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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史
1.1.3.3.1 一、察举制

一、察举制

汉代选士的科目众多,其对象、标准和方式各异,但都是由主管官员负责按规定来考察士人,向朝廷荐举,故也可统称为察举。所谓“察举”又称荐举,就是“乡举里选”,它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由地方官察访人才并举荐给朝廷的一种人才选拔制度。

(一)察举制的产生

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它始于汉高祖时期,形成于文帝,定制于武帝,在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开皇年间都有所延续。察举制虽以举荐为主,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结合了考试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荐举中的不正当手段。

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成为汉代选士的开端。诏书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以使江山长治久安,世世延续不绝。诏书还规定了选士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使选士具有了制度化的端倪。至惠帝、吕后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至汉文帝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和等第,这可以看做是察举制的真正开始。到武帝时,“察举制”不断完备,形成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二)察举制的主要科目

察举的科目较多,分岁举(常科)与特举两类。岁举定时举行,如孝廉、茂材等,特举一般都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科目,不定期进行,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等。

1.主要常科

常科科目有孝廉科和秀才科。

(1)孝廉科。“重行谊,择德行”,为孝子廉吏的简称。西汉“孝廉”分为两方面:“孝以选民,廉以察吏”,“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东汉“孝廉”分别不明显,合二为一的“孝廉”逐渐成为常年设立的科目。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孝廉的出路通常是先到京师拜为郎,侍卫皇帝,经实践考察后依优劣补县令长丞或补为尚书郎,再迁至县令。

(2)秀才科。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光武帝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科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所以通常称“茂才异等”或“茂才特立之士”。茂才荐举重在才能,讲求文才秀美,其察举程序与孝廉科相似。被举荐之茂才要参加皇帝的“对策”考核,以此来考查对策者的才艺,并达到征询政见的目的。茂才之举在于对特异之才能和非常之功的官吏升迁与提拔,多授以县令官职,或相当于县令官职。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

2.主要特科

特科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科目,诏举人数不定,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主要科目有:

(1)贤良方正。贤良方正是指德才皆优者,对国家之治能直言极谏之士,是汉代察举特科中较为常见又最受重视的科目。“贤良”常与“文学”连作一科,称“贤良文学”。“文学”指儒经,或指通晓儒经的人,始置于文帝二年(前178年),目的是“纳天下言”,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贤良方正”科的“举主”很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诸王侯、三公、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视此科,被举者皆由他亲自主持对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为“九卿”者。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发生之后举行。

(2)明经。指察举通晓经学(儒术)的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得到重视,因此荐举人才也重视其经学的掌握程度。举明经还要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进太学补为弟子以便继续学习儒术。

(3)明法。汉代治国是儒、法并用的。选官时既选拔通晓儒学的儒生,也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因此设立“明法”一科,作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4)勇猛知兵法。就是察举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的军事人才。

(5)阴阳灾异。汉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深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治乱安危有密切联系,每当阴阳错谬、风雨不调、社会动乱之际,皇帝就下诏举荐通晓阴阳灾异之士,以便调和阴阳、安顿民心。

此外,特科还有能治理复杂繁乱郡县的“治剧”科,选拔察举官吏中政绩好的“尤异”科和选拔聪慧早发儿童的“童子科”等。

(三)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的察举制科目众多,选拔对象、标准和方式各有不同,具有各自的特点,主要如下:

首先,从实施对象看,察举面向全体士人。除有市籍者(商人)、巫蛊和坐赃者不得为官(自然也就不能察举,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察举原则上不限制所举对象的官民身份和出身门第,这是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不同的根本所在,也是作为选士制度实施的立足点。

其次,从操作方式看,察举属于荐举制,主管官员的推荐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尽管朝廷也有督促和惩戒措施,后来又增添了考试复核的手段,但主管官员的荐举仍是不可逾越的前提。这是由于“乡举里选”的上古传统方式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以德行和实际才干为选拔贤才的基本标准,也必须由有关主管人士负责察访和荐举,否则无从操作。另外,如要靠统一的考试来录用人才,则必须有标准化试题和评定措施,而汉代才开始独尊儒术,又面临“经有数家,家有数说”[17]的经学学派林立的局面,尚未能建立统一的官学经学,考试只能是先以其所遵家法为标准,因此以考试为依据的条件尚不具备。[18]

(四)察举制的利弊

总观两汉之世,察举制度在大部分时间内起着积极的作用,造成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和繁荣有着积极的贡献,也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察举制度的成功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人才,改变人才标准

改变以往重点选用战争功臣和文法吏的选士取向,由按资排辈改为破格录用、由重武功改为重德行道艺。重视人才,尊重人才,这是汉代察举制度成功的主要经验。

2.颁布健全、严格的察举法规

汉代自实行察举制始,就十分注重制定察举法规,并善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遇到的矛盾随时修改、补充、调整,使察举法规更加完备、更适宜选官用人的实际需要。

3.荐举与考试结合,保证衡量人才的全面性

汉代的人才选拔以荐举为主,并与考试相结合。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举而无实、依人情关系选取的不正之风,又不致仅凭一纸试卷而定取舍,忽略品行和能力。

4.促进了儒家思想的传播,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

察举制以儒家道德和才能为主要的选士标准,这是“独尊儒术”的最好途径。在国家选士制度的引导下,士子们主动学习儒家思想,注重在官学和私学中提高自己,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察举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早期朝野上下对察举都比较认真,察举也比较严格,在西汉前期,通过察举而出的贤才众多。但是随着汉朝统治日久,吏治逐渐松弛,风气日趋腐败,察举的责任制也开始废弛,察举制逐渐表现出其弊端。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选官权名义上掌握在皇帝之手,实则控制在中央或地方官吏手中。两汉察举风尚,往往由身居高位的“公卿大臣”以能罗致人才,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耀。他们罗致的人才愈多,则自己的威望和地位愈高,愈能为人所重视。而世间的“英才”、“俊士”,亦以被延揽作为发展才能的捷径而益自奋勉。这种选拔官吏的方法,实际上只问才能,不问政治,容易导致“拜门奔竞,货赂嘱托”的恶习盛行。

其次,被选者大多是富豪子弟,或“阀阅”、权势之家,或其“门生故吏”,并无真才实学。当时一些豪强地主依仗权势进入仕途,充塞官场。各级政府所保送的所谓贤良方正、孝廉、茂才、博士弟子等,也因能掌握儒家学说的教条而被其所用,这样推举上来的人大多是平庸之辈。这种取士制度,纯为富豪地主阶级的专利品,他们凭借虚名入选,进身官场,而广大富于真才实学的士人则被排斥在政权之外。

专栏

察举弊病

(晋)葛洪《抱朴子·审举》:“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最后,随着吏治的腐败,察举制客观上使“世族”如虎添翼。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吏治败坏,察举“以族为德,以位为贤”,“贡举则以阀阅”为标准。察举为中央和地方的世族、门阀所操纵,朋党勾结的风气日益盛行,有权有势者为挤入选举,送礼行贿,“伪饰德操”,沽名钓誉。外戚和宦官也纷纷钻“察举”之机,营私舞弊,利用“察举”巩固权势。由此而为“世族”、“阀阅”等豪强地主集团形成奠定了基础。西汉末年,特别是到东汉后期,以世族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迅速膨胀,察举的流弊是其重要原因。这表明察举制度已失去其进步意义,逐渐走向自己的对立面[19]

综上所述,察举制作为两汉的选士制度,体现了举贤才的宗旨,为士人提供了入仕为官的前程,改善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机制,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巩固和发展。但察举制在选拔标准和方式上尚不完善,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于是导致徇私舞弊、投机取巧等种种弊端。察举制到东汉后期已走到穷途末路,必将有新的选士制度来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