立的艺术理想,它是由艺术意蕴与艺术形式结合而成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