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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大传
1.13.4 第四节 《大业律》之影响

第四节 《大业律》之影响

《大业律》确实比前期以及《开皇律》要来得宽减,但是好景不长。有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协,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隋书·刑法志》)。在此情况下,隋炀帝又“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大业九年(公元613年),又下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后“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杨玄感反叛,隋炀帝不但诛杨玄感,还罪及杨玄感的九族。死刑原本只有绞、斩两种,隋炀帝又令行裂枭首之刑。在这一点上,隋炀帝又重蹈了他父亲的覆辙。至此,隋炀帝严酷残忍的诏令取代了较合人道的律,使《大业律》宽仁的精神无法体现,但是,《大业律》同《开皇律》一样,虽然在当时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但它对后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一,敢于革除前朝沿用的酷刑条文。在隋之前的魏晋南北朝时的法律是相当严峻的,《晋书·阎缵传》说:“晋兴已来,用法太严,迟速之间,辄加诛斩,一身伏法,犹可强为,今世之诛,动辄灭门。”这个时期的刑罚手段极其残酷,一般对重罪的处决,除采取腰斩或斩首外,还有枭首和弃市两种尸刑。晋律中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晋书·刑法志》)北朝北魏崔浩定律时,死刑中增加了绞刑,共有斩、绞、车裂、腰斩、沉渊等。凡特重的大逆不道和杀死父母罪,都处车裂,较轻的腰斩;造畜蛊毒、盗马等罪,斩首;通奸处绞;巫蛊他人,沉渊。北齐律中定死刑为车裂、斩、绞三种。尸刑有枭首、陈尸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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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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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书影

当时,有一股恢复肉刑以惩治反抗者的恶浪。如曹魏的陈群说:“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窬之奸矣。”(《三国志·魏志·陈群传》)其后,李胜强调肉刑是必要的威吓手段:“刑一人而戒千万人。”(《通典》卷一六八)晋时刘颂也奏请恢复肉刑,认为肉刑可以保全罪人生命,而且可以“去其为恶之具”(《晋书·刑法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同上)。隋文帝即位后,鉴于前朝“刑政苛酷,群心崩骇”,招致覆亡的教训,下令废除宫、、鞭、枭首、驽戮、相坐等酷刑。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条严密,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删去死罪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制定了《开皇律》。隋炀帝即位后,觉得“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隋书·刑法志》)。这就是说,隋炀帝还要制定一个比《开皇律》更宽简的新律即《大业律》,隋文帝颁行的《开皇律》虽然删除了一些酷刑,但是在实际上,重刑依然存在,以杖刑为例,经常杖数未满而人已死亡,这一点,隋炀帝本人也自认不讳。所以,隋炀帝在制定《大业律》时,特别注重这一点,“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隋书·刑法志》)不仅敢于对前朝酷刑之制进行革除,对于株连罪也作修订。开皇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隋炀帝即位后就下诏改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隋书·刑法志》)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后,普遍认为隋炀帝开初制定的《大业律》宽简得多了,“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同上)。尽管隋炀帝后期恢复了籍没和罪及九族之法,而且“行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隋书·刑法志》),某些轻刑慎罚乃流为空文,但是隋炀帝敢于将轻刑慎罚的条文写上法典,这本身是对传统酷刑的一种有力挑战,使隋代的立法充分显示了进步性和开明性。在《大业律》中所规定的一些“宽政”的措施,为唐以后各朝所沿袭,其影响极为深远。

其二,直接为唐律的制订提供了范本。唐高祖李渊起兵之始,就打起“除隋苛法”的旗号,曾与民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处死外,其余一并蠲除。等到高祖即位,便命刘文静等,参考《开皇律》和《大业律》,削去繁峻之法,制定五十三条格,不久又命左仆射裴寂、右仆射萧瑀、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等人,参照《开皇律》和《大业律》制定《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天下。唐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修改《武德律》,历经十年,制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世称《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左仆射于志宁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并参照隋朝的《开皇律》和《大业律》,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全国。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逐条加以解释,编成三十卷,名为律疏,世称《唐律疏议》,至今仍存,是目前可以见到的完整法典中最古老的一种。《唐律疏议》共五百条,十二篇,分别是:

第一篇:名例,有五十七条,六卷。

第二篇:卫禁,有三十三条,二卷。

第三篇:职制,有五十八条,三卷。

第四篇:户婚,有四十六条,三卷。

第五篇:厩库,有二十八条,一卷。

第六篇:擅兴,有二十四条,一卷。

第七篇:贼盗,有五十四条,四卷。

第八篇:斗讼,有五十九条,四卷。

第九篇:诈伪,有二十七条,一卷。

第十篇:什律,有六十二条,二卷。

第十一篇:捕亡,有十八条,一卷。

第十二篇:断狱,有三十四条,二卷。

唐律的篇目与《开皇律》、《大业律》的篇目如此相似,吕思勉在《隋唐五代史》中指出了其间的相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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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勉文集《隋唐五代史》书影

其三,为后世立法创立了楷模。《开皇律》和《大业律》不仅成为唐律的范本,而且也对唐以后的历代统治者的立法具有直接的渊源意义,对唐以后的法制建设,有着承先启后的重要影响。例如,五代十国间的法制,大都沿隋唐之律,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大业律》的内容。宋朝、元朝的法律都沿袭隋唐之制,连“八议”、“十恶”、官当之制都沿袭了隋律、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隋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隋唐律,太祖从其言”(《明史·刑法志》)。明太祖还命儒官四人同刑官共讲唐律和隋律,日进二十条。所言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其实,此“唐”也是对隋律和唐律的总称。隋律和唐律一样对清朝的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响,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记载:“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户婚为户役、婚姻;厩库为仓库、厩牧;斗讼为斗殴、诉讼诸门。其名稍异而实同者,如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诸门。”把户婚分为户役和婚姻,把厩库分为仓库、厩牧,把卫禁改为宫卫等都是受《大业律》的分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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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书影

《大业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境内,而且也及于国外。特别是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之法,大半是从摹仿隋律和唐律而来。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隋律、唐律相同,在内容上诸如刑名的规定或特权者的优待条款都极为相似。对日本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隋唐律为楷模而略加省并而制成的。对于越南,据《历朝宪章类志》记载,至黎朝统治初年(公元1401年)编纂的法典,虽然折中于唐、宋、元、明诸律,但仍以隋唐律为基础,有载:“参用隋唐,断沿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历朝宪章类志·刑律志》)在篇目和条款上,也和隋律、唐律基本相同。

隋炀帝深知,法制只是稳定社会的一翼,另一翼则是道德规范的确立和优化,于是,他又花大力气致力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