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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史
1.2.5.2.3 三、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三、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一)初等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是初等教育的“稳定发展时期”[31]。1931年9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规定小学教育的目标是:使儿童整个的身心融育于三民主义教育中;使儿童个性、群性在三民主义教育指导下平均发展;使儿童于三民主义教导下具有适合于实际生活之初步的知能。[32]

这一时期的初等教育仍然沿袭1922年“新学制”,采取四二分段制,小学校的类型有:完全小学(修业年限6年,初小、高小四二分段)、初级小学(修业年限4年)、简易小学(修业年限4年)、短期小学(修业年限1—2年)等。

小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几经易改。在1928年大学院颁布的《小学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初级小学的科目:三民主义、公民、国语、算术、历史、地理、卫生、自然、乐歌、体育、党童子军、图画、手工等。次年8月,教育部又颁布了《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将小学课程科目简化:将初小的社会和自然合并为常识科;将高小的公民、卫生、历史地理合并为社会科;将三民主义改称为党义。1932年又对《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进行修订,颁布了《小学课程标准》,取消了党义科的独立性,将其寓于国语和社会等科中,增加公民训练和卫生科目,并将教材分为家事、校事、农事、工艺四项。1936年7月,教育部又颁布了《修正小学课程标准》,对小学课程再次进行修改,将初级小学的社会、自然合并为常识科,将劳作、美术合并为工作科,体育、音乐合并为唱游科,卫生一科取消,这样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的课程设置:公民训练、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体育、音乐等。

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1929年全国共有国民学校及小学212385所,学生8882077人。到1936年,学校增加到320080所,学生18364956人。[33]

(二)中等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中等教育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主要体现于“内部结构的调整,而非数量的增加”[34]。中学教育的目标为:“继续小学之基础训练,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35]

这一时期的中等教育基本沿袭了1922年“新学制”,实行初、高中三三制分段,修业年限各3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分为初中4年、高中2年;初级中学实施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各科,亦可单设一科或数科。1932年11月,立法院相继通过《中小学组织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组织法》,根据这三个文件规定:废止综合中学,在学制上应明确普通中学、中等师范、职业中学的独立地位,分开设立中学、师范、职业三种中等教育,普通中学高中取消文理分科,但仍分初高级,沿用三三制。

课程的开设主要是根据192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的《中学课程暂行标准》,初中课程主要有党义、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自然科、生理卫生、图画、体育、党童子军、工艺和职业科目。高中课程主要有党义、国文、外国文、数学、本国历史、外国历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军事训练和选修科目。其中,初高两级中学均采用学分制,初中取消选修科目,高中普通科不再分组。1936年公布《修正中学课程标准》,规定:初中设公民、国文、英语、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动物、植物、生理卫生、图画、音乐、体育、劳作(女生为家事课),第三年视地方情形可设职业科目4学时,减去音乐、图画、劳作4学时。高中设公民、国文、外国文、数学、本国历史、外国历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军事训练、体育。高中从第二年级起分为甲乙两组,甲组可多选习算学课,乙组可多选习国文、论理、英文三科12学时。从第三学年酌设商业会计、簿记、统计、应用文书、打字、农艺、园艺等简易职业科目。

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1928年全国共有中等学校1339所,学生234811人。到1936年,学校增加到3264所,学生627246人。[36]

(三)高等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高等院校有两种形式:大学和专科学校。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规程》,其中规定了大学的培养目标,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专科学校规程》中规定了专科学校的培养目标,“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

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纠正了1922年“新学制”中大学设置过宽的弊病,明确了大学的开设条件:大学分为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个学院(必须具备理学院和农、工、医学院之一)以上,始得立为大学,不到三学院者,立为独立学院,大学修业年限除医学院5年外,其余均为4年。将专科学校分为四类:甲类为工业;乙类为农业;丙类是商业;丁类包括药学、艺术、音乐、体育、市政、图书馆、商船等,专科的修业年限为2—3年。

高等学校采用学分制,根据《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各学院各科课程采用学分制,但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需有限制,不得提早毕业。到了1931年,教育部又公布了《学分制划一办法》对学分制进行统一规定:规定各校一律采用学年兼学分制,凡采用积点制或其他名称者,一律改为学分制。四年制最低修满132学分始准毕业。每周上课1小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实习和不需要课外自修的科目以2小时为1学分。

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根据《大学规程》规定如下设置:“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文为公共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学生设置基本科目。各学院或各科之科目分配及课程标准另定之。”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1928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有74所,学生25198人。到1936年,学校增加到108所,学生41922人。[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