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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1.2.1 第一节 美

第一节 美

一、美的存在与人的生存

常有人说,美无处不在;也常有人说,生活中缺少的不是美,而是发现美的眼睛。这两个说法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审美思维方式。前一种侧重审美的客观性、对象性,表明美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后一种侧重审美的主观性、主体性,表明美需要人的主观发现、主观体验,美呈现于人的主观感受。上述两种说法包含了共同的基础,即以人的视界看待美的存在。

的确,美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是与人存在于世界的状态密切相关的。人只能以人的视界来观察、判断世界的性质与构成内容。美究竟因客体对象(客观事物)而客观存在,还是因主体对象(人)而主观存在,都取决于人对自身存在状态的思考与理解。人只能从自身角度出发去观察、体验、理解事物。当人思考到人与对象可以分离时,人就能理解到人自身与外在事物之间的分离性、独立性,自然也就理解到美的事物是与人自身不同的存在对象,人的审美当然也是对某个外在对象的具体精神活动。当人思考到对象事物只能在人的思维被理解、被把握时,人就理解到对象事物与人的不可分离的特征,自然也就理解到美的事物只能在与人自身的融洽联系中存在。如果没有人的思考与理解,美及其事物是否存在就是不可理解的。因此,人的存在是美存在的基础,是人能够体验美、理解美、研究美的前提。

人的存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人与美的联系也是非常复杂的现象。人既是生理的、身体的存在物,也是心理的、精神的存在物。作为生理的存在,人是感性实践活动的实体之物,通过自己的身体活动与功能展示丰富的现实生存内容,如神经运动、血液循环、消化活动、四肢运动等。作为精神的存在,人是富有情感、想象、思维能力的智慧生物,通过自己的感觉、知觉、联想、记忆、推理等精神性活动展示丰富的心灵生存内容。在此情形下,人对美的事物的理解与欣赏,自然会与其身体条件相关,或与其精神条件相关。另外,作为生理与精神存在的个人还会与其他人建立各种身体的、精神的联系,从而成为社区、群体、家庭的一员,其生理的、精神的活动内容便与社区、群体、家庭存在密切联系,以至于对美的事物的理解与欣赏带有社区、群体、家庭的印迹。

依据人的存在状态,美的存在可以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类型或领域。

1.身体美

人是身体的、生理的存在,人对美的理解与把握自然包括身体领域。身体美充分展示了人的身体意识、身体自由。身体美中的身体不同于艺术品里的人物形象,身体美中的身体指的是现实的、感性的、生活着的生命形体,无论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身体,还是开放裸露的身躯,都会传递出独特的美感。人的身体意识的觉醒,对身体美的感受与享受,标志着人格意识发展到了一个特殊的阶段。在西方中世纪,人的身体最初不能进入基督教题材艺术中;直到中世纪末期,由于人的自由与尊严意识的觉醒,人的身体才得以纳入艺术表现对象。如何以宽容、开放、审美的心态面对当今的身体美现象,如何让身体美丰富人类的审美世界与艺术创作,改善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一个值得持续研究和开发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2.自然美

人的存在具有强烈的自然性,人的活动所接触的对象大多具有感性自然的特征,因而自然现象、自然事物得以成为美的存在的重要领域。蓝天白云、高山流水,山林草丛、花木虫鱼,晴天丽日、雨后彩虹,碧池香荷、鸟语虫鸣……所有这些都可能引发人的审美感悟,让人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优雅的诗情画意,在凡俗人生中品味到无限的情趣和意境,在平淡生命中领悟到生存的意志与希望。自然美不是美的领域中无关紧要的内容,而是激发人的审美能力和欲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沟通的重要领域。

3.社会美

由于人总是在人与人、人与世界的感性活动关系中存在,使得人的存在具有独特的社会性、实践性,社会美便成为美的重大领域之一。人对自然生态环境中某个物种的真诚守护,父母对子女的默然期待与无声的关爱,恋人之间出自内心深处的那一眼真情凝视,都会成为沁人心脾的永恒瞬间和至美的记忆。人对自身精神世界的艺术化表达,构成丰富的艺术世界,也是社会美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4.精神美

人是精神的、心灵的存在,人对美的理解与把握也会诉诸心灵性、精神性,使得美以精神的方式存在,构成独特的精神美领域。如人与人之间的爱、人与他物之间的特殊感情、人的独特思维表现与精神面貌等,都可以成为打动心灵的具体审美对象。

人的存在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并未区分成身体与精神、自然与社会,因而上述身体美、自然美、社会美、精神美类型,在现实的审美领域中,常常相互交织、彼此渗透。如一个人的身体美与他的精神美可以相互衬托、互相影响。当人们感受到一个人的身体美时,会对他的精神美有更高的需求、更高的期待。如果一个人的精神美能够鲜明地呈现出来,即使其身体缺乏通行的身体美标准,人们也可能对这个人的身体美有较好的评价与期望。反之,如果人们对一个人的精神美或身体美缺乏积极的审美取向,则极有可能降低人们对其身体或精神的审美取向。如果人们对某类艺术品所处文化背景或特征保持有积极的情感判断或情感预期,往往会对这类艺术品有积极的评价,容易从中获得更积极、更主动的美感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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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拉斐尔:《圣母子》

西方画家选择使用婴儿的身体形象来刻画基督,使用人情味的女性形象来刻画圣母,这种审美表现模式经历了很长时间才得以确立,这也意味着西方人在身体审美意识方面的变化。

二、美的几种解释

人类一直想弄清美的本质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美学家、思想家花费了很大精力试图为“美”给出明确的解释,却一直没有统一的结论。而美的世界,却伴随人类解释美的多元化而不断丰富起来。

历史上有关美的解释,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美是事物的客观属性。美的东西之所以美,根据在于对象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特征,而不在于人的主观性。否定美的客观性,不仅会导致人的美感失去客观对象,使美感成为无源之水,而且也会导致人类失去审美判断的基本标准,不符合人类审美演化的历史。然而,坚持美的本质在于客观属性的看法,却难以解释这样的审美现实: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审美体验与感受,如对历史上的著名艺术品,人们未必有相同的审美见解。即使同一个人,对一个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他的审美感受与体验也会因为时空迁移而发生变化。如希腊雕像,西方有人把它视为古典艺术的精粹,而有的人则认为好的希腊雕像能有十来件就不错了;有些历史教科书中公认的优秀艺术品,总有人看不出它美在哪里,甚至还有人强烈地厌恶它。因此,美作为客观属性的看法,在审美感受范围内并不能得到保证,因为这种看法忽视了美的存在所具有的个体差异性。

第二种主张:认为美是事物的主观属性。既然说美是事物的客观属性存在缺陷,尤其是人的审美感受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活动,那说明美的本质应该是主观的,美是主观的评价,心灵就是美的源泉。美只要有人感受它,它就存在;没有人感受它,它就不存在。甚至有人根据这种特点认为美就是一种观念。这个看法强调了人在美的领域中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从而促成人的精神解放、精神自由。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虽说美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却无法摆脱客观因素。因为一切审美体验都是面对一个具体对象而产生的,美不可能离开具体审美对象。而所谓具体审美对象,必然具有其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也是诱发审美的重要因素或条件。当人们讲美是主观的时候,这主要是从审美体验、审美活动中的人的视角即主体性一面来说的。这意味着美在主观的持论者强调的是人面对事物所形成的审美活动、审美感受这一实际特点,却忽视了审美对象(即美的存在)所具有的客观性特征,而审美对象正是这种审美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

这也引出了第三种主张:认为美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种主张认为,美既有源于审美主体即人的主观性,也有源于审美对象的客观性,是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与结合。美的本质不单在物,也不单在心,而在心物结合的关系上,美是心借物所表现出来的情趣。这种见解也存在若干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从本体论角度看,主客统一性的美究竟是什么东西,需要给予明确的描述。中世纪基督教美学认为美是上帝的表现,德国古典美学提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都属于本体论的解释方式。主客统一性的美的本体依据在哪里呢?这需要明确解答。从认识论角度看,主客统一性的美与人的认识、实践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也值得深入探讨。如果强调美的认识性本质,不免陷入唯心主义、心理主义、情感主义;如果强调美的实践性本质,则不免否认个人的审美感受及其实践价值。此外,能否跳出西方传统美学的概念与范畴体系,用中国传统美学的基本概念演绎美的本质及其基础上的美学知识体系,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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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宾虹:《峨眉道中》

中国的水墨山水画究竟是主观的写意表现,还是客观性的写实描画,曾经有着很深的分歧。根据郑板桥强调“眼中之竹、胸中之竹、手中之竹”的绘画心得,中国画(包括水墨写意山水画)其实非常讲究写实与写意的结合,亦即客观与主观的结合。这其实就是中国传统艺术创作与审美活动的基本模式,体现了传统艺术美学对天地大“道”的追求。

在这些困难面前,20世纪末期以来的中国当代美学以学术多元化的立场探讨了美的本质问题。一种立场认为:希望寻求中西美学融通,以中国美学传统来重建中国特色的美学知识体系。叶朗根据中国美学史发展重心体现在“审美”领域而不是“美”本体问题的特点,主张以“审美”为基础建构美学知识体系,同时认为审美艺术学(或可称作“艺术美学”)的核心概念在“意象”[1],认为美在意象。[2]朱立元秉承蒋孔阳的实践美学思想,把“审美关系”视为美学体系的基本内容,强调审美是一种基本的人生实践,目的是达到审美境界,美就是一种人生境界。[3]陈望衡明确提出“境界美学”,并努力建构一种关于境界美的知识学体系。[4]彭富春明确认为美与艺术都是“道”的显现,肯定美是一种境界。[5]另一种立场认为:试图通过宗教美学或神学美学来拯救中国当代美学研究与发展的困境。宗教美学或神学美学对现代美学思考美的本质与审美理论问题颇多借鉴意义,但是,中国文化实质上并非神本文化类型而是人本文化类型,而宗教美学或神学美学在根本上指向神本文化诉求,因此,如何有效地讨论宗教与神学美学并吸收到中国本土文化及其美学之中,还有待深入研究。还有一种立场认为:由于研究美的本质问题太复杂、艰难,有些人对美的存在表示明确的怀疑。有人认为“美”是“虚设”的,并不存在。这种意见解构了西方本体论美学传统,也冲击了美学学科存在的合理性。

显然,美究竟是什么,是一个艰难的理论问题。但对人类来说,再艰难的问题也是需要求解的。这是人类求索真理的精神的可贵之处。

三、美是一种境界

根据中国传统美学,美是一种境界。它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基本性质:一是对象性,二是体验性。前者涉及本体论,后者涉及认识论。美是否以实体方式存在,是否有确定的属性,都不影响它进入人的审美视野、思维领域。它有其确定的现象性、存在性,体现为审美意象。另外,美的出现总是依赖人(审美主体)的体验活动。没有人的主观体验活动,花只是那朵花,雕像只是那座雕像,审美意象不会出现,美无从呈现。因此,美不是单纯的“象”,也不是单纯的“意”,而是二者结合而成的“意象”,实为审美境界。何谓境界?境界就是以无功利性的情感判断为基础而形成的审美意象。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境界概念及其特点。

1.境界是无功利性的情感自我满足状态

境界是具有审美特性的存在现象,是实际存在的现象,并非虚拟的、虚设的现象。不过,境界这个存在现象既不是单纯的主观心理活动现象,也不是单纯的客观实存事物(实体现象),它既非心,也非物,而是人与对象之间的审美活动所形成的情感价值关系,是心与物、意与象结合为一的东西。既不能说其中单纯的主观心理活动现象就是美本身,也不能说有一种具体的感性对象事物就是美本身。

境界所依赖的情感价值不同于科学价值、道德价值。科学价值重视客观物质需要的满足,道德价值重视精神意志需要的满足,而情感价值重视感性情感需要的满足。情感需要虽然与物质需要、意志需要密切相连,它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存在方式。比如有的人对物质利益无所欲求,但对看似无凭无依的情感有强烈的需求。当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情感欲望,难以达到境界美的高度。

情感欲望是日常情感的基本特点,体现了情感的功利性,或隐秘,或外显。其欲望可能是主观层面的(如爱欲),可能是生理上的(如性欲、食欲),可能是明显的(如恋爱),可能是不明显的(如父母与子女之爱),也可能是合情合理的(如亲情),还可能是合情而不合理的(如溺爱)。恋爱中的情感活动就是希望自己能捕获对方的感情,让对方的感情投注到自己的这一方面。这种情感活动可能并不带有实际的物质的功利性,却带有明确的情感功利性。无功利性的情感表现为无欲无求的状态,具有超越自身实际欲望、守持自我内心世界的心灵化特征,如享受自己对艺术品或自然山川的欣赏之情,或是享受自己对某个人的眷恋、爱恋之情,却并不需要艺术品、山川或对方还报自己某种情感,体现出无私、无欲、无求、自我圆满的情感特征。这种无功利性的情感方式就体现了审美境界。

2.境界体现为自由的情感判断

境界作为一种价值存在,植根于人与对象之间的情感判断(审美判断),不同于经验判断(科学判断)、道德判断(意志判断)。经验判断注重经验事实,具有可检验性;道德判断注重意志决断,具有约束性;情感判断注重感性体验、主观表象,具有隐秘性、个别性、不稳定性。但是,境界并不是情感的随意表现、任意作为,而是自由的精神驰骋。比如人在面对自然山水时,可以将自己内心的情意与爱恋投射到山水中,再从情感与精神上的爱山水回归到爱自我,自我与山水在情感与精神上融为一体,达到游心山水、自我欢娱的情感状态,体现出身与心的自由舒展。在此过程中,人与自然山水平等悟对,人不对自然山水施压,自然山水也不对人构成压迫,彼此和谐共存,完成心物对话。而日常情感、非审美情感由于掺杂欲望或功利需求,导致在情感交往中产生焦虑感、压迫感、义务感、束缚感等因素,与情感、精神自由舒展的需求相违背。

3.境界是一种积极、澄明的情感状态

情感本身是一种认知世界的思维方式,与经验认知、道德认知一起,构成人们认识世界的知、情、意系统。其中的情感活动有功利性、非功利性之分,有复杂、简洁之分。境界作为一种审美情感状态,是人的生命本质的体现,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不是用来削弱人的意志,引人迈向情感的颓废,干扰人的生存与发展。这种情感是积极的、健康的;同时,这种审美情感也是澄明的,没有隐晦、阴暗。澄明就是内心情感清澈透明、向外敞开,一切清晰、明朗,没有遮蔽,它谋求与对象之间平等的情感沟通与心灵对话。隐晦而遮蔽的情感,或因其功利性所导致,或因其非澄明性所导致,无法实现平等的情感沟通与对话,自然也谈不上情感达到积极与澄明的状态。

积极、澄明的情感状态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是情感与理智彼此融合所达到的超越状态。审美境界所具有的超越性能够保障情感的澄明状态。它不是抛弃经验认知、尘世生活,不是与现实对立,不是以逃避或躲避的方式来寻求内心精神的安宁的传统隐逸生活,而是就在人的现实生活中所达到的澄怀味象的精神状态。借助中国古代隐逸精神来说,“小隐隐于山林,大隐隐于市井”,真正的隐逸精神是在人间日常生活环境中达到的。因此,美学不能将澄明的情感方式与日常生活情感简单对立起来。古典理想主义美学排斥功利、物欲因素向审美情感的渗透、掺杂,极力创造纯粹的、单纯的审美世界,而我们提倡审美情感可以与日常情感结合,从而让审美情感向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渗透,发挥审美情感影响社会、改造社会的影响力,全面提升人类社会的精神生活品质。这是倡导“美在境界”的重要意义所在。

4.境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是内化与外化相结合的精神创造活动

审美情感所达到的境界状态,包含人的特殊精神与思维,其中既有感化内心、自省吾身的内化活动,也有表现自我、抒发自我的外化活动。前者属于精神的沉思与自省,它引人自省、自律,达到人格的完善,完成精神意象(人格理想)的塑造;后者包括精神、性情、行为举止的表达与外显,会引人抒发、歌吟,产生艺术化、审美化的作品与行为方式。艺术创作就是一种抒发自身内在情感、精神的外化活动、物化活动,艺术形式(包括艺术形象)就是内在的精神创造活动的意象载体。中国传统文人的放浪形骸、自由的诗词表达、写意的山水花鸟表现、酣畅的文字书写,往往能构成内在的人格修养与外在的艺术表现相统一的文学艺术形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审美境界。审美情感及其达到的境界就是内化的精神活动与外化的客体活动的结合。这说明审美境界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状态,具有实践范畴的一般特点,即:它是人的感性活动方式;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状态;是具有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包括内化的精神活动中的创造性与外化的客体活动中的创造性。因此,不能说审美境界是一种单纯的精神状态或精神活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