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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1.6.1.1 一、政策采纳的概念

一、政策采纳的概念

根据克鲁斯克和杰克逊的看法,政策采纳“是公共政策过程的一个早期阶段,在此阶段中,决策者经过审核而确定某一个或一系列选择方案,以解决某个问题”,它“是决策者正式同意采取必要行动以解决政策议程上的问题”。(1)

政策采纳不能等同于方案择优,后者是规划过程的一部分,既可由决策者也可由规划者来进行。规划者经过综合比较、分析利弊后提出的具体的政策建议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得到决策者的赞同。比方说,当它与决策者的政治倾向、战略部署相冲突时,决策者有时会让规划者重新启动规划程序,以寻求替代性方案。即使方案择优是由决策者在审议后亲自完成的,它也不见得会马上成为正式的政策。比方说,当决策者考虑到环境因素极为复杂而方案又存在着风险和不完善之处时,选择试点以作进一步检验也是常有的。因此,在方案择优阶段,决策者仍可能会犹豫不决、徘徊不定,也可能会要求更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以作为判断的基础。到了真正要做出政策决定之时,决策者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服自己:采纳此项政策是必要的和恰当的。

鉴于民主体制中的决策者最终要对其制定的政策负责——责任是代议民主最为关键的要素,因此他总是会以非常审慎的态度来面对政策议程中的问题,而不是匆忙就推出不成熟的行动方案。这意味着规划者的工作正变得日益重要,而绝大多数时候规划过程中所择取的方案也的确构成了正式决策的基础。可是需要指出的是,方案择优与政策采纳之间没有连动式的关系,即前者并不必然导致后者,而后者也并不必然源自前者。当遇到突发事件、公共危机及一些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时,决策者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等待规划者为其做理性地分析和设计,于是直觉、经验、判断力等成为他唯一可以依赖的东西。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制定的流程是很不一样的:某项政策被采纳了,却没有与之相伴的系统而理性的方案设计、审议和择优的过程。

对现代社会来说,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政策需要保密之外,其他大多数被采纳的政策都会通过某种外显的方式来公之于众,以使之更好地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此即为政策宣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实践中执政党和政府部门还借助其他一些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手段来发布政策声明,譬如记者招待会、政府白皮书、红头文件、新华社报道等。“从广义政府的意义上说,政策宣示包括了一切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关于公共政策的公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