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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大传
1.17.3 第三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意义

第三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意义

隋炀帝从前代推行均田制的实践中,深感“均田多利”,这是驱使他扩大推行均田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均田制究竟有哪些利呢?概括有六利:

其一,有利于限制兼并。因为兼并的结果不仅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激化矛盾,而且使国家的收入大大减少。均田制虽然不能彻底制止土地的兼并,但多少限制了豪强的兼并。隋炀帝之前,官僚们通过奴婢可以受田以及借诸土地的规定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取成千上万顷土地。隋炀帝彻底废除了奴婢和耕牛受田的规定,这样一来,就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的积极作用。同时,隋炀帝虽然对官吏给予了优待,其所受田额高于一般农民,但同时也是对官吏占田的一个限制,超额者,国家有权给予没收。如杨素荐荣毗为华州(陕西华阴县)长史,“素之田宅,多在华阴,左右放纵,毗以法绳之,无所宽贷”(《隋书·荣毗传》),又如李圆通“判宇文述田以还民”(《隋书·李圆通传》)。对于杨素和宇文述这样一些大官僚、大贵族,都不能予以“宽贷”,这说明均田制在当时还有某些约束力。

其二,有利于激励耕耘。农民虽然不能得到足够的土地,但多少分得了一点份地,将土地和劳动结合起来,这就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隋炀帝称帝后,所颁发的“除奴婢部曲之课”等诏令的目的就是适应均田制来争取到更多的劳动力,让更多的自由民获取土地。《通典·食货七》把实质点明了: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弊,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原注云: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高颎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这就是说,对每个农民的赋额减少些,农民就会从豪强荫占下转归到政府手里,政府所掌握的自耕农民人数增加了,尽管对每个农民的赋额减轻了,而总的剥削量却大为增多,出现了隋炀帝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隋书·食货志》)的局面。这多少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有关系,正由于他们能够勤于耕作,才出现了隋之富有。以吕望为榜样的公孙景茂修身洁己,他力主法令清明,抚恤百姓,耕者有田,在《隋书·公孙景茂传》载:“由是人行义让,有无均通,男子相助耕耘,妇人相从纺绩,大村或数百户,皆如一家之务。”这正是农民在均田制下辛勤耕作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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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望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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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公孙景茂传》书影

其三,有利于扩大垦地。尽管农民分得的有相当数量的份地属于荒地,但经过农民的努力耕作很快就变成了熟地、良田。所以,均田制带来了耕地的激增。《通典·食货二》有一个统计数: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七十六顷(原注云:隋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余也)。……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原注云: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余,恐本史非实)。

耕地的具体数字也许不完全正确,但耕地面积的大幅度扩大,这是完全可能的。

到了隋炀帝时,又在隋文帝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均田范围。他提出了“天下均田”的口号,这意味着不仅在北方,而且也在南方推行。北魏均田制只推行于黄河流域,北齐推行于山东地区,西魏、北周推行于关陇一带。灭陈前,隋文帝的均田制只推行于北方,灭陈后,世族地主不甘示弱,他们互相联络,兴风作浪,一时“陈之故境,大抵皆反”,由于受到世族地主的阻挠,南方的均田制未能及时得到广泛推行。《资治通鉴》一七七卷载:“平陈之后,……苏威复作《五教》,使民无长幼悉诵之,士民嗟怨。民间复讹言隋欲徙之入关,远近惊骇。于是婺州汪文进、越州高智慧、苏州沈玄皆举兵反。”隋政府动用了大批人力物力,才将其平息下去。隋炀帝在大业五年又下诏除毁“人间甲仗”,禁藏兵器,进一步采用行政手段在江南推行均田制,从而在江南开垦了大量的荒地,出现了“荒野尽良田”的景象。

其四,有利于兴修水渠。均田,主要是均田地。有了田地,没有水,也是难以耕种的,还是等于一块荒地。所以,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隋文帝、隋炀帝都比过去帝王重视水利事业。中央设都水台,有都水使者、丞、参军、河堤谒者等官,主管水利的官员远比前代为多。如开皇间,兖州城东沂、泗二水合而南流,聚为大泽,刺史薛胄组织民众筑堰,引水西流,“陂泽尽为良田,又通转运,利尽淮海”,百姓号为“薛公丰兖渠”(《北史·薛辩传》)。都官尚书元晖奏请决杜阳水灌三畤原,面积达数千顷(《隋书·元晖传》)。隋炀帝时更把兴修水利作为推行均田制的配套工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发河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通济渠,自西苑引谷、洛水达于河,又引河通于淮海,自是天下利于转输”(《通典·食货十》)。同年,“又发淮南民十余万开邗沟”(《资治通鉴》卷一八〇)。大业六年(公元610年)十二月,“敕穿江南河”(《资治通鉴》卷一八一)。隋炀帝如此不惜动员百万民工大修运河,固然有政治等诸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为了顺利推行均田制占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水利设施的改善,大大发展了农业生产。

其五,有利于增收赋税。均田制将劳动力从豪强手中夺归政府掌握,从而,政府的租调收入空前的增加。隋王朝为了存储与年俱增的税物,在原有太仓等以外,又修建了黎阳仓、河阳仓、常平仓、广通仓。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前后,又在洛阳宫城东增置含嘉仓城,在宫城内置子罗仓,在城北置回洛仓,在今巩县置洛口仓(即兴洛仓)等。据载,这些仓窖,“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据考,所载数字决无夸张(《文物》1972年第3期《洛阳隋唐含嘉仓的发掘》)。《通典·食货七》载:“天下义仓,又皆充满。京城及并州库布帛各数千万……亦魏晋以降之未有。”

其六,有利于强化府兵。隋文帝废除了长期以来的“兵农分离”制度,创立了“兵农合一”的体制,将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下令军人悉属州县,与农民一同垦田籍帐。原来专业性质的军人成了非专业性质的军人,他们完全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军资给养被停止,完全由自己负担,不仅有充当禁卫的任务,还要向王朝政府缴收,平时同农民没有多大的差异,唯有服役时才称为府兵。在此情况下,府兵士卒就必须要有土地,否则府兵制就无法保证。隋炀帝为了强化府兵制,势必大力推行均田制,使府兵制牢固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所以,增加了军人受田以及给予某些优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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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王劭传》书影

军人受田为隋代改革均田令的重要内容。在此之前,历代府兵皆不受田,即使涉及了这一方面,但与隋代府兵受田的制度有本质区别。隋文帝增置了军人受田的新内容,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隋书·高祖纪下》)。根据均田令规定,隋代军人受田的种类除露田外,还有永业、田宅等地,凡军人“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隋书·王劭传》)。隋炀帝沿袭这一规定,并简化有关手续,府兵的户籍及田地还受手续皆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与一般农民受田一样。

这里所说“六利”,遍及耕地、税收、劳动力、水利等。但是综而言之,利在增强隋王朝的国力,利在发展经济,巩固中央集权,当然,由于均田制在这个短暂的王朝不可能真正实行好,因此,这些“利”也是很有限的。不过,隋炀帝扩大推行均田制,对于后代,特别是唐代田令更是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如隋炀帝废除了妇人和奴婢部曲受田,唐武德直至开元时田令中一直遵循这一规定,隋炀帝均田令中男和丁男受同样数额的田,唐代田令也因袭不变。隋炀帝改革后规定官吏受有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唐代完全继承下来。隋均田令规定男十八受田,六十岁还田,唐代也沿袭此制。总之,隋炀帝扩大推行均田令的不少内容都为唐代所吸收和继承,可知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隋炀帝是靠掌握和扩大兵权起家的,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于是,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