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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5.4 第四节 艺术审美中介主体

第四节 艺术审美中介主体

就社会的审美文化构成来说,有审美中介主体的介入,中介主体的目的就是干预、引导、影响主体的审美选择。比如电影《泰坦尼克号》、《英雄》在上影之前,新闻媒体发动了强大的宣传攻势,试图调动观众的观赏热情与选择。实际上,在当今艺术领域,中介主体的作用日益明显,其活动能力也越来越增强了。中介主体可以借助各种手段制造强劲的宣传引导作用,干预或者牵引民众的审美选择。

审美创造主体与审美鉴赏主体通常指具体明确的个人,而审美中介主体虽然也由具体的个人组成,但这些人代表着社会、群体、政府机构的审美导向与审美趣味,其目的是把社会、群体、政府机构的审美趣味加给个别的审美主体即个人。作为审美中介主体中的个人,他们也有自己的审美趣味与审美选择,但这本质上不是个人的,而是代表社会、群体的审美利益。因此,所谓审美中介主体指的是对个人的审美活动发生影响与干预作用的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及其派出部门(当然是其中的人所组成的)。比如学校的审美教育,艺术家协会、作家协会、电视台、报纸杂志等,他们并不创造审美对象,却可以把由艺术家创造的审美对象,以特定的方式、价值取向,展示给受众,让人们顺着社会化的审美取向去欣赏艺术。个别的审美主体就这样“潜移默化”地在审美中被“社会化”了。审美中介就是一种使审美主体特别是个体的审美活动达到社会化审美目的的现实干预力量。

审美中介主体的作用方式,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审美中介主体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干预力量。

人们常说审美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因为社会对个体、对主体的审美活动是不给予强制干预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力量对人们的审美毫无作为。相反,社会可以通过中介主体来干预人的审美活动。无论是新闻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公办或民间团体、政府部门,都会采取相应的政策与措施,来介入和影响人们的审美活动,只是这种介入与干预是非强制的影响。比如绘画中的人物形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裸体艺术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传播,大多数人还不习惯这种审美价值倾向。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体艺术渐渐流行开来,到现在,人体艺术几乎都泛滥开了。这就与审美中介主体的承认、默许有关,它助长了人体艺术风气的无限制的扩散,导致艺术的、非艺术的、审美的、非审美的裸体人物到处出现,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可见,审美中介的干预作用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审美中介主体对人们的审美活动的干预作用,可以通过不同的具体方式来实现。首先,可以通过具体的艺术政策来实现。比如扶持某种特点、某种类型的审美形式,则这种审美形式就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对象,审美趣味也被吸引到这个领域中来。国家和政府机构主持的艺术展览、文学作品评奖活动,往往就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运作的。其次,可以借助媒体宣传,吸引人们采取什么样的审美标准、价值观念去欣赏艺术作品、艺术现象,从而形成与社会化审美趣味相一致的个体审美趣味。电影、电视、畅销书,常常按照这样的模式在运作。最后,还可以通过某种机构、某些评论家,对艺术作品给予特殊的评价、宣传,界定一件(一类)艺术作品的审美特征,再把这种审美特征当做某种标准、规范,借助于审美教育渠道传播开去,让更多人以同样的审美眼光、标准去对待这样的艺术。学校审美教育就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运作的。

第二,审美中介主体的干预作用是多向度的。

没有审美中介的干预作用,人的社会化就会缺少这方面的现实依据,人在审美上就难以成为社会人。因此,审美中介的干预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既然如此,为什么它不选择强制性干预?因为人的社会化成长与发展过程是十分复杂的,不可能完全依靠强制性干预作用。社会在保障人的社会化成长过程中,会有两种基本的干预作用方式:强制作用与非强制作用。法律制裁就属于强制作用方式。但是强制制裁方式对一个文明社会来说,是有限的,它不能无视个体的自然属性,不能无视个体的自然的自由的生命存在权利,不能剥夺个体的思想、情感的自由。法律就不可能对人们的思想、感情进行制裁。一个人观念上的违法,并不等于行动上的违法。法律只能制裁行动上的违法现象。因此,社会需要采取相关的教育、引导与预防措施,既防止个人走向违法,也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利益。这就要求社会采取非强制性的作用方式来补充强制性作用方式的不足。如伦理道德、审美教育,就都属于社会给予个体的非强制性作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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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顾恺之:《〈洛神赋〉图》(部分)

艺术品的创作与传播,总是离不开各种审美中介力量的干预。宋玉的作品影响了曹植的《洛神赋》,而曹植的作品又是顾恺之创作《〈洛神赋〉图》的直接来源。而魏晋时期对人神关系、曹植作品所歌颂的爱情主题的包容心态,同样是《〈洛神赋〉图》产生重要影响的中介力量。

但是,由于审美中介作用的方式是非强制性的,这导致了多向度的干预作用。一种是干预作用起到了实际效果,个体的审美达到了社会化审美目的。另一种情况是,干预作用起不到实际效果,个体审美趣味依然是我行我素。还一种情况就是,审美干预走向了反面,背离了干预作用的社会化目标。后两种情况显然不是审美中介主体的初衷,但是中介主体的干预作用的确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比如现在有些企业、公司、团体,打着艺术与审美的招牌,贩卖有损社会道德规范所谓艺术品,导致艺术与淫秽的界限十分模糊,让公众无法理解,无所适从。在这方面,审美主体要懂得“有所不为”。比如人体艺术本身不是坏事,但历史上的情形证明,它的无限扩张会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状况中的危机。在这时候,艺术创作主体、鉴赏主体、中介主体就要学会“有所不为”。何谓有所不为?就是艺术家们不要过分追逐表现这样的题材,观众不要刻意去注意这类作品,社会中介特别是媒体不要刻意宣传这类现象。在这一点上,中介主体的有所不为至关重要。有个笑话就道出了中介主体的“作为”方式所带来的社会恶果:本来小偷不会偷东西,看电影、电视上讲小偷的故事情节多了,有些青少年就从中学会了偷盗技术手法。这时候,媒体反而成了练习偷盗技术的“教材”。因此,艺术与审美领域要学会有所不为。必须承认,在净化社会风气、塑造和谐社会方面,适当地“有所不为”,会比“有所作为”带来更加深刻广泛的社会效果。可惜,现在的媒体太爱炒作,太爱表现,太爱“有所作为”。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与反省。

第三,审美中介的干预作用要与习俗保持适度的协调。

由于审美中介的干预作用是多向度的,因而,它能否实现审美社会化的作用,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它与道德习俗如何保持必要的联系。是无视传统习俗,还是与习俗保持相应的关联?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道德习俗本身也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干预因素,是个体的社会成长不可缺少的条件。问题在于,道德与审美之间,一个趋向于社会性,另一个趋向于个体性。道德与审美本来就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对立关系的体现。道德要求个体遵循普遍性的社会原则,审美追求的是主体的精神自由与超越。在中西审美历史中,东方文化偏重社会整体和谐的审美模式,西方文化偏重个性自由精神的审美模式。前者追求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后者张扬审美主体的个性精神。那么,在当今审美活动领域,我们要按照什么模式来推进艺术审美?显然不能单纯追求西方审美模式,这就需要社会中介主体的参与和干预作用。但这种干预作用的实施,需要考虑社会道德习俗的特点,也就是要考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因素的影响力与作用方式。既不需要盲目固守传统道德习俗,也不能盲目按照西方个人中心主义观念来考虑中国的艺术审美特征。

有人把这个看法理解成“保守主义”。如果这个选择合乎时代与民族精神文化发展的需要,合乎个体发展的需要,当一个保守主义者也不是坏事,因为这正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如果这种选择不合乎个体与时代的需要,即使真的追求保守主义,也会被社会与时代无情地淘汰出局。其实,做一个合乎时代与人生的审美者,并不是什么保守主义。我们就算真的想退回去充当唐代诗人、唐代审美者,历史也是不允许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代的审美文化及其道德习俗观念对今天就毫无参考价值。对一个民族来说,经历千百年积淀下来的道德习俗文化,不能被简单地抛弃,社会中介也不能无视这种传统精神的存在,盲目追求所谓的“现代文化革命”、“现代艺术革新”,进而盲目主张超越传统道德习俗的审美模式。

【注释】

[1]这里必须特别注意,这里对艺术家本质的解释,是从艺术美学的角度、从审美的角度给予界定的。当超出艺术审美范围以后,艺术家的本质还可以从别的方面去理解。单纯从艺术学、艺术创造的角度来看,艺术家的本质在于“创造”,创造被称作艺术品的东西或形式,而它们可能不一定就是审美对象。这意味着艺术家的创造宗旨并非创造一种审美对象。

[2][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65页。

[3]参见鲍诗度:《西方现代派美术》,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4]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4~65页。

[5]《易传·系辞传》。

[6][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