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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大传
1.17.2 第二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内容

第二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内容

隋炀帝所推行的均田制,同隋文帝所推行的均田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隋炀帝更大规模地推行了这一制度,而且带有自身的特点,即将均田制和三长制、减轻赋役、大索貌阅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个结合,使均田制的推行更加严密,从而也更加有效。这也正是借鉴前代,特别是隋文帝经验的结果。

第一,强化三长制。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废除宗主督护制,创立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并直接控制基层政权组织。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隋炀帝在推行均田制时紧密地和三长制、新租调制联系起来。这一点同北魏是不一样的,那时虽然也将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三者联系起来,但它的三长制、新租调制是在均田令颁布后才制订的,有弥补缺漏,逐渐完善制度的痕迹。隋炀帝和他父皇一开始就将三者统一颁布,显得更加严密成熟。

在此之前,隐户情况一直相当严重。南北朝时,户口隐漏情况令人惊异,如北齐时,仅“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到了隋初仍然很严重,“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隋书·食货志》)。为了革除这种弊端,隋文帝因袭着自北魏施行均田时所立的三长制,严格进行阅实户口。此时的三长,在畿内者为保长、闾长和族正,畿外为保长、里正和党长。又曾设置五百家为一乡的乡长,但不久又废去。隋文帝尽管作了某些努力,但是“多依豪室”,借以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些强宗豪室占有成百上千部曲、佃客、僮仆作为自己的隐户。这些隐户都不向政府负担赋税徭役。杨素“负冒财货,营求产业”且不说,他的子弟到处伸出贪婪的触角,掠夺土地,控制州县,尤其在老家华阴一带,所占良田美宅更多。他身边的人也都趋炎附势,十分放纵。这一切,隋炀帝是十分清楚的。同时隋炀帝深知三长制在控制户口、保证赋役之征敛等方面是起着极大作用的。所以,隋炀帝在强化中央集权之后,即致力于地方上的组织整顿。他强化三长制,明确其职责: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并给予优惠,规定三长享有一定的优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这对于调动“三长”的责任心起了作用。

为了进一步取得政府官员的支持,隋炀帝还发展和强化对政府官员予以优惠的有关规定,如发展了职分田,扩大职分田的范围。职分田源于北魏,但当时的职分田还没有从包括各种用途的公田中独立出来,这一任务在隋文帝父子的田令改革中得以完成。前文已述,当时的均田令规定:“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隋书·食货志》)这一规定与北魏相比,扩大了职分田的范围,外官和京官都可授给,而北魏只限于州刺史以下的地方官。又如发展了公廨田。这主要用于解决各级官府的办公经费。公廨田始于隋代,由公廨钱转变而来。隋初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的经费,由国家发给本钱,去做买卖,从中牟利,作为公费。后来,隋文帝又采纳苏孝慈的提议,取消了公廨本钱,分给各级官府一定的土地,让他们以地营农,获得创收,解决经费。此令于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正式执行,大业年间又重申此令。

看来,强化“三长制”,一方面是为了抑制豪强隐匿土地和人口,同时也是为了把广大民众严密地控制起来,这样,均田制的实行就有保证了。这是用行政手段推进经济改革的一例。

第二,进一步减轻赋役。隋炀帝即位后就下诏:除妇人之课——即停止妇人受田,同时除奴婢之课,也即废其受田。这是重大的改革。其一,废除奴婢与牛受田。奴婢与牛受田皆始于北魏,直到北周仍然施行奴婢与牛受田的规定。隋文帝时未加废除。《隋书·食货志》载:“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除奴婢部曲之课。”除其课,也即废其受田。丁牛受田被废除,虽然史无记载,但根据废除妇人和奴婢受田的事实,取消丁牛受田就是很自然的事了。隋文帝虽然对奴婢受田人数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官僚贵族利用奴婢占去的土地比北魏减少了,但数量仍然相当可观。废除奴婢受田的规定,势必让国家占有的土地增加。其二,取消妇人受田。隋炀帝对前代的均田令进行了整顿改革,明文规定:除妇人之课,即停止妇人受田。从此均田令中彻底取消妇人受田的内容。在此之前,妇人皆在受田之列。北魏妇人之所以参加受田,是因为当时荒地多而劳力缺。为了尽快改变田地荒芜现象,单靠男丁远远不够,于是北周、北齐妇人都加入了受田开荒的行列。根据“未受地者皆不课”的规定,不论何人只要未受地就不向国家缴纳租税。按理应将“受田”与“课税”结合起来,但是事实上,后来不少人是“受田”者不“课”,“课”者不“受田”,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除妇人之课有其积极意义,多少减轻了民众的赋役负担。隋炀帝如此动作,当然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慈悲,但多少反映了隋炀帝推行均田制的战略眼光。隋炀帝对赋役的减轻是在隋文帝减轻赋役的基础上进行的。隋文帝所制定的剥削额在开皇新令中和均田制一起颁布。这说明当时租调力役制度和均田制是相配套的。《隋书·食货志》载: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力役方面,“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隋书·食货志》)。不久,又予以减轻。《隋书·食货志》载:“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正月,帝入新宫(新长安城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为每岁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布亦当减,史文漏载)。”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隋书·食货志》)。平陈这一年,“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断断续续,减免的幅度虽然不大,但对于农民来说,毕竟减轻了负担,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收入相对增加些,从而提高了农民的劳动兴趣和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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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书影

第三,大索貌阅。魏初“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魏书·李冲传》),隋文帝时尽管有了三长制,但“包藏隐漏”者仍然相当严重。“时民间多妄称老小,以免赋役”(《资治通鉴》卷一七六)。为了严防脱漏户口和隐瞒年龄,逃避赋役,隋文帝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命州县大索貌阅,即“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隋书·食货志》载:“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规定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得流配远方,大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隐匿。同时,隋文帝又采用高颎建议,规定每年正月初五县令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搜查隐藏户口,以防止民众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隋书·食货志》载:“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如果说,“三长制”是用行政手段保证均田制之推行的话,那么“大索貌阅”是近乎用刑法的手段来保证均田制的推行了。当时通过三长制来大索貌阅和推行输籍定样的办法,检出了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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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各种版本书影

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以“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于租赋”,因而在裴蕴的建议下,再一次用严厉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这是一次不亚于开皇年间的“大索貌阅”运动。隋炀帝这一次检括的“诸郡计账,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北史·裴蕴传》)。均田制的扩大推行,是从“大索貌阅”,检括户口开始。不然,均田制是难以扩大推行的。而均田制和“大索貌阅”又是靠三长制作为组织保障的。隋炀帝借鉴前代经验,一开始就将均田制、三长制和“大索貌阅”三者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执行更加雷厉风行,效果更加显著。隋炀帝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隋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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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食货志》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