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隋炀帝大传
1.16.3 第三节 改革官制之目的

第三节 改革官制之目的

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对官制“多所改革”,其目的何在?学界评论甚多,吴虞在论君臣之伦时有这么一句话:“炀帝改制旨以事君为重。”(《吴虞文续录》)此言甚是。《说文解字》对官的解释是:“吏事君也。”对臣的解释是:“事君也,象屈服之形。”也就是说,为君主服务,替君主办事的都是官,而且为君主服务的官吏必须奴隶般地服从。隋炀帝深明此道,所以,他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以及此后在位期间对官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以达到“事君”的目的,换言之,就是强化皇权,加强中央集权。上节所述,隋炀帝废三师、罢诸总管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裁减人员、撤除机构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监察、严格任期更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img249

吴虞像

隋炀帝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事君”,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下面还有四个方面可以进一步得到佐证。

其一,三省相制。从上一节的改革措施可以看出,隋炀帝致力于皇权的加强和巩固。一方面削弱、分割大臣的权力,杜绝权臣篡夺皇位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宦官干政也严加防范。为了皇位的稳定,进一步将前代的相权一分为三,确定三省为中央的核心机构。中书(内史)、尚书之名,秦汉时早已有之,但以“省”称之,则始于魏晋时期。汉魏以来的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名虽并列,职有轻重,但并未形成一个分工协作的整体。如“后汉众务,悉归尚书”,“尚书令主赞奏事,总领纪纲,无所不统,与司隶校尉、御史中丞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曰‘三独坐’”(《通典·职官四》),“自魏晋重中书之官,居喉舌之任。则尚书之职,稍有疏远”(《通典·职官四》)。

img250

《通典》书影

直到南朝梁、陈,仍是“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通典·职官四》)。北朝后魏尤重门下,掌“侍从宾相,尽规献纳,纠正违阙,监合尝御药、封玺书”(《通典·职官三》)等任。当时的三省,职责划分并不明确,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往往是其中某一省的长官,这在实际上和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差别不大。无论哪一省的长官掌握国家实权,都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梁、陈时,中书省“总国内机要”,“被委此官,多擅威势”(《通典·职官三》),即其一例。因此,魏晋以来的三省,不过是高门世族地主把持朝政的三个要津。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丞相而不设,将过去的相权一分为三,并划分了明确的职责:内史(中书)草拟诏令、门下谏议封驳、尚书负责施行。尚书省下的六曹(部)即吏、度支、礼、兵、都官、工曹,基本确定下来,此后只是在个别名称上有所改动。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确定的五省六部制作为国家的中心机构,在确定五省六部制的同时,又十分注意不使五省权力过重,因此,对于各省的长官,隋炀帝往往设而不给,给而复夺。如尚书令为正二品,隋文帝以其位高权重,故虚其职,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令左、右仆射(从二品)主持省事。左仆射主管吏、礼、兵三尚书事,还可以“纠弹”御史的错误,右仆射主管都官、度支、工三尚书事,又兼管国家财政开支。隋文帝嫌左右仆射权力过大,曾下令:“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评论大事。”(《隋书·杨素传》)隋炀帝继承这种做法,让省与省之间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直接听命于皇帝。隋炀帝还设殿内省以分门下之权,又虚尚书仆射之职,而让尚书丞主持省事,同时将秘书监降为从三品。如此动作都表明隋炀帝在整个官制改革中旨在强化皇权。

img251

《隋书·百官志(下)》书影

其二,广设勋、散官名号。隋炀帝广设勋、散官名号的目的在于满足功臣武将的功名心。在官制改革中,大大地削弱地方和臣下的权力,集权于中央和皇帝,这难免会引起官僚的不满。为此,隋炀帝采取的对策是将前代所设的勋、散官名号整齐划一,定为制度,以安置广大的功臣名将和一般征战有功人员。当时的勋官共设十一等,即为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散官共设七等,即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又设翊军等四十三号将军,品分十六等,为散号将军。此外,还有九等爵位,即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在具体除授上,仍是勋以酬劳,即加给有功将士。散官“以加文武之德声者”(《隋书·百官志下》),即是授给文武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没有实权。隋炀帝简化了勋、散官的序列,设置光禄,左、右光禄,金紫、银青光禄,正议,通议,朝请,朝散九大夫,设置建节、备武、宣惠、绥德、怀仁、守义、奉诚、立信八尉,以为散官。开皇时所设的九等爵位(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保留王、公、侯三等,其余并废。隋炀帝废除某些爵位,并非像某些论著所云,隋炀帝不尚爵位,而恰恰相反,隋炀帝为了防止权臣篡位的重演,以及安抚削除官职的有功之臣,他更是求助于勋、散官。不过,为了实行之方便,隋炀帝在官制改革中,又简化了爵位的等级,连官品也作了简化。规定九品“唯置正从,而除上下阶”(《隋书·百官志下》)。隋文帝时的官员等级采九品制,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有正、从之分,正四品以下又有上、下之分,所以官品共三十等。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隋炀帝废除九品的上、下阶,使官品成为十八等。这样一来,官阶也就减少了。

在削弱、分散各级官员的权力之后,又根据名望、功劳,加给文武官员一些只代表品级而无实权的荣誉称号,以示优礼和奖励。如:将开皇时的开府仪同三司由四品散实官,改为从一品,位次王公;增寺丞为从五品;增上署令为正六品;国子监丞三人皆增为从六品;将作监丞加品至从五品;都水监使者增为正五品;等等,这些做法,在调整平衡统治阶级内部诸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于是,也为后来各朝代的统治阶级所仿效。

其三,委任悉归吏部。在官吏的任用上,最能体现皇权的盛衰。自魏末北齐以来,州郡僚佐已多归吏部所授。隋文帝即位后进一步把官员的任用之权收归中央政府,故《通典·选举二》说:“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隋炀帝继续隋文帝的地方官吏由中央任命的趋势,并且做到全由中央任命,《隋书》称各郡、县的行政长官“悉由吏部”(《隋书·刘炫传》)任命。这样就大大地加强了中央集权。隋代官吏的来源较多,高级将领和皇帝的亲近侍从,主要由外戚和宦官担任,一般政府官员,则主要是从高官子弟和士人中选拔。不管哪一路来源,都得经过吏部的考试。五品以上者,由吏部提出初步意见,奏请皇帝任命,六品以下则由吏部量资授职。

其四,严格考核。隋炀帝即位后就明确规定“魏周官不得为荫”(《隋书·炀帝纪上》),强调提升官员的主要标准不是看重门第,也不是根据一般政绩,而是要考察政绩是否“灼然显著”,他说:“百官不得计考增级,必有德行功能,灼然显著者,擢之。”(《隋书·炀帝纪上》)所以,他平时很注重对地方官的考核。考核的办法也是采用汉代的一套。魏晋的考课法较为复杂,如魏明帝令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晋以五条考查郡县官吏: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抚孤,四曰敦本,五曰修人。北周则以六条考课官吏:一曰清身心,二曰敦教化,三曰尽地利,四曰擢贤民,五曰恤狱讼,六曰均赋役。汉代的考核法严密而简化,只要根据土地、人口数字的增减和赋税的多寡,来衡量官吏政绩的好坏。隋炀帝也“依汉魏之制”,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来进行考课,一则“朝集”,即地方长官及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二则朝廷不定期地派出使臣出巡各地进行考核。巡察的范围有六条: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二察官人(吏)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民),及母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而不贡者。这样的考核更加实际,也更富有督促作用。但是简单化之后也带来虚假性和主观随意性。隋炀帝通过考核来控制官员。除了设置严密的监察机构外,还有密探的设置。密探之设,始于曹魏,充为密探的称为校事。这也是百官畏惧隋炀帝之所在。吴虞在《吴虞文续录》评论说:“炀帝改制旨以事君为重,百官惧炀帝。”看来,隋炀帝考核、考察百官的制度是相当严格和严厉的,以致百官如此心惊肉跳。

隋炀帝对职官制度的改革,强化了中央集权政治,这对于防止分裂、维护统一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他独断专横铺平了道路。

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很大程度上集中于争夺劳动力上,隋炀帝也不放松这一点,于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