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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美国史
1.5.3 第三节 有一种伟大叫做乔治·梅森

第三节 有一种伟大叫做乔治·梅森

制宪会议的55个代表,今天走一个,明天溜一个,最后剩下42个,其中有3个人没有在伟大的《联邦宪法》上签字,但我们想说,他们同样伟大,其中一位叫乔治·梅森。

作为制宪会议代表,梅森是个完败者,他提出的意见全部被否决:宪法规定只要有半数议员以上同意就可以制定贸易法律,太过容易,应该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总统权力过大,应该加以制约,而副总统一职毫无意义;总统身边应该有个顾问团,且顾问团不能都是总统的自己人;废除或停止奴隶制,即便梅森自己就是奴隶主;宪法中加入民众的权利条款。

最惨的是最后一条,居然是10票反对,0票同意,就连自己的家乡州都没有支持他。

作为当时最有势力的州——弗吉尼亚派来的代表,梅森十分服膺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在他看来,宪法就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要其对自己有利才会打算组织政府,所以在通篇规定民众义务之前,首先要保证把哪些权利保留给人民。因此,评断一部宪法的好坏,人民的权利得到多少保障,是第一标准。但遗憾的是,制宪代表们,自始至终就压根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梅森等到后面实在不耐烦了,建议设立专门委员会,制定民众权利条款,不幸被其余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了。

代表中有不少人当时确实害怕民众权利的扩张,比如汉密尔顿,他有理由头疼这一点,因为开会的同时,谢斯起义的“叛徒”还在追捕当中。但除此之外,代表们却有另一个苦衷,他们实际上是害怕规定了民众权利后,民众的实际权利反而受到损害。有人说你瞎掰嘛,还真的不是,比如某项法律,规定了民众拥有某十项权利,但人能做的事情原不止十件,如果明确规定了,民众再做这十件以外的事,可能就会被定义为违法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美国民众国家意识之强烈,远超我们的想象,但在美国,个人焚烧国旗也不是违法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总不能写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有视自己心情焚烧本国国旗的权利”这样的话吧。

当然这个问题在以梅森为代表的反联邦主义者的努力下得到了解决,联邦宪法加进了它的前十条修正案,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权利的保留原则,即宪法限于字数没法尽数列出民众享有哪些权利,所以只要是宪法没有明文禁止的,这些所谓的保留权利,联邦全部要留给州,政府全部要留给民众。

不过这一原则后来也遇到了问题,比如宪法没有规定各州不能脱离联邦独立,于是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很多南方州就拿这个说事,这就有点令法律专家头疼了。所以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开始就是尽善尽美的,美国宪法的各条修正案,其价值,跟1787年一样伟大。

而前十条修正案,全部是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梅森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修宪会议上拒绝签名后,他立刻向全社会公布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回到弗吉尼亚在讨论是否批准联邦宪法的大会上,梅森提出以增加权利条款为批准宪法的前提,得到弗吉尼亚认可,这也为其他不少州效仿,最终促成了权利条款加进宪法。

梅森指责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太多太重,有君主制的倾向,这在当时遭到了很多人嘲笑。在大家看来华盛顿担任总统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这样一个仁人君子怎么会成为暴君呢?但不要忘了,华盛顿之后的总统呢?你能保证都是君子么?

不被制约的权力是人世间最可怕的一件物事。但实际上我们遗憾地看到,美国立国两百多年来,借口内战、经济危机、对外战争、恐怖主义袭击等,美国总统的权力不断膨胀,已经远非第一任华盛顿时所能比。此时,我们才更有理由感谢提出三权分立的麦迪逊,感谢时刻提醒我们防止王权再现的梅森。

在民主语境下,对一件事情最后要不要做,一般有两种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或者全体一致原则。如果可能,后者当然最好,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无法取得全体一致的赞同,所以多数原则成了退而求其次的次优选择。但多数原则真的就没有问题么,一群小偷、戏子、补鞋匠和爱好热闹的雅典人以多数压倒少数通过决议,处死了苏格拉底就足以为证。如今,联邦主义者决心满满,甚至溢了出来,他们坚持只要9个州同意,就可把13个州绑在一起,难道这就合理么?

只要有人参与的事情,我们就似乎永远找不到最优结果,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就放弃追求最优的努力。如果寻求13个州一致,压根就签不下《联邦宪法》,因为罗德岛压根就没有派出代表参与,它最后是“被代表”了的。可是如果放任这种倾向,没有一丝的反对意见,少数所服从的多数,也会被慢慢溺爱成支配多数的少数暴君。

而乔治·梅森,就是这种努力的典型代表,他最终没有在《联邦宪法》上签字,并非不赞成各州合众为一,而是希望它变得更加完美,这一如他本人的性格。作为弗吉尼亚拥有数万英亩土地的种植园主,他不爱好政治,但如果国家有难,他也会当仁不让地站出来。当塞缪尔等人热衷于闹点事情挑动殖民地人民与母国的仇恨的时候,梅森已经开始与华盛顿一起起草《费尔法克斯决议》,从经济上抵制进口英货,给英国以沉痛一击;当华盛顿担任大陆军总司令时,是梅森接替了好友在弗吉尼亚的职务和工作;当邦联诸州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需要修改宪法的时候,年过花甲的梅森毅然赶到费城,对一群政见不和者每日苦口婆心……

我们为梅森说这么多话,是因为少数派担负了否定者的恶名,但多数派实在是应该多些大度,时常回味一下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但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凤毛麟角,连德高望重的将军、梅森的好友华盛顿都不能幸免。得知梅森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字后,华盛顿异常尴尬,因为他以后所有代表国家和政府的行为,都来自这4页羊皮纸。而梅森不但没有签字,还扬言这里面给了总统太多的权力、副总统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老百姓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等等,这无疑是对好友的一种公然背叛。梅森也是一个倔骨头,他此后与挚友总统绝交,息声政坛。

1791年12月15日,华盛顿已经在没有只字提及民众权利的宪法授权下行使了两年多总统的权力,梅森也在他弗吉尼亚的庄园里无聊地打着瞌睡,但这一天,他收到了七年多来最好的一条消息:在詹姆斯·麦迪逊主持下,《联邦法案》终于加上了它的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梅森时刻为之奋斗的权利条款:

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

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权利法案》通过不久,梅森就去世了,在遗嘱中他留下了这样一段话:我用自己切身的经验劝告我的儿子们,尽量追求独立的幸福,远离令人烦恼的公共事务。但是,如果是出于个人的意愿或者是为了时代的要求,你们必须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那么,作为一位父亲的祝福,我要求你们,绝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或野心,因为担心遭受贫穷或耻辱,因为惧怕危险或死亡,就背叛或放弃维护国家的自由,而要竭尽全力地将你们所拥有的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传于子孙后代。

笔者怀着好奇,想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查找一些乔治·梅森的页面,但输入他的名字后,得出的检索结果,几乎都是对乔治·梅森大学的介绍。这就是他与华盛顿的区别,就社会评价体系而言,梅森绝不是一个成功者,但我们要说,他是一个与华盛顿一样伟大的人。

梅森死后211年,他的雕像才建成,距华盛顿纪念碑不远,共同静静地守护着波托马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