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隋炀帝大传
1.13.3 第三节 《大业律》之主要特点

第三节 《大业律》之主要特点

隋炀帝修订隋律,改《开皇律》为《大业律》的出发点就是因为“高祖禁网深刻”,“欲宽政以取人心”。所以“宽简”成了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一个特点。

其一,删繁就简。隋文帝修《开皇律》时,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招致覆亡的教训,下令废除宫、、鞭、枭首、弩戮、相坐等酷刑,曾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删去死罪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程树德认为,隋炀帝修《大业律》时,以“齐律为最”为“蓝本”。肯定了宽减的内容,定为五百条,分为十八篇。从总体上来说,《大业律》又比《开皇律》宽简,据载:“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隋书·刑法志》)这里所说的删繁就简,不是简单的做减法,而是向“宽简”的方向迈出了大胆的几步。一个统一的大国,法律只有五百条,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少见的。

img199

程树德像

其二,废除酷刑。这一条与前面有联系。隋之前,死刑的处决方式非常残酷,经常使用的死刑有车裂、磔、镬、烹、抽胁、囊扑、弃市、腰斩、夷三族等,此外,肉刑仍保留宫刑。《开皇律》和《大业律》都废除了这些苛酷刑罚。由原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改为笞、杖、徒、流、死,这是当时刑制的明显进步。笞是用长三尺五寸的小竹板打犯人的腿与臀;杖则是用比笞还粗的法杖鞭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徒是强迫犯人带钳或枷劳动;流则是放逐到边远地区,并带钳、枷强制劳动;流刑里数虽分三等,但都是强迫劳动;死刑只分绞、斩两种。在隋文帝晚年,曾出现了“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的情况。隋炀帝此时颁发《大业律》就显得更加宽减了。

其三,以钱赎罪。同时还规定,除十恶大罪外自笞十以至死刑,都允许以铜赎罪。隋炀帝即位就宣布这条“以铜赎罪”的规定:“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隋书·刑法志》)尽管重刑依然存在,但是有了这样“赎罪”规定,“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同上)。赎罪制度,古已有之,但《大业律》比之以前的律令,更明确,更具体,这样,在以钱赎罪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问题就比较少了。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二个特点是保护皇室。隋炀帝所以能够登上帝位,所依靠的力量是皇族、贵族,所以,他即位后制定新律首先要保护皇室、贵族。隋炀帝的《大业律》同隋文帝的《开皇律》一样均实行“八议”特权制。这种保护皇室、贵族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最早见于曹魏律,《故唐律疏议》说:“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待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从保护皇室、贵族特权的传统来看,从周之“八辟”到隋炀帝的“八议”是一脉相承的。保护皇室、贵族条文的列入,也表明了这部律令的难以避免的局限性。

img200

《故唐律疏议》书影

同时,《大业律》同《开皇律》一样还有“请”、“减”、“赎”、“官当”等减免贵族官吏犯罪的规定。“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流罪以下可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可用钱赎罪,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隋炀帝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金定额,如杖刑一百赎铜三十斤,徒刑一年赎铜六十斤。这种赎金制度的进一步法律化,为有产者免于刑罚制裁大开方便之门。有产者首先是皇室,此为一。

其二,强化皇宫安全。隋炀帝是靠宫廷政变而获得帝位,他即位后深恐帝位不稳,处处强化皇宫的防御。隋文帝的《开皇律》把警卫宫室和保卫关律要塞方面的法律并在禁卫律,而隋炀帝的《大业律》把宫室之安全单列出来,创立了卫宫律的篇目。卫宫律在警卫皇宫方面规定:擅入宫门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持武器,则各加重二等。如擅入上阁内者(太极殿东为左上阁,殿西为右上阁),绞。又如持武器擅入皇帝停留所在者,斩。凡此都是为了保护皇帝的居住和人身安全与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三个特点是礼法糅合。从《北齐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较为简约。可以这样说,《开皇律》和《大业律》都以《北齐律》为蓝本。《北齐律》是强调“孝道”,北魏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召集群臣论定刑典时,特别提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犯者严加惩处,至北齐更把不孝、不义列入十大罪之中,虽属八议,亦不减罪。隋炀帝在“敕修律令”时特别注意孝道的提倡,这同隋文帝的《孝经》之赐有关。

隋文帝的《孝经》之赐是这样的——当时上柱国郑译被免除官职,强迫退休,隋文帝对他的赏赐,仍很丰厚。郑译认为他受到隋文帝的疏远冷落,如果天上神仙肯赐帮助的话,当可使隋文帝回心转意,于是召请道士筑坛作法,焚烧表章,上奏天庭,祈求降福。他的婢女检举,认为他在用巫蛊陷害皇帝。正巧,郑译又跟娘亲分住两处,被有关官员弹劾。于是,隋文帝削除郑译所有官阶,下诏说:“译嘉谋良策,寂尔无闻,鬻爵卖官,沸腾盈耳。若留之于世,在人为不道之臣,戮之于朝,入地为不孝之鬼。有累幽显,无以置之,宜赐以《孝经》,令其熟读。”(《隋书·郑译传》)意为如果让郑译仍活在世上,人间将多一个不忠之臣,如果把郑译诛杀在朝堂,地下将多一个不孝之鬼。贻害世上地下,实在不知道把他安置在什么地方才好,只好赐给他《孝经》一部,命他好好诵读。后把郑译送到他娘亲那里去同住,《孝经》发挥极好的社会效应。于是隋文帝印发了不少《孝经》,把《孝经》视作安定社会的重要法宝,隋炀帝也“深刻”认识此事。

img201

《九朝律考》(中华书局出版)书影

img202

陈寅恪像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隋唐二代之律,均以此为蓝本,……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故读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见齐律。”隋虽承周建国,但却舍周律而采《北齐律》,究其原因,在于“简要”。《隋书·刑法志》评论《北齐律》时说:“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周所制定的《大律》二十五篇: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讼、诈伪、请贼、告言、逃亡、系讯、断狱。一千五百三十七条。《隋书·刑法志》在评论“大律”时指出:“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北齐律优越于南朝律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南朝在最腐朽的士族统治下,崇尚黄老,以“清谈”互相标榜,轻视刑名法例之学,因此律学大衰。另一方面,北朝落后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为了统治广大汉族民众,必须适应和讲求汉族统治者统治民众的方法,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遂成为首当其要。而北朝主持修订法律的崔浩、高允等人又是著名的汉律学家,经过他们之手传播了先进的汉族文化,综合了魏晋以来的司法经验,造就了北朝律系统的辉煌成就。同时北朝修律虽然以汉律为楷模,但同时兼取古文经《周官》与《尚书》,甚至在形式上仿效周礼与大诰。因此,使得礼法糅合,互相渗透,其中北齐律既不像南朝律的繁芜,又避免了北周律刻意仿古的迂腐,而在内容上特别注意礼律并举。《大业律》中,许多原属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外貌,正由于隋炀帝基于“礼刑结合”的认识,才会起劲地提倡孝道。这种道德与法制的相互为用,是值得加以借鉴的。陈寅恪曾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作了这样的阐述:“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学自亦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者,而河西区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大业律》受到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伦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所以,才构成了礼律并举的特点。当时有一股大讲仁义道德,提倡礼教家法之风。如京兆大姓韦师“始读《孝经》,舍书而叹曰:名教之极,其在兹乎!”于是“居丧尽礼,州里称其孝行”(《隋书·韦师传》)。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四个特点是与工商业的发展相配合。隋炀帝在制订《大业律》时,还针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原与西域各国商路的沟通和贸易关系的繁荣,增加相应条款。在《大业律》中专立《关市》一篇,作了若干规定。为了控制市场,发展正常的贸易关系,由官府“遣评”“公私市易”的商品价格。如主管市场的机关评定物价不公平,则“计所贵贱,坐赃论”,使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对于操纵市场“专略其利”,“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的投机商人,以及同业之间,互相约定、共同垄断市场价格,或于他人买卖时,故意“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各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还强调制造商品要合乎质量要求,凡制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谓不牢)、滥(谓不真)、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这些条文,也可以看成是经济法的先导。

隋炀帝在“敕修律令”之后,非常强调执法者应“明习法令”。在《大业律》颁行以后,曾于大理寺设律博士八人,州、县设律生(博士弟子)“明习法令”。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也都要学习律文,并且要集中到京城进行考试。这一点,也是深受前朝统治者的影响。北朝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由于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统治广大民众,因此,也重视研习法律。“仕门子弟,讲习法令”,律学成了一种世业。