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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大传
1.17.1 第一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原因

第一节 扩大推行均田制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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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地理志(下)》书影

隋炀帝所推行的均田制,基本上是沿袭隋文帝的一套做法,所不同的是更大规模地推行。隋炀帝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其一,隋文帝的均田制不够得力;其二,平陈后,在南方的均田制受到阻力;其三,均田制显示了自身的活力。

先说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即隋文帝的均田制不够得力,“未至天下”(《隋书·地理志(下)》)。隋炀帝称帝后,立即颁布均田令,据《隋书·食货志》载:

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

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通典》作三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这里可以了解隋文帝称帝后推行均田的办法,其要点如下:

一、男年十八以上为丁,授露田(唐改为口分田)八十亩,女四十亩,奴婢相同。所授之田,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还田官府。这是从前朝因承下来的办法。

二、初受田男子另给永业田二十田,终身不还,可传子孙。规定至少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狭乡不给。

三、新附民户,加给园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宅地同永业田一样,均为世业,但受田后不得迁徙。

四、京官和地方官按级别给作为俸禄的职分田。一品官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

五、受田者纳租庸调,规定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

六、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皆免课役。

其实,隋文帝的均田法,绝大部分是沿袭前朝的。如京官和地方官的受田情况,据考,永业田渊源于西晋的刍藁田或按官品的占田(《晋书·食货志》),北魏自宣武帝景明以来也有永赐的刍秣田(《通典·食货二》),到北齐时,颁发了京畿受田令,隋文帝更明确规定从诸王到都督得受永业田。职分田当源于两晋南朝的禄田和北魏地方官所受的公田。而公廨田则始于苏孝慈的建议,给公廨田以代替公廨钱的放债侵人。永业田世代享有,可以买卖,职分田、公廨田则更代相继,不准买卖。官吏不仅可受永业田和职分田,依北齐制度,还可拥有奴婢来受田。试以一个最高级官吏受田数量来说,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奴婢三百人受田者假定为一百五十对夫妇,可受田二百一十顷(每对以一百四十亩计),合计为三百十五顷,即三万一千五百亩。这比一对普通农民夫妇受田一百四十亩之数,要多二百二十五倍。由此看来,这样的授田制下得益最多的不是农民,而是地主和官僚,均田制下的最大官僚,就是最大的地主,占有绝对大量的土地,很多农民分得很少或者没有分得土地。

在此情况下,诏令尽管规定农民可受田若干,但往往受不到田或受田不足。因为这里的“授田”往往是通过层层官僚来“授”的,他们忙于“授”予自己或同僚,哪会顾及农民。《隋书·王谊传》载:“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勋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这段奏文很有意思,所谓“户口滋多,民田不赡”,完全是遁词,主要是“百官”占地过多,造成万民无田。到了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农民受田不足的情况更为严重,京辅和三河地方,尤其是地少人多。文帝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隋书·食货志》)。隋文帝时期,农民受田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

其一,官僚地主多占和侵夺。上文所述,官吏的受田数量,往往是超过普通农民的几十倍、上百倍。加之可以买卖的土地范围不断扩大,造成官僚对土地的兼并和掠夺。如杨素,就是在“诸方都会处,邸店、水硙并利,田宅以千百数”(《隋书·杨素传》),宇文述也曾大量侵夺民田(《隋书·李圆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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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李圆通传》书影

其二,政府也在侵吞。如政府的屯田,也占去了大量的耕种土地。《隋书·食货志》载:“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这属屯田的土地,一转手之间,又变成了地主官僚、豪绅的私家土地。同时还有大量的土地用来赏赐贵族功臣。

受田不足的现象盖出于隋文帝的均田令执行不力。这一点,隋炀帝是亲眼所见。

第二方面的原因是在于均田制在江南受到阻力。均田制是否在江南实行,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有的论著认为均田制不可能在江南顺利推行。陈寅恪说:“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韩国磐也根据东晋南朝以来江南大土地占有制处于优势的情况,推想均田制不可能在江南顺利推行(《隋唐的均田制度》)。

究竟隋朝的均田制是否推行到南方?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否认江南推行均田制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江南的世族地主势力很强,“世族凌驾寒门”(《资治通鉴》卷一七七),这是事实,但是紧接“世族凌驾寒门”之后还有一句谓“平陈之后,牧民者尽更变之”(同上)。这就是说,隋平陈之后,形势有了极大的变化。隋王朝派到江南去的官员动辄对原先江南的世族大户绳之以法,使之难以凌驾寒门,有力地压制了江南世族地主的势力。应该说,在江南推行均田制有阻力,而不能因为阻力的存在而否定均田制在江南的推行。隋炀帝也看到了这种情况,所以,他即位后行使中央集权,大力在江南地区推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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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出版)书影

否定江南推行均田制的另一条理由是说文献上“还没有看到均田制在江南实施的记载”(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记载不详,这是事实。特别是没有见到有关实施的具体记载,但是,提及“均田”之事的记载还有多次。《隋书·食货志》载:平陈之后,“天下大同”。从此以后,隋王朝在统一国土里屡次下令“天下”均田,如: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遣官:“均天下之田”(《资治通鉴》卷一七八),隋炀帝大业年间又令“天下均田”。这里所说的“天下”,显然不可能不包括地域广袤的江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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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影

在更加强化中央集权的隋炀帝时代,对于均田制的推行是相当坚决的。《通典·食货七》记载:“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这条资料,不仅充分反映了隋炀帝时代户口的真实情况,也反映了隋炀帝时代在江南的均田制的推行情况。正由于江南、江北的天下农民在均田制下,占有小块的土地,有着一定的生产的积极性,这就导致大业初期社会人口的增加。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隋文帝时,他是想在江南推行均田制的,但阻力重重,隋炀帝则力排万难,把均田制推向江南,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隋炀帝扩大推行均田制的第三方面的原因是“均田多利”,均田制显示了自身的活力。在本章第三节专述,在此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