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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2.3 第三节 艺术美

第三节 艺术美

一、艺术美的初步界定[6]

艺术美学的核心概念是艺术美,而美与艺术则是理解艺术美的基础。艺术美不是艺术与美这两个术语简单相加而形成的概念,而是处于审美状态中的人与艺术对象相互融通所形成的东西,是在人与艺术构成的审美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境界。它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艺术美是艺术审美领域中的价值存在。美作为一种境界,表现为人与审美对象之间的价值存在。艺术美则是人与艺术审美对象之间形成的价值存在。艺术审美对象包括有艺术品、艺术行为、艺术思想与艺术观念等,它们都能纳入人的审美视野,引发人的自由审美,形成特定的审美价值。艺术美作为艺术审美领域中的价值存在,不同于道德价值、科学价值。道德价值侧重伦理关系中的善的需要,科学价值侧重事实真相的追求,而审美价值侧重人的情感追求,表现为人与艺术对象的结合所达到的情感状态。这种情感状态既可以是无功利性的情感愉悦,也可以是了然天地的情感澄明,还可以是醉心(安享)于呈现自我本真面貌的情感自由。此三者都是艺术审美过程中的情感价值状态,是艺术美的具体呈现。

第二,艺术美是艺术对象与审美主体的情感遇合。艺术美是在艺术对象与人的自由情感判断关系中所形成的。没有人的情感与具体的艺术对象之间的相遇,就没有生动活泼的艺术美。有了人的情感投入,却没有情感的自由、愉悦,也不会产生打动心灵、震撼灵魂的美感。人与艺术的遇合,不只是人的情感与艺术对象的简单相遇,更是艺术对象与人的情感之间达成的心灵融合。具有丰富内涵与感性形式的艺术对象,同具有丰富情感与心灵内涵的人,二者相遇、相知,彼此心灵相通、相合,才会达到心灵性的情感遇合状态。

第三,艺术美体现出人的艺术审美境界。艺术美既然在人与艺术对象之间的审美活动关系中产生,则艺术美就既非客观的物,也非主观的心,而是物与心遇合而成的存在状态,表现为情感性的价值存在,此种存在状态是一种审美境界,也可称作“艺术境界”。艺术境界主要用于说明艺术审美活动中艺术家所创造的艺术美,它以艺术品为载体;而审美境界则多用于说明艺术审美活动中受众所创造的艺术美,它以美感为载体。艺术品不等于美或艺术美,但艺术境界必然以艺术品为前提。艺术美并非由艺术品与美感简单结合形成,而是人的情感判断、审美欣赏建立在艺术对象与自身美感能力基础上所达到的艺术境界或审美境界。艺术境界与审美境界只是艺术美的两个不同表述方式,并非两种截然不同的艺术美的形态。

第四,艺术美是人的情感判断活动中的当下状态,不是过去形态或将来形态。艺术美总是涉及艺术对象的审美价值,但此审美价值与艺术对象在人的审美活动面前现实地展现出富有情感性的审美价值,毕竟是不同的。艺术品,尤其是艺术史上的优秀作品,一般都具有审美价值,但此审美价值只是历史的、潜在的,必须在现代人的审美视野中现实地实现它的审美价值,才会形成鲜活的、感动心灵的艺术美。否则,它们只是以潜在的审美价值留存在历史时空状态中。因此,谈及艺术美,它必然指的是人与艺术对象之间当下的审美活动,是已经实现、已经敞开的价值存在,不是潜在的或预设的审美价值。历史上有许多艺术品,它们都有其艺术审美价值,但它们并未在人的审美活动中自由敞开,它们也就不能现实地生成艺术美,至多只是具有潜在的历史审美价值。同时,也不能拿未来预设的审美价值表明某种艺术就是艺术美的载体。艺术美的载体只能是当下自由情感活动中的具体艺术对象,不是知识学形态的艺术对象。比如未能付诸图像方式而呈现到受众面前的任何视觉艺术品,它们只是知识学形态的艺术品,只是艺术史或艺术美学中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艺术品,却不是艺术美的现实载体。

二、艺术品成为艺术美的必需条件

我们强调艺术美不是艺术与美的简单相加,这意味着艺术品不等于艺术美。当然,这并不是说艺术品绝对没有美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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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达·芬奇:《蒙娜丽莎》

在通行的美学与艺术史著作中,达·芬奇的作品《蒙娜丽莎》总是被当做优美的经典杰作加以称颂和评论。然而,具有反古典主义审美倾向的画家和观众可能并不欣赏这样的作品。

这里首先要区分两个说法,即“艺术品体现美”与“艺术品就是美”。这两个说法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说“艺术品体现美”,意味着艺术品包含或者潜藏着美的因素,必须有其他因素加入进来,美才会得以体现。说“艺术品就是美”,则意味着不需要其他因素的介入,也不管受众是否认识或体验到美,艺术品本身就是美的东西。我们认为艺术品体现美,并能生成艺术美,但艺术品不等于就是美或艺术美。

那艺术品究竟如何体现出美并成为艺术美?简单地说,艺术品是否具有美的品质,有待于人(包括艺术家与审美者)的主观因素的加入,有待于人的审美介入。人的主观因素涉及人的审美活动及其感情因素、心意能力、思想追求等。如果没有人的审美情感与人的美感能力加入进来,没有人的主观审美需要介入进来,艺术品就无美可言。历史上有许多杰出的艺术品,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安格尔的《泉》,其中的人物形象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它美,反古典主义艺术的人就认为这些作品并不好。唐代山水画有青绿山水与水墨山水之分,其中青绿山水画的创作与把玩(审美)最初被奉为山水画的正统,而在宋元明清时代却把水墨山水画的创作与把玩(审美)视为正宗。因此,单从艺术品的客观因素如艺术品的语言形式、艺术形象角度去解释艺术美,肯定是行不通的。就艺术品而言,美的形成是有条件的,而且包含有艺术品之外的条件,并且这外在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对艺术美来说,对人的审美活动来说,这外在条件就是内在的、根本的条件。

总之,艺术品与审美需要是形成艺术美的两个根本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中的艺术品可称作形成艺术美的客观因素,审美需要则是形成艺术美的主观因素,二者结合才可能形成艺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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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凡·高:《星空》

人们可以从凡·高的作品中看到与众不同的特殊色彩与图像关系,并得到独特的审美体验或情感体验。但这种体验可能与画家本人的创作体验并不相同。这意味着艺术家眼里的艺术美与观众眼里的艺术美并不完全相同。而这种差异并不影响人们对艺术作品的审美体验和感受。不过,对于从事艺术评论和艺术史研究的人来说,这种差异可能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正视,并予以缩小。

要注意的是,艺术品与人的审美需要的结合,其实就是人的情感判断、审美情感与艺术对象的结合。艺术美就是在人与艺术对象的情感结合中产生的。既然如此,凡是能够纳入审美情感需要的艺术现象,只要它能引起人的美感,它就是艺术审美的基本对象,并不限于艺术品,还可能是艺术家的具体行为方式、艺术思想与艺术主张等。比如一个画家在绘画创作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令人愉悦、获得审美享受的行为方式;同时,他画出来的作品也能成为审美对象。无论是艺术家的创作行为,还是艺术家创作出来的艺术品,都可以成为艺术审美的对象。这进一步提醒我们,艺术美并不等于艺术品,艺术品只是体现美、展示艺术美的一个因素而已。因此,艺术美学虽然主要研究艺术审美活动中的艺术品所体现的美,但不能因此认为艺术审美对象只有各类艺术品,而把其他艺术现象排除在外。

【注释】

[1]叶朗:《现代美学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9页。

[2]叶朗:《美在意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3]朱立元:《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9、67页。

[4]陈望衡:《当代美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5]彭富春:《哲学美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6]这里主要从哲学美学角度谈论“艺术美”的概念,在后面的“艺术审美形态”一章中还将从形态学角度进一步探讨艺术美的具体构成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