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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1.6.2.2 二、合法性的基础

二、合法性的基础

合法性的基础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政治统治是怎样获得其合法性的,或者说哪些因素有助于建立起合法的政治统治,对此马克斯·韦伯和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都曾作过专门论述。

韦伯认为,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合法统治共有三种纯粹类型,即传统型统治、超凡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在传统型统治中,人们服从统治者的原因是基于源远流长的传统之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传统则包含着从过去延续到现在的所有东西,如存在已久的习惯、习俗、价值、信仰等。这些东西被作为固定的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而被公众普遍接受,既反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根据传统而获得权威的有古代君主和部落酋长等,遗憾的是由于文化世俗化进程的加快,统治合法性的传统基础正受到侵蚀而变得越来越稀缺。在超凡魅力型统治中,克里斯玛式领袖因为其具有出众的个人魅力和超凡品质,或者因为人们确信其拥有天启的预言能力而得到自愿的服从。超凡魅力型统治有着近乎神秘的特质,它能够激发信徒的忠诚、情感依赖甚至献身的精神,但这种源于个人崇拜的权威稳定性不够,权力交接的难题是它常常会遇到的。法理型统治是大多数现代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其合法性是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的。在这种统治类型中,人们将服从依照法规而占据某个职位并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与超凡魅力型权威相比,以法理为基础的权威不依赖于特定的个人,或者说是非人格化的,因此其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强。不过,韦伯反复强调的是,所有经验事实中的统治形式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只不过不同类型因素的比重和混合方式可能有差异罢了。

不同于马克斯·韦伯,伊斯顿对合法性源泉的探讨不太注重类型学,而更切合实际,尽管他受韦伯的影响很大。伊斯顿指出,政治系统可以利用三种引起或维持合法情感的条件来防止支持的水平下降到一个临界点,它们是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14)意识形态是由那些说明政治生活的目的、组织和界限的表达的道义诠释和原则所构成的,它通过强调服从当局是正确和适当的而具有道义约束力。虽然意识形态既可能是关于政治生活的骗人的神话,也可能是现实的估价和真诚的渴求,但是对那些拥有权威的人来说,政治稳定正与成员认为他们有道义上的权利进行统治的感觉有关。在中国古代,君权统治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正是建立在儒家的伦理纲常这个特定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二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也有不少是依靠某种意识形态来建构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结构指的是一定的政治制度、结构措施和规范等,如获得权力的程序及决策规则的正当性,比如美国人就有种特别强烈的情感,反对在任何重要的结构或规范意义上篡改宪法,因而如果能够证实政治职位的占有人是在违反宪法或其派生法律的情况下掌权的话,那么他们将丧失合法性的外表。个人品质在内容上要宽于韦伯所说的克里斯玛,因为在实践中虽然并非每个执政者都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营造一种虚假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追随者。这种个人的合法性是对政治系统的一个支持来源,它将来自于对执政者个人功绩和价值的评判,而不仅仅源于他们在系统中地位的合法性,或是他们适合了成员的意识形态前提。

继韦伯和伊斯顿之后,又有其他当代学者对合法性的基础作过探讨,他们给予了普选和政绩以特别的重要性,这也正反映了各国民众普遍的价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