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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1.6.2.1 一、合法性的界定

一、合法性的界定

作为舶来品,“合法性”一词由来已久,起初意指国王或女王应当根据合法婚生的身份取得君位(10),现在还指政治统治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这样一种性质。合法性是维持一个政治体系长期存在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柱,一旦合法性丧失,那么该政治体系也将瓦解。从实践来看,任何政权都不能单纯依靠高压与暴力来统治,而必须及早建构其合法性基础,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这种合法性始终没有确立或受到了损害,则政府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实施就会遇到严重阻碍,所以多尔夫·斯顿伯格曾经指出:“合法性的愿望如此根深蒂固地扎根于一般人类共同体之中,以致在历史上很难找出某个政府不享有对它存在本身的某种实际上的承认,或者不试图成为合法的机构。”(11)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如今已成为政治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全面地分析与探讨。但是,对“合法性”一词的确切内涵应该如何定义仍然颇有争议,这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缺憾。

大致说来,学者们对合法性概念的界定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经验式的,一种是规范式的,还有一种是心理学的。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是对合法性概念持经验式看法的众多代表之一,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12),而服从者并不会考虑自己对命令本身的价值或无价值有什么看法。从这种看法出发,只要政权具有稳定性、持久性,那么无论是民主政权还是独裁政权,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即使是以强制和高压为主要统治手段的政权,只要其统治上是有效的,就应承认其具有合法性。总的说来,韦伯更看重的是统治的有效性及政权的权威被统治者所接受这一客观结果。至于统治者是如何取得被统治者服从的这一问题,韦伯将它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一些政治学家有着与韦伯相类似的看法,认为一个政权只要拥有让其治下民众服从的权威,它就具有合法性,而其权威维持得越久,其合法性也越高。

对合法性概念的经验式界定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政权的合法性不能归结为它的有效性;有效性也许是合法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足条件,因为合法性作为价值不能归结为某种事实”(13)。因此,对合法的评价应当有一定的价值衡量标准,应该从规范角度进行合法性概念的界定。哈贝马斯在其《合法性危机》中提出,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也就是说,合法性除了指政治体系客观上被人们所接受外,还必须在价值判断上是正当的,符合人们心目中永恒的、普遍的正义原则。与经验式界定方式不同的是,对合法性概念的规范式界定注重的不是权威被接受这一客观结果,而是强调拥有这种权威的政权必须在价值判断上是正当的,这就使它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表面上看来,从规范角度进行界定的合法性概念似乎比前者更为合理,但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人类的价值观念是随着时空不断变换的,在某个时刻具有合法性的政权可能在后世人看来就毫无合法性可言。

有鉴于此,二战以后一些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政治学家提出了对合法性的心理学阐释,因为他们逐渐认识到,被统治者的心理认同对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来说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单纯的军事占领与武力征服并不足以建立合法性,合法性的存在与维持要靠被统治者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他们认为,在对合法性概念进行界定时,关注的重心应该从权威被服从这一结果,以及对政权本身的价值判断转到权威怎样赢得服从这一过程上来。一个政权只有在其治下民众承认与支持它并自愿履行政治义务的前提下,才可能说是具有了合法性。时至今日,合法性通常都被理解为民众内心的一种态度,即相信政府的治理是正当的。因此,一个政权若能够赢得其治下大部分民众的支持,就可以说它具有了合法性,而且支持度越高,合法性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