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处 方 学
一、处方的概念及意义
处方(prescription)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病人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而开具的用药指令,并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药师(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医疗文书及病人用药的凭证。
处方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的意义。①法律意义:若因开具或调配处方中的任何差错而造成医疗事故时,处方便是确定医师和药师应负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②技术意义:处方写明了药物的名称、剂型、用量及用法等,故保证了药物的规格和安全有效,若其中任何一项错误都将影响到药物作用的强弱和药物作用的性质,从而产生不良后果。③经济意义:处方可用来检查药价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作为报销、预算采购的依据。
医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待处方。为了能够正确地开具处方,医师不仅应具备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和基础医学知识,而且还要精通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证、不良反应、禁忌证、剂量和用法、相互作用及药学的其他相关知识,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病人的个人隐私权。
二、处方的结构
根据卫生部于2006年11月27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的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
前记包括医院名称、就诊编号、就诊科室、门诊病历号或住院病历号、就诊日期,以及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2.正文
正文以RP或R(拉丁语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别列出药物的名称、规格、用量和用法等。
3.后记
后记包括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物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签章等。
三、处方的分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文件,我国目前医院处方分为普通药品处方(医保处方、自费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性药品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方便辨识和管理,普通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性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词句明了,内容完整,剂量准确。老幼年龄按实足“岁”或“月”填写,新生儿写到“天”。处方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要在涂改处签名,以示负责。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病人的用药。药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2010年版上的法定名称或国际非专利名(INN,国际通用名)为准,药典未收载的药品,可采用通用名。无机盐类药名不能用化学符号,药名也不宜用代号。
(3)药品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以《中国药典》规定为准,开写常用量。如因医疗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医生须在剂量旁加签名,方可调配。以示有意使用,医生对此剂量所引起的后果,应负完全责任。
(4)药品用法应写明口服(p.o.)、皮下注射(i.h.)、静脉注射(i.v.)、静脉滴注(i.v.gtt.)等,并注明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剂型应加以说明,如散剂、片剂、胶囊剂、气雾剂、注射剂或软膏剂等。
(5)剂量单位一律用药典规定的公制单位。固体或半固体药以g为基本单位,液体药以mL为基本单位。以上两个单位名称在开写处方时可省去,但数量必须写清,凡整数后须加小数点和零(如1g写成1.0g,100mL写成100.0 mL)。其他剂量单位名称如mg、U等,必须写出,数量为整数量,其后不加小数点和零(如100mg,5U)。按习惯0.1g以下者以mg为单位表示(如0.05g写成50mg)。
(6)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开具一张处方,但每种药物应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上不得超过五种药物。
(7)普通药物、一般疾病以开写3日量为宜,7日量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超过1日量。
(8)凡复方制剂,一律不开写含量,只写数量和单位。
(9)危重急症病人需要立即用药时,应在处方笺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明显处写上“急速!(Cito!)”或“立即!(St!)”的字样,必要时医生亲自与药房联系以求迅速发药。急症处方的总量,一般以1次量为限。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该处方完毕。
五、处方常用拉丁语及其缩写
表A1 常用剂型中文名、拉丁语及缩写

表A2 时间中文及缩写表述

表A3 用法及剂量单位中文及缩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